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现行法律关于一般公司董事会经理人的聘任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但总体上都是由董事会行使公司经理人的聘任权利。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经理人聘任由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份公司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同意。[2]日本商法规定,由董事会选任大型股份公司的经理人。[3]国有公司经理人的聘任规定各不相同,但大致可以分为政府任命和董事会与政府协商任命。例如,新加坡政府全资控股的淡马锡投资有限公司,要经过新加坡共和国总统的批准才能认命公司经理人。[4]根据加拿大《财务管理条例》(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Act),加拿大的国有公司总经理由内阁首长委任,但是有关经理人的聘任和解聘过程中,董事会的意见也很重要,最后的聘任和解聘结果往往由董事会和政府内阁共同左右。[5]法国国家绝对控股的国有公司的经理人由主管部长提名,经过内阁讨论通过,再用法令的形式来任命。在一些国家相对控股的国有公司,由董事会提名公司总经理,报内阁审批。[6]意大利的国有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报其主管部门国家参与部任命。[7]我国《公司法》第46条和第108条规定了股份公司和有限都是由董事会来决定公司经理的聘任和解聘,并无区别国有公司和一般公司。然而实际上,通过数据显示,我国国有公司的经理往往由国资委和相关政府部门直接任命和调配。2002年国有企业经营者由组织任命的比例高达90%。[8]2003年的一项调查表明,来自政府部门的监督对于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具有相当大的约束力,是制约公司经营者的绝对力量。[9]2009年的调查也显示,上级政府部门直接任命和推荐的国有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仍占多数。[10]政府对国有公司经理的人事控制,主要是由于国有公司本身的特殊性导致的,因而国有公司董事会的聘任权相较一般公司而言存在一定区别。
从国内外现行法律制度来看,政府在任命国有公司经理时大多会赋予公司董事会一定的话语权,或是听取董事会意见,或是直接把提名权交给董事会,从而间接承认了国有公司的经济主体地位。相比较而言,我国国有公司经理聘任的情况可能更加特殊。虽然从改革开放,公司化转型以来,政府大量减少了对国有公司的直接行政干预,但是人事体制却始终没得到真正的改革,包括政府对大型国有公司人事权的直接控制。笔者认为,在国有公司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之后,就国有公司董事会的聘任权而言,应产生两项最为显著的变化。其一是扩大国有公司经理人的来源,经理人不再单纯的来自于体制内,而是更多地考虑市场因素;其二建立“强董事会”,改革固有的国有公司人事体制。更多地将经理人的聘任权交给董事会,具体制度应该在考虑国有公司类型化的基础上进行设计。(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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