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执行WTO裁决的优化法律策略

中国执行WTO裁决的优化法律策略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中国在执行WTO裁决时,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将取得更好的效果。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应当积极遵守国际法,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同时也必须讲究履行WTO义务的方法和策略。由于裁决本身的非法性和领土问题对一国的重要性等原因,中国郑重声明不接受、不执行此项裁决。为此,中国不能单纯一味的执行所有的WTO不利裁决,应该在有效评估执行WTO裁决的适应性后再做相应的执行决策。

中国执行WTO裁决的优化法律策略

作为国际法体系的后进生,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制度,并尽其所能地融入国际体系。中国不但在加入WTO期间作出重大让步,在加入后也积极废止、修改和重新制定大量国内法律法规,并努力遵守WTO规则及有效执行对中国的不利裁决。近些年,中国在参与国际制度建设和遵守规制国家行为的全球性规则方面已取得实质性的进步,但在遵守国际法的国家声誉方面并未获得相应的提升,这与中国对国际法规则和价值理念的认识,自身的历史文化和利益,也和中国参与WTO实践所获得的经验密不可分。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中国在执行WTO裁决时,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将取得更好的效果。

一般而言,WTO高度“法制化”具有促进执行的作用,但美国和欧盟等成员时常未能履行它们身为大国本应履行和有能力履行的义务,这种违反义务行为的显著化导致多边贸易体制的实效性与可信赖性受损,致使WTO协定的规范性与正统性更加稀簿化和脆弱化。很多先行研究已经表现出对这种“大国的义务违反”现象的忧虑。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应当积极遵守国际法,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同时也必须讲究履行WTO义务的方法和策略。

(一)有效评估执行WTO裁决的适应性,针对不同情况灵活做出执行决策

全球化推动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法律体制,并促进国际规则的统一化,但国家在适用国际法规则时可能遇到“选择性适应”(selective adaptation)的问题。在某些情形中,国家的政治和法律文化会导致它们对条约体制的规则和价值产生不同的理解。因此,国家需要评估不同的国际法规则对它们国家环境的适应性,以及这些规则对本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并据此作出相应决策。

“选择性适应”是转型中的国家和社会用以平衡国家需要和遵守外部规则要求的应对策略〔48〕。中国具有独特的法律传统和历史文化,其又是处于剧烈变革和转型中的大国,国家实力、法律能力和利益诉求都处于快速变化之中。因此,中国对国际法遵守的效果是由其国内规则与全球性规范之间的互动,还有国家的政治意愿、利益需要和制度能力等因素所共同决定。由于在和平发展过程中的复杂利益和多重身份,中国在领土、人权和贸易等不同国际法领域的遵守行为并不一致。实际上,任何国家在处理领土和安全问题等事关国家核心利益的问题时,都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历史、文化和民族情结等复杂因素,而不会轻易向其他国家妥协,更不愿受制于第三方的裁断。2013年,菲律宾策划“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最终做出对中国不利的裁决。由于裁决本身的非法性和领土问题对一国的重要性等原因,中国郑重声明不接受、不执行此项裁决。对于此类案件,不但中国必然采取此种应对方式,换成其他国家也会如此。因此,不执行此类裁决,并不会对中国造成显著的声誉损失,更不会影响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等其他领域的守法声誉。

由于现实过于复杂并具有随机性,执行裁决问题涉及不同的规则、不同的议题和不同的国家等因素〔49〕,不能只是简单地以执行或不执行来解释所有问题。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相比,WTO受理的案件已高达580个。执行WTO不利裁决也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国家在不同情形下可能采取不同的路径,这也完全符合WTO裁决执行的法律机理。因此,要求中国在任何方面的表现都完全符合以西方为主导的国际制度并不合乎情理。换句话说,中国执行WTO不利裁决的结果及其对国家声誉的影响,不仅取决于本国体制与国际规范的兼容度,也受制于中国履约行为与相关方当时的利益、合理期待之间的关系。因此,中国的国家声誉与形象是其履约行为合乎法律性和国家间政治互动等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为此,中国不能单纯一味的执行所有的WTO不利裁决,应该在有效评估执行WTO裁决的适应性后再做相应的执行决策。换句话说,在WTO不利裁决的执行方面,中国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尽管大多数WTO裁决得到败诉方的完全执行,但也存在一些严重拖延执行的案例,主要发生在美国和欧盟两个最主要的成员方。这充分表明,虽然美国和欧盟等WTO主要成员一直鼓吹国际法治,但它们也并非不惜一切代价地执行所有WTO不利裁决,而是保留遵守国际义务的灵活性,根据政治现实和利弊得失做出决策。因此,中国也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策略,以获得国家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二)进一步完善WTO裁决的国内执行程序,提高执行过程的规范性

