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案例】
服务外包中的侵犯商业秘密
一、案情
2014年5月,可孚软件服务外包公司与华康制药公司约定为其提供信息系统维护,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服务外包合同。2015年,可孚软件服务外包公司私自接受安平制药公司的邀请,成为其技术顾问合作公司,并告知其原告的客户信息(包括在原告信息平台上所留的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易意向及含有众多客户的名册),之后安平制药公司进行与原告相同的招商业务。同年5月,原告得知后质问可孚软件服务公司,其表示不再续约,并承诺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者提供服务,否则向原告华康制药公司支付100万违约金。但是,泄露的客户信息已经给华康制药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2015年1月,华康制药公司以可孚软件服务外包公司和安平制药公司为被告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
二、法律分析
1.本案中涉及的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一般来讲,商业秘密都是其权利人投入了一定的时间、资金或精力而得来的,对其权利人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同时,其权利人为了保持其秘密性,通常还要投入一定的资金或精力。因此,可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就本案中的客户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因此属于商业秘密。
2.被告可孚软件服务外包公司和安平制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www.daowen.com)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可孚软件服务外包公司将原告的客户信息透露给他人,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在原告签订有保密协议或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有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掌握或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协议或权利人的保密要求,严格为其保密。否则,这些人如果违反上述协议或要求,擅自向他人披露、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或了解的商业秘密,就不仅仅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是一种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还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也就是说,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以外的人,安平制药公司在明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获取、使用或披露的他人的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或者向外披露这些商业秘密的,也应当被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而为法律所禁止。
(资料来源:http://wenshu.court.gov.cn/)
案例思考:
1.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吗?
2.怎样算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