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服务外包与知识产权法:保护您的知识产权

服务外包与知识产权法:保护您的知识产权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的规定一、案情北京天成公司委托北京天宝技术服务外包公司开发一种浓缩茶汁的技术秘密成果,双方签订了《技术服务外包合同》。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北京天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宝技术服务外包公司之间自愿达成一份《技术服务外包合同》,合同真实有效。法院经查明后认定,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专属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并主张北京天宝技术服务外包公司与青岛福兴科技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

服务外包与知识产权法:保护您的知识产权

【引导案例】

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的规定

一、案情

北京天成公司委托北京天宝技术服务外包公司开发一种浓缩茶汁的技术秘密成果,双方签订了《技术服务外包合同》。北京天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北京天宝技术服务外包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成果后,在没有向天成公司交付之前,将其转让给青岛福兴科技公司。

北京天成公司知晓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为其专属所有,并主张北京天宝技术服务外包公司与青岛福兴科技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北京天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宝技术服务外包公司之间自愿达成一份《技术服务外包合同》,合同真实有效。但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被告依约开发出技术秘密成果,并转让给第三人青岛福兴科技公司。

法院经查明后认定,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专属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并主张北京天宝技术服务外包公司与青岛福兴科技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其专属权利,该技术秘密成果由原、被告双方共享,被告与第三人青岛福兴科技公司合同无效。

二、简要分析

1.该浓缩茶汁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问题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也就是说,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技术开发合同产生的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www.daowen.com)

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各方对技术秘密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不得擅自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2.关于上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的简要分析

“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3.被告与青岛福兴公司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该委托开发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归属无约定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均有使用权和转让权。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不得擅自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因为被告转让权存在瑕疵,合同成立之后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经过法院审理认定,该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无效。

(资料来源:http://wenshu.court.gov.cn/)

案例思考:

1.该浓缩茶汁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与转让权应该属于谁?

2.怎样理解分析中所说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3.被告私自将技术秘密成果转让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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