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职业经理人与公司法上的经理是一对密切相关的概念。职业经理人享有经理的权力,承担经理的责任,同时受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有关经理权限的约束。具体而言,职业经理人是特殊的经理,具有公司法经理的一般特征,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经理类型,也有其自身特点。例如,前文所提到的职业经理人的专业性、职业性、身份性、流动性、风险性等。一言以蔽之,职业经理人是公司法上的经理,但公司法上的经理不一定是职业经理人。除此之外,职业经理人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传统公司法上的经理比较而言,职业经理人除了负责执行公司日常工作,更重要的职能是承担一部分公司的决策职能,必然会与董事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种关系需要通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来规范和调整。在公司法层面,可以说,经理制度最重要的一环就是调节好职业经理人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才能形成公司治理良性循环,为后续职业经理人的激励和制约机制能有效作用提供适宜的内部环境。例如,CEO制度(首席执行官制度)就是大型公司非常典型的职业经理人制度,除了符合《美国商业圆桌会议公司治理准则》的一般规定外,为了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公司章程还可以根据全美公司董事联合会蓝带委员会的《示范性CEO职位说明》,将公司经营权进一步向CEO集中。有关职业经理人具体的职权问题,笔者将在第四章进行论述。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笔者查阅文献的过程中发现,有很多文章提及了CEO(首席执行官)与General Manager(总经理)的区别。有学者指出“CEO”在很多文章中已经达成了共识,指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负责管理团队和公司决策运营。但是,“指导经理”或“总经理”并没有被明确定义,英语单词的“general manager”字典释义几乎是同义于“CEO”的。但在一些国家,比如,法国,在很多文章和公司机构中也会出现“factory general manager”(部门总经理)和“branch office general manager”(分支机构总经理)的设置,这样就很难确定CEO和GM的区别了。[11]虽然CEO和GM在职能上存在交集,但从组织关系上来看CEO在公司中只有一人,而GM的职位设置可以是多人。另外,有文献涉及关于总经理一些职能特点,包括倾向于以实施一些特征模糊和无法验证的职能;重点完全着眼于业务部门层面的其对战略任务的影响;很少审视总体策略,与总经理绩效的关键联系是一个标准的变量——公司效益的环境质量(可操作性及其灵活性)。[12]一言以蔽之,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是职业经理人的最高级别,负责整个公司经营运作。总经理一般负责一个部门或一家公司内部的分支机构,在组织级别上总经理的身份高于一般雇员,但低于企业高管,常伴有一定位置的重要性和责任性。在一些企业中,总经理的也属于高层管理人员之一。[13]一般经理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在公司内部竞聘中晋升至总经理,总经理也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进入职业经理人市场,成为公司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笔者认为,目前的情况是“总经理”的称谓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被广泛使用,然而在法学意义上,中国公司法不承认有“总经理”职位的单独设置。总经理和公司法上一般的经理的区别不大,属于公司法传统意义上的经理类别之一。(www.daowen.com)
职业经理人属于公司法上经理,同时赋予了公司法上经理更多的含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发现,公司法上的经理包括职业经理人和传统意义上的经理,传统意义上的经理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在职业经理制度下,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及其管理团队职权的分野充分体现了公司决策控制权与决策经营权的分离——董事会多数决策经营权力下放给职业经理人及其管理团队,自身仅保留对经理层的最终控制权。于是,公司法要重新定义公司法上经理,扩大经理权的范围,同时强化董事会的监督职能。从现实意义上而言,在大型股份公司赋予经理人更多职权,不仅有利于提高公司内部经营的效率,也有利于提高公司内部监督制衡机制的能力。总之,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如何在最大化激励经理人主观能动性的同时防止经理损害公司利益,保障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是公司法在人事制度和权力分配方面面临的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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