理论教育 基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股权激励计划探析

基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股权激励计划探析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可见,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以发展混合所有制为主要思路的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可见,混合所有制改革使得在国有公司用股权激励经理人的设置变得极具现实意义。

基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股权激励计划探析

上文已经颇为详细地论证了股权激励在经理人激励制度中的优势和弊端。笔者认为,可以在国有公司的经理制度上设置股权激励的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2014年的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谈到国资国有公司改革问题时提出,“国有企业加强是在深化改革中通过自我完善,在凤凰涅槃中浴火重生,而不是抱残守缺、不思进取、不思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要吸取过去国有公司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牟取暴利的机会。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中也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依法合规、规范运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可见,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以发展混合所有制为主要思路的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可见,混合所有制改革使得在国有公司用股权激励经理人的设置变得极具现实意义。

由于我国国有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是随着2006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出台而开始的,截至2014年底只有部分国有公司选择了股权激励方式,比如,中国北车集团,就是央企中发起股权激励计划的先行者。“2012年5月24日,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根据公告,公司拟以4.34元/股的价格,向343名高管和员工授予股票期权8603.7万股,占当时总股本的0.83%,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10年,原则上每两年授予一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拟按33%、33%、34%的比例在三个行权期行权。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34元,行权对应的业绩条件为: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且要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10.5%、11%、11.5%。”[49]可见,国有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对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良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公司高管人员的个人股票期权预期收益水平应该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含预期的期权收益)。另外,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最高比重也不得超过40%(含期权收益)。这就决定了A股市场上国有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总体激励较民营公司大为不足,也使得国有公司的股权激励沦为“鸡肋”之嫌。但面向未来,随着国有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笔者以为股权激励必将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如下图可见,股权激励将对国有公司的业绩增长带来新的活力。

图5-1 2013年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与沪深300与全部A股公司的对比图(www.daowen.com)

如果说纯国有的独资公司因为体制和股权问题,无法效仿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利用股权激励的方式完善经理人激励制度。那么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行进过程中,部分逐渐由完全国有而转型为国有控股的国有公司则可以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探索一条国有公司的股权激励之路。这其中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包括国有控股的非上市公司。财政部已经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出台了相关文件予以规范,而对国有控股的非上市公司,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由其控股股东报上级国资委备案。但必须说明的是由于大型国有公司的一举一动都会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就国有控股公司(包括上市和非上市)的实践操作层面而言,到底以股权的方式还是以分红权的方式来实施激励尚处于摸索的阶段,国资委、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层和国有控股公司本身在处理股权激励问题时都需要十分谨慎。笔者以为,无论如何,股权激励不仅可以打破目前国有公司内部经理人激励措施单一的格局,从政策层面而言,这一制度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大大加快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步伐。

综上所述,在国有公司的经理制度完善过程中,必然要有关于股权激励的内容。从法律的视角而言,国有公司经理人的股权激励制度至少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价值理念导向,对于国家股东和经理人而言,要明确股权激励绝对不是短期套利、发财致富的工具,而是一套长效的、开放的经理人激励机制,是一种公司内部凝聚核心竞争力的手段,使公司所有人和控制人不仅成为利益共同体更成为事业共同体,一起实现国有公司的长远目标。其二,程序保障,要保证在国有公司运用股权激励措施是为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而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关键在于需要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制度来保障股权激励制度发挥正确的效用,具体应该包括:如何确定激励的对象和范围,如何确定激励水平比例,如何评估公司激励的效果,如何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和分析激励实施基础,还有价值理念宣传,岗位评估以及业绩考核指标设计等内容。其三,国有公司经理人股权激励机制还必须建立在对国有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规律、政策导向、竞争要害以及经营规律有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实际上,国有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涉及诸如宏观调控,行业发展,公司战略,资本结构,市值管理,法律政策等很多专业内容,因此在制度设计和操作层面必须在公司内外部配置适格的软硬件。总之,建立在端正的价值理念,严谨的程序设计和专业的软件与硬件条件下的国有公司股权激励措施,为国有公司的核心人才队伍建设和国有公司发展壮大起了切实的推进作用,并将反作用于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推进国有资本的多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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