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职业经理人制度与公司治理的价值

职业经理人制度与公司治理的价值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文至此,笔者得出的结论是,当下公司治理问题与治理措施的不匹配彰显了经理制度的公司治理价值。研究表明,随着公司制度的演进,现代经理制度与公司治理具有密切关系。在这个层面上,完善国有公司的经理制度无疑对建立健全公司经营管理层约束与激励机制,维护国家以及全体国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如此,经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解决当下国有公司“有机构,无治理”的关键之一。

职业经理人制度与公司治理的价值

行文至此,笔者得出的结论是,当下公司治理问题与治理措施的不匹配彰显了经理制度的公司治理价值。

经理制度是人事制度的具体化,或者可以说是用人制度的关键一环。经济学人力资本理论认为经理作为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是以一个重要的生产要素的身份参与公司治理的,可以说公司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组成的契约。伯利和米恩斯在其代表作《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首次论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观点,公司代理经营人的选择以及由此产生的巨大代理成本成为所有现代公司都会面临的大问题。罗素也曾提出:“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人关系就产生了。”在法学意义上,一般认为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对其具体控制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26]可见,在代理关系下,公司经理的地位和作用是多么举足轻重。

研究表明,随着公司制度的演进,现代经理制度与公司治理具有密切关系。[27]在大型国有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是相当大的,这就导致了企业的经营决策权逐渐掌握在经营管理者手中,甚至产生了“经理人革命”。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企业的经营者并不是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人,他所享有的企业控制权与他所承担的企业经营风险是不匹配的。这个问题在我国国有企业更为严重,旧有体制下的用人制度使得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甚至并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讽刺的是,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在企业破产之后继续在另一家国有企业任职的现象。必须承认的是,现在国有企业的用人制度存在大量问题,要做到实现党管干部和现代企业制度中选人用人制度相统一,是现代企业制度特别需要突破的地方。笔者认为,从现实环境来看,赋予国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更多职权,是大型国有股份公司提高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效率的需要。所以改革和完善经理制度、明确经理人的权责分配、提高公司内部的监督制衡机制、防治内部人控制、从制度层面实现国有公司经理制度与现代企业人事任免制度相统一,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当务之急。(www.daowen.com)

根据前文的分析,公司治理所指向的对象是公司治理问题,公司治理问题是公司关系的紧张状态。而我国公司关系的典型是国有公司关系。当前国有公司所面临的核心问题是旧有体制下的人事任免制度所导致的国有公司内部“新三会”和“老三会”的冲突、公司治理机构流于形式无法发挥治理作用、国有公司的旧有用人制度与新体制改革的努力之间呈现一种焦灼的状态。旧有人事制度下形成的利益集团总是不断干预公司改革的成果或者“不作为”的成为侵占国有资本的食利者(对国有公司的用人制度所产生的弊端前文有专章进行论述)。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国有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冲突无疑是国有公司所面临最主要的治理问题。而现代经理制度则恰恰是打破国有公司旧有用人体制的一剂良方。在这个层面上,完善国有公司的经理制度无疑对建立健全公司经营管理层约束与激励机制,维护国家以及全体国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如此,经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解决当下国有公司“有机构,无治理”的关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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