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司法》很多关于经理制度的规定都相当泛化,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现行公司经理制度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初。它在实践层面上表现为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负责制的继承和延续,而在制度层面上则是由于立法机关对公司经理的地位和性质认识不清,特别是对作为公司机构核心的分权与制衡原则认识不足,加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没有完全具备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现代公司机构立法、完全抛弃传统企业领导体制的外部条件,因此在公司机构立法上强调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衔接,形成了现行的公司经理制度。”[26]
上文所提到经理与董事会关系混乱问题,这是权力分配不当导致的。除此之外,由于历史原因,经理与董事长的关系也一直使得《公司法》受人诟病。一方面,企业厂长负责制的路径依赖使得经理在公司享有很大的控制权,掌控着公司的运营。并且,法律并未对其权力进行限制,很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从而损害股东的利益。在报酬和责任方面,经理与董事的规定也并无区别,规定过于原则,人事改革迟缓,体现不出与企业效益的联系,不仅不利于发挥经理的能动作用,还极易诱发经理的不道德行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对外的一切意思表示。但这样的规定明显与实践不符,因为经理才是公司日常生活中执行业务的实际负责人。如果经理不能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代表公司诉讼,将大大影响公司的行动效率。从而导致现实生活中大量经理董事长兼任的现象,这一现象反过来又大大不利于对经理的约束和监督。(www.daowen.com)
总体来说,从公司法本土化的意义上看,我国目前的公司法有关经理制度的最大问题是,制度设计陈旧,经理的约束和激励不足;人事改革迟缓,经理选任不规范。这一局面不利于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从长远上影响着中国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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