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案例】
外包中的合同关系效力
原告天津东旭瑞晟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凯伟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天津经济咨询分公司(以下简称凯伟天津分公司)、被告北京凯伟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伟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资金紧张计划向银行贷款缓解资金压力,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给原告办理贷款业务为由,向原告宣传可为原告提供银行贷款服务业务,只需原告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便能得到银行贷款。双方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原告当时正急需用钱,让被告为其办理贷款,被告收取原告服务费6 800元。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办理贷款业务。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原告无奈,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诉至法院。原告天津东旭瑞晟电机有限公司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二被告返还服务费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对于此案件,原告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呢?
在本案例中,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凯伟天津分公司系被告凯伟公司在天津开设的分公司,原告与被告凯伟天津分公司系服务合同关系。2015年2月1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凯伟天津分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为其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甲方向乙方交纳服务费用6 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告凯伟天津分公司交纳现金6 800元,被告凯伟天津分公司开具了收据。此后,被告凯伟天津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提供相关服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未果。原告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所交6 800元。
2016年3月被告凯伟天津分公司因为资金链断裂,不再经营,凯伟天津分公司和凯伟公司原负责人和原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6月22日和2016年7月12日由张志红变更为杨改素。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二被告连带向其退还服务费6 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www.daowen.com)
(资料来源:http://wenshu.court.gov.cn/)
案例思考:
1.贷款是否可以让签订服务合同的一方代办?
2.原告当初选择让被告帮忙办贷款业务是否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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