中国从中央到地区的行政级别较多,各级别政府在对外贸易方面的认证和规定烦琐复杂,地方政府在执行法律文件的力度和效果也不尽相同。例如,出于行政能力或保护地区利益的需要,基层政府部门在执行中央命令时确实也可能打折扣。基于上述原因,即便中国在中央政府层面有善意履行国际法义务的意愿,也难以在每个案件的程序和细节上都做到尽善尽美。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进一步完善WTO裁决的国内执行程序。美国和欧盟在执行WTO裁决与实施授权报复方面的国内立法较为完备,例如美国有《乌拉圭回合协定法》和1974年《对外贸易法》中的301条款,欧盟有《国际贸易规则执行条例》和《关于共同贸易政策下采取部分措施相关程序修订条例》。在这方面,中国虽然已制定了《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50〕,但相关规定较为简单,不利于从法律制度层面保障WTO裁决的顺利执行。(www.daowen.com)

(三)有效提高国家对外政策与WTO遵守行为的透明度

透明度是WTO的重要原则,也是与大众监督密切相关的问题,更关乎国家形象、国家声誉的维护。强化监督职能,解决成员违反透明度义务的问题,是WTO的当务之急。WTO成员主动提高其政策和行为的透明度,有助于消除贸易伙伴之间不必要的误解和向国际社会宣传自身的良好形象。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透明度问题,不断改善治理和监管体制,推动各项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开放和合规。2018年6月,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出版的《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白皮书指出,自加入WTO以来,中国切实履行承诺,对外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显著提高〔51〕。2018年7月5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此次发布的新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主要特点之一是透明度和规范度提高。2018年7月11日—13日,第七次中国贸易政策审议会议在日内瓦举行。中国共收到1900多个事先提交的问题,并已对其中大多数问题进行了回复。在这次审议会议结束后,中国将对所有尚未完成回复的问题进行回答。这是中国积极展示其贸易体制透明度的表现。同样,中国在WTO不利裁决的执行过程中也应当确保公开和透明,以避免其他成员不必要的担忧、误解和指责。

(四)高度重视“庭外和解”等解决方法的运用

在“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中,中国和美国以14个月作为执行WTO裁决的“合理期间”达成共识。但在“合理期间”届满之前,中国发布一项状态报告,强调涉案措施具有“复杂性和敏感性”,导致其难以完全或及时执行该项裁决〔52〕。2012年4月15日,中美正式签订《关于供影院放映的电影的谅解备忘录》。同年5月24日,中国在DSB会议上表示自己已尽一切必要的努力执行该裁决。可见,对于类似具有高度政治或经济敏感性等案件,中国可通过与争端相对方相互磋商或签订备忘录等方式,以展示自己善意遵守国际法的态度和决心。在“欧共体—香蕉案”中,欧共体的贸易措施被裁定为与GATT1994和执行程序不一致。2012年11月8日,当事方通知DSB它们已通过相互磋商解决争端。

由此可见,通过“庭外和解”等非正式的途径化解纠纷,与运用WTO内部正式的法律机制解决争端一样,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效果和价值。

(五)不断加强与当事方的解释与沟通

对于何种行为构成对国际法的遵守或违反,不同国家的理解和认知不一定相同。但历史表明,绝大多数国家在绝大多情况下都自觉遵守国际法。在少数案例中,WTO裁决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这也不意味着国家敢于公然宣称违反国际法。恰恰相反,即便出现执行裁决的障碍,国家也会千方百计的维护自己作为守法国家的声誉。如果因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国家利益的考虑,而不能及时或无法遵守国际法,对国家声誉的不利影响相对要小一些。在实践中,当案件涉及有关国内立法的修改、具有高度政治敏锐性和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问题时,欧盟和美国通常拖延甚至不执行WTO不利裁决。在上述情况下,国家不及时或不完全执行裁决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这在某种程度上能减少甚至抵消违反行为对国家声誉的损害。再如,相比于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特定行业而采取违反WTO协定的保护主义措施,最不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容易出现因履约能力上的问题,而暂时难以及时遵守某些不利裁决。此时,因履约能力等客观原因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WTO不利裁决,并不会造成国家声誉的严重损失。只要相关当事方在执行障碍消失之后,善意遵守国际义务和积极执行不利裁决,其仍可较好地维护自身的国家声誉。

在国际贸易这个国家间互动的平台上,如果国家善于维护其遵守国际法义务的良好声誉,就可用自己的承诺换取更多的让步。相反,不遵守规则的国家将遭受国家声誉制裁,并丧失其他潜在的机会和利益。在当今世界经济低迷、去全球化浪潮加速蔓延的背景下,退出或选择不遵守,都不是国家的明智选项,对于大国和富国来说也是如此,当然中国也不能例外。因此,在WTO裁决执行过程中,如若真的遇到一些特殊的复杂情况,没有办法执行或及时执行裁决,与当事方的有效沟通也不失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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