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们习惯于财产的古老分类,将财产分为有形的和无形的。有形的财产通常理解为具有可动性(其拥有者可以使用、移动、转让)的实物个人财产和土地或由土地引申出来的其他不动产。无形财产是依法判得但未实际占有的财产(a close in action),虽然不具有实体性,但拥有人能够针对该财产在法院有执行和受到保护的要求权或财产权。“财产权只是法律上的概念,一种利益如仅具有物理上的垄断性,它并不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因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但在它之上仍然存在法律关系,其法律关系与公物的法律关系相似,即享有该利益的A有优先权(privilege)享有该利益,其他人无权利(no-right)要求A不享有该利益;其他人也具有优先权(privilege)享有该利益,A也无权利(no-right)要求其他人不享有该利益。但是,由于物理原因,其他人客观上无法享有该利益。”[43]所有权是最完满的财产权。
传统的财产定义并没有什么不妥,但针对财产分类而产生的所有权(proprietas)发生了变化,新的财产分类应该加入旧有的理论。[44]按伯利和米恩斯观点,“财产”应该被分为两种类型:a类是消费性财产,b类为生产性财产——投入到生产、加工、服务或者商业等行业的财产,其拥有者打算以一定的价格向公众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希望获得收益。按此他们认为必然能够得出一个相应的结论,即生产性财产尽管不是由主动所有者(active owners)来管理,但其代理人会通过利息、股息、利润分配等方式来使其所有者获益。另一个相应层面,生产性财产被掌握和控制在被动性所有者(passive owners)的代表或代理人手中,这些被动性财产所有者所做的决定,现在必须服从一定的程序和规则。[45]
这一新的财产分类,似乎解决了代理人控制财产与传统所有权权能理论的冲突。财产不仅与想象中的股东及其亲属等利益持有者的控制决策权相分离,而且还包含了一系列强化财产事实的概念。比如,当把公司描述为财产时,并不是仅指物质化的工厂或营业厅,而是包括了生产、运输、配送和销售所需的一切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一整套有机组织。财产不仅意味着由经理、技术人员和其他雇员组成的集团还包括公司惯例和劳动关系中的各种制度集合。这种关系和制度越来越受到保护,从合同法、劳动法扩展到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因为“资本”已经深深渗入到无形资产(intangibles)这一事实,财产概念也应该扩充至管理的各种关系。无需做太多推理就能联想到的是,财产概念扩展的结果是导致私人企业创造的财产附属了大量属于社会资源。比如,在电子、航天以及电子卫星等项目领域,是没有任何私人企业愿意或有实力对前期基础性建设进行大量投资的,现在我们所看到的在这个领域拥有一定建树的公司无一不利用了国家的前期投资(包括电缆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和人才的培养)。自然而然的这些公司的“私有财产”中便附属了大量社会资源,不管如何演化,就资产的起源而论,都是属于社会和集中控制的。如此,当“财产”一词与所有权相联系并成为附属物时,其重要性也将发生改变。这不是因为与某个公司的所有权相关的旧原则发生了变化,而是因为很大比例增加了在种类和来源上都不同于旧原则的新内容。
具体到公司财产而言,几个世纪以来财产权益都处于绝对的控制地位。许多历史学家愤世嫉俗地认为,无论财产权益是有形的或是无形的,它一定无时不是统治者的。根据这种分析,有学者在公司兴起时就评论:“公司将成为文明的主要工具。”[46]也有学者沮丧地认为这种公司的出现很可能使现代文明被财阀所统治。[47]无论如何,可以预见到的是公司通过对财产权益的动员,已经成为经济组织的首要因素。公司已经不再仅仅是私人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法律手段。事实上,作为一种保有财产的方式,公司将无数个人的财富集中为庞大的集合体,并将这些财富的控制权放置于统一的管理之下。当投资者不再坚持对其财富的控制权时,既有的财产关系被有效地破坏,有关于财产关系的问题要求重新界定投资者和代理人的定位。企业不是由那些冒险用自身财富投资的人来经营管理,而是由其他人(经理人)来管理,这就导致了经理人与投资人的关系问题、管理背后的动力问题和如何有效分配公司利润的问题——经理制度最根本的问题。(www.daowen.com)
让我们再简单地回顾一下产生所谓现代公司经理制度之后公司发展的历史。19世纪企业的单位情况多是被个人或小团体所拥有和掌控,其规模和大小决定了是由投资者自己还是他们任命的人来经营,但无论谁来经营,在投资者集中,规模效益不大的情况下,投资人本人对企业享有绝对的话语权。渐渐地,这些企业单位被更广泛的大集合体所代替,这些大集合体的雇员、财产乃至投资者都达到前所未有的规模,这些雇员、资产、股东结合成一个统一控制、统一管理的单一的生产组织——公司集团。如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的单位。截至2013年的统计数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2 342 004 000 000(人民币),股东数量980 310人,其中有544 083名集团员工,319 741名派遣制员工。[48]其确实可以称得上一个不是由地理边界圈定,而是由集中的控制权所掌握的经济帝国。这样一个帝国,将大量财富集中于集团的统一管理之下,且数目还在不断增加。随着公司的渐进式发展战略,无数的个人财富将置入同样的集中控制之下。现代公司投资的财产所有者,由于将财富委托给了公司控制者,其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独立所有者变成了单纯的资本报酬领受者。当然这种情况在国家作为股东为情况下将会更加复杂。
就经理制度本身而言,它并不必然带来上述变化,而对于控制权而言,它却是应对这种变化的完美制约。一个人将企业组建为公司,从传统意义而言这个公司仍然代表着他自己的投资、业务和商业行为。他所任命的代理人理所当然是为了他的利益从事经营。然而,通过公司这一交易上的媒介,法律拟制了公司的人格,这个组建公司媒介的人也拥有了另外一个法律上的身份——股东。我们暂时不去探讨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下公司制度的必然,那又是一个在不同层面上的相对复杂的问题。仅仅从财产归属的意义上,所有权和控制权发生了实质性的分离。笔者认为,在此种环境下,经理制度所沉淀下来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是经过实践验证的,针对这种分离而产生的一系列公司治理的应对措施中的关键一环,从而制约由于这种固有财产关系被颠覆而导致的种种问题所可能引发的公司管理混乱的局面。
纵观整个经理制度从萌芽到成熟再到不断完善的历史,财产关系不断变迁对制度发展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当使用财富的已不再是财产的所有人,实际控制财富从而确保生产效率和产业利润的人也不具备资格获得绝对利润时,矛盾就爆发了。如何协调经理人与股东的利益,如何分配经理人与其他人的权利义务,如何充分挖掘基础规范对于公司经理人的约束和规范,在制度范围内准确定位代理人,从而形成一个完满而坚挺的公司经理制度体系,就是笔者研究这个制度的最重要价值。一言以蔽之,因为财产原子的爆炸,一个基于传统财产关系的古老假定被摧毁——财产所有者会在利润的刺激下最效率地运用其财产,理性经纪人认为财产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会不断创造新的财富。因此,经济学有关产权的观念而推演出的各种原理受到挑战,我们需要重新考察产业背后的动力问题。经济权利是累进式地向前发展的,就控制权而言,现代公司的发展实际告诉我们,它呈现向心发展的趋势,越来越集中在大集团的经理人手中。[49]而与此同时,可享受收益的所有权则离心发展,不断分割成越来越小的单位。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之下,必须更加深入研究公司制度,完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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