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案例】
服务外包要避免侵权责任
一、案情
2004年北京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希望公司)针对社会教育考试培训市场,与MACROMEDIA、工信部等几家单位合作开展教育考试市场,并因此设计、开发了“希望考试考务管理软件”,其中将软件的一部分功能外包给国内北和软件外包公司,双方约定希望公司享有全部软件的著作权。2006年COREL公司开始正式进入国内教育考试市场,COREL公司看好希望公司已有的成熟运行的希望考试考务管理软件,以及由希望考试考务管理软件所支撑的营销网络,COREL公司将教育考试业务授权给希望公司。双方合作一年之后,COREL公司找到北和软件外包公司,委托其开发一个类似于希望考试考务系统的软件,北和服务外包软件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将希望公司外包给他的那部分软件,以及在外包过程中通过技术沟通而获得的非外包部分(由希望公司自己开发的)交付给COREL公司。同年COREL公司宣布解除与希望公司的合作关系,开始启用新的教育考试考务软件,并在其上继续开展相同的教育考试业务。2008年希望公司提请诉讼,认为COREL公司与北和软件外包公司共同侵权。
二、法律分析
1.希望公司与软件外包公司的法律关系
2004年希望公司将“希望考试考务管理软件”的一部分功能开发外包给北和服务外包软件公司,双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了服务外包合同并且约定,北和服务外包软件公司开发的技术成果由希望公司享有全部软件的著作权,合同中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合同真实有效。根据服务外包合同,合同双方为受法律保护的委托开发关系。并且,在合同成立后,双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整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双方正确行使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之后,于2004年订立的合同完成。
2.原告希望公司与被告COREL公司、北和软件外包公司纠纷性质
被告北和软件外包利用之前为希望公司提供服务的便利,未经希望公司允许,擅自将希望公司外包给他的那部分软件,以及在外包过程中通过技术沟通而获得的非外包部分(由希望公司自己开发的)交付给COREL公司。不仅违反了基于服务外包合同中的附随保密义务,并且侵犯了原告希望公司的著作权。而被告COREL公司明知著作权权属,仍然授意北和软件外包公司做出侵犯希望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二者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并且做出侵权行为,因此COREL公司与北和软件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据此,原告希望公司与被告COREL公司、北和软件外包公司的纠纷为共同侵权纠纷。
3.被告COREL公司、北和软件外包公司行为认定(www.daowen.com)
被告COREL公司、北和软件外包公司没有经过希望公司的允许,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并开始启用新的教育考试考务软件,在其上继续开展相同的教育考试业务,有侵权的事实。
被告行为具有违法性。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
被告两方明知希望公司具有软件的著作权,仍然利用之前合同关系中形成的便利,侵犯他人著作权,主观上具有过错。
据此,被告COREL公司、北和软件外包公司的行为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停止运营该软件,赔偿希望公司的损失,消除社会上的恶劣影响。
(资料来源:http://wenshu.court.gov.cn/)
案例思考:
1.希望公司和软件外包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明确有效?
2.原告希望公司与两个被告的纠纷原因有哪些?
3.被告COREL公司、北和软件外包公司二者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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