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逐渐成为全球经济和贸易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在许多国际组织中发挥着积极和不可或缺的作用。作为崛起中的新兴国家,中国在发展本国经济的同时,也在国际社会中积极建构“负责任的利益攸关者”的角色,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和遵守国际法律制度。在和平崛起的过程中,中国正在重新寻找与校准自身在世界政治舞台上的定位,包括努力塑造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当今国际社会,国际法具有号令天下的道义力量。一个国家是否善于运用国际法来维护本国形象,这是检验该国在国际社会上“软实力”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执行国际司法机构的不利裁决,是国家遵守国际法的重要表现。
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以来,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法实践,直接或间接地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见表5-1)。
表5-1 中国按年度参与WTO争端案件情况分类统计表
(续表)(www.daowen.com)
仔细梳理中国加入WTO之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情况,可以发现中国在WTO争端解决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中国特色”:首先,中国涉诉案件呈逐年递增的态势,且分水岭出现在2007年。2002年—2006年,这一阶段称之为“初期阶段”或“过渡期阶段”,因为这一时期中国作为当事方参与的WTO争端解决案件数量非常少(申诉方1件,被诉方4件),而作为第三方参与的案件高达59件,是中国的“入世学习期”。2007年至今,称之为“成长期”或“后过渡期阶段”,这一阶段中国已经逐渐全面参与WTO争端解决案件,一直处于一种“适应”和“成长”的状态,一边学习一边实践。其次,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的案件几乎贯穿了中国“入世”至今的整个过程,2007年之前的“初期阶段”,中国以第三方的身份几乎参与了WTO争端解决的所有案件,在“成长期”,虽然以第三方身份参与的WTO争端解决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仍然维持着较高的比例,说明中国是一个“善于虚心学习的国家”。最后,以往中国作为被诉方的涉案比例往往高于其作为申诉方的涉案比例,这也反映出了中国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过程中一直处于一种相对被动的规则遵循者的地位,但2018年是有所突破的一年,中国作为申诉方的涉案数量首次高于其作为被诉方的涉案数量(申诉方5件,被诉方4件),说明中国已经开始尝试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一有力“武器”进行“适时的反击”。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分为几个历史阶段,是有其特定原因的。第一个阶段:“蜜月期”。在入世过渡期,采用非常谨慎的态度,只有在有把握的情况下,才会动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如参与对美国钢铁保障磋商案的申诉。在这一时期,中国政府原则上不会主动发起WTO争端解决,其他成员威胁要提交WTO争端解决时,中国政府力求协商解决,主要以中国方面让步为结局。这一阶段中国政府从全局考虑,需要一个稳定的贸易外部环境,但是中国政府同时应该意识到,在必要的时候,适时地动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也是中国遵守WTO规则的表现,即贸易纠纷就应该按照WTO规则来解决,如果一味地单方面妥协让步,反而可能会给欧盟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发出误导信号,只要它们威胁进行WTO诉讼,中国就会让步。不仅如此,中国还应该积极主动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才能遏制一些WTO成员单方面频繁地对中国发起WTO诉讼〔1〕。第二阶段:“高发期”。中国政府意识到,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都无法避免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因此,在这一阶段,中国在WTO的涉案数量大幅度增加,且中国政府对待WTO争端解决的态度也趋于理性。中国政府明确表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起诉是运用规则为导向的法律手段督促成员切实遵守WTO规则和承诺,应诉是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捍卫成员的合法权利和贸易利益。”〔2〕
通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我们发现WTO争端解决并不是简单的输与赢的关系,有时看起来在裁决上是输了,但是时间上却是赢了,如争取到了保护产业的时间。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在WTO诉讼并不中止被诉措施的执行,即使一项措施最终被裁定违规,在裁决通过后,被诉方仍然有一段合理时间来执行裁决,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和欧盟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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