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5日,商务部收到江苏两公司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焊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2011年9月8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焊管(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2年5月8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性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2年5月9日施行。
2012年11月8日,商务部发布终裁公告,维持初裁决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11月9日起5年,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焊管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涉及中国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HP-SSST)征收的反倾销税,具体涉及商务部2012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最终裁决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72号)。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2年11月9日起5年。
2012年12月20日,日本就中国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焊管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向中国提起磋商程序。日本指控涉案反倾销措施与《反倾销协定》相关条款以及GATT1994第6条不符。中国和日本于2013年1月31日和2月1日进行了磋商。
2013年6月13日,欧盟就中国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焊管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向中国提起磋商程序。欧盟指控涉案反倾销措施与《反倾销协定》相关条款以及GATT1994第6条不符。中国和欧盟于2013年7月17日和7月18日进行了磋商。
上述磋商均以失败告终。
2013年4月11日和8月16日,日本和欧盟分别申请设立专家组。
2013年7月29日和9月11日,分别成立DS454案和DS460案专家组,DS454与DS460专家组成员相同。专家组决定采取统一的工作程序和商定时间表开展工作。(www.daowen.com)
2014年9月19日,专家组向当事方发布中期报告。
2015年2月23日,两个案件的专家组报告(两份独立的专家组报告包含于同一份文件)散发给WTO各成员,专家组裁定涉案反倾销措施违反了《反倾销协定》多个条款以及GATT1994第6条。
2015年5月20日,日本通知DSB其将就专家组报告中的某些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提起上诉;5月26日,中国和欧盟通知DSB其将就专家组报告中的某些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提起上诉。
2015年10月14日,上诉机构报告散发给WTO各成员,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的大部分裁决。2015年10月28日,DSB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改的专家组报告。
2016年2月19日,中国和日本、中国和欧盟分别通报DSB,争端双方达成了9个月25天的合理执行期,于2016年8月22日到期。
(二)裁决执行
2016年6月20日,商务部发布《关于执行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世贸组织争端裁决的立案公告》(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30号),决定对涉案反倾销措施进行再调查以执行世贸组织裁决。
2016年8月22日,商务部发布《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34号)。由于再调查期间原反倾销案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提出撤销原反倾销措施的申请,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8月22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三)简要评论
本案中,中国在实施与反倾销相关的活动中还存在不足之处,如对《反倾销协定》的理解把握还不够;实务能力还有待提高,包括调查反应能力和文稿撰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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