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理人的法律地位:类型化分析视角

经理人的法律地位:类型化分析视角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能体现经理人地位差异的,当然是比较各国立法表述的不同。笔者认为,有关经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受到传统价值理念、公司类型和规模、股权结构和股东构成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立法体系,不同的公司控制权归属下的公司中经理人与股东会、董事会的关系差异是相当大的。按照中国《公司法》上的分类情况,笔者希冀能够将经理人的法律地位通过类型化的方式来探讨,这样,将有利于我们更准确地了解经理制度的具体发展方向。

经理人的法律地位:类型化分析视角

到底哪些公司需要设置经理人?经理人的职权有哪些?经理人与股东会、董事会之间到底是何种关系?经理人权力归根到底从哪里而来、其界限又在何处?经理人的职权是应该由法律一一列举还是概括又或者由章程约定?回答这些问题实际上就是在回答经理人的法律地位究竟何如的问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经理人的地位从表象来看是一个组织结构中的权利配置问题,然而实际上它却是有关公司价值和性质的直接表征。从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对经理人为雇主工作的积极性担忧以来[14],人们就开始意识到经理人问题了。到1904年,制度学派创始人凡勃伦(Veblen)在其《企业理论》中从经理人问题引申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理论。[15]再到1932年伯利和米恩斯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深度解析美国200家公司,认为股份公司的发展导致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分离过程中经理人逐渐掌控了大企业的管理控制权。[16]各国的经济学界和法学家都高度重视经理制度的发展,期间有关经理制度的文章纷呈迭出,引人深思,更有学者断言“经理人革命”是公司结构发展的必然。[17]中国大陆对经理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而且有很大一部分的研究都直接从国外已有研究的结论出发,缺少结合中国元素的独特研判。有关经理人在社会主义市场上的权力、义务、责任等经理制度问题需要结合中国企业特色做出深层次的研究。至关重要的是,经理人在公司法上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值得我们深思。

在前面的章节,笔者解析过经理的概念。“经理人”一词,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国家立法、学说、判例还是习惯中的涵义都相当复杂。最能体现经理人地位差异的,当然是比较各国立法表述的不同。民商分立国家和地区,一般在商法典中规定经理人,如德国日本、韩国和中国澳门地区等。中国澳门地区的《商法典》规定,“经理系指商业企业主委任以经营企业之人,该委任得按商业习惯以任何职务名称为之”。[18]这个规定的意义在于把握了经理人的实质。“商业使用人”,是日本法和韩国法上对高级职员的特有表述,范围除了经理人之外,还包括表见经理人、被委任某种类或特定事项的使用人以及出卖物品的店铺的使用人。[19]可见,从商法典的角度,经理人和商人绝不是同样的概念。民商合一的国家和地区则一般在民法典中对经理人作出说明,如瑞士、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等。《意大利民法典》在劳动编中将经理人规定为“接受企业主的委托经营商业企业的人”。[20]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中对经理人作了相关规定。经理人在职务范围内对公司事务负责,是“有为商号管理事务,及为其签名之权利之人”。[21]英美法系中,判例和成文法中的经理人指向更加复杂。在成文法上,经理人一词与我国《公司法》上高管同义,被表述为“officer”,意指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的高级职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司库、总经理等。[22]而在判例法上,经理人被称为“manager”,是被选任同时被授予独立经营权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其本身拥有的独立经营权是可以干预雇主的营业的。[23]

以上有关经理人涵义的不同立法方式,实际上已经体现了经理人法律地位的细微差别。在商法上规定经理人的国家,严格区分商人和经理人,强调经理人的主体地位,侧重于用强制性的规范来保证经理人的权力。而民法典上规定经理人的国家,是从契约关系出发来强调经理人合同相对方的地位,多用任意性的规范来配置经理人的权利。不同于大陆法上的价值定位,英美法上的经理人概念其实是不明确的,因为强大的判例法传统,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经理人的内涵可能更多地会随环境和立法的不同而变化。[24]相较之下,大陆法系商法典更加强调了经理人的独立经营能力,注重效率;而民法典侧重公平,以雇佣关系的方式强调所有者的企业的控制力,从而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结合更加紧密。英美法上的经理人地位与其说是由法律拟制,不如说是判例法和成文法对现实的总结,所以它的情况会更加复杂多变。[25]笔者认为商主体中经理人准确的法律定位有利于合理配置经理人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有利于公司主体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治理结构有效地发挥作用。在定位经理人的法律地位时,笔者认为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经理人权力或权利的来源是什么?按照上述大陆法中的立法区别,经理人权利或权力要么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要么来源于和雇主的约定。更深层次的问题是,经理人到底是公司的受托人还是股东的受托人?是经营者还是股东又或是第三人拥有公司?经理人与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关系如何?(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有关经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受到传统价值理念、公司类型和规模、股权结构和股东构成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立法体系,不同的公司控制权归属下的公司中经理人与股东会、董事会的关系差异是相当大的。无数的公司立法规范和公司运作的实践都已经表明,经理人的独立经营权力在股权分散的大型企业中被肯定和推崇。但在一些股权高度集中的小型企业中,经理人和股东的关系用契约来调整更符合现实的需要。按照中国《公司法》上的分类情况,笔者希冀能够将经理人的法律地位通过类型化的方式来探讨,这样,将有利于我们更准确地了解经理制度的具体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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