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挑起汽车反倾销反补贴税案件

美国挑起汽车反倾销反补贴税案件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11月6日起,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2012年7月5日,美国就中国对自美国进口的汽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问题向WTO提出与中国的磋商申请。2014年5月23日,DSB就中国对自美国进口的汽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案专家组报告散发给各成员。专家组裁定中国涉案反倾销措施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相关条款。

(一)基本案情

2009年9月9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向中国商务部提交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代表国内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

中国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11月6日起,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调查确定的倾销与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2009年9月30日。在登记应诉期内,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福特汽车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斯堡工厂及其关联公司、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与补贴应诉(2009年12月28日,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声明退出调查)。

2011年4月2日,中国商务部发布第13号公告,公布了对美国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裁决定,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汽车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性损害,并且倾销和补贴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11年5月5日,中国商务部发布第20号公告,公布对美国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终裁决定,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汽车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性损害,并且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六个最终登记应诉的公司——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福特汽车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斯堡工厂及其关联公司、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中国商务部分别确定了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以及其中五个公司的倾销幅度(福特汽车公司由于未在倾销调查期向中国出口,商务部没有确定其倾销幅度)。除此之外,商务部对“所有其他美国公司”(即在调查中没有登记应诉也没有提交问卷的公司)确定了统一的从价补贴率与倾销幅度。

2011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第84号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按照商务部2011年第20号公告公布的最终裁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汽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两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2012年7月5日,美国就中国对自美国进口的汽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问题向WTO提出与中国的磋商申请。美国认为中国在案件中存在实质性问题和部分程序上的问题,与下列法律条款产生冲突,具体包括:《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5条、第4.1条、第5.3条、第5.4条、第6.2条、第6.5.1条、第6.8条、第6.9条、第12.2条、第12.2.2条以及附件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0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2.4.1条、第12.7条、第12.8条、第15.1条、第15.2条、第15.4条、第15.5条、第16.1条、第22.3条、第22.5条。

本案争议措施为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某些汽车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具体涉及商务部2011年5月5日发布的2011年第20号公告和同年12月14日发布的2011年第84号公告。

2012年9月17日,根据DSU第6条及《反倾销协定》第17.4条,美国就中国对自美国进口的汽车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案提出成立专家组的申请。

双方磋商未果后,DSB在2012年10月23日的DSB例会上基于美国的申请作出了成立专家组的决定。哥伦比亚欧盟、印度、日本、韩国、阿曼、沙特阿拉伯、土耳其作为第三方参与该案专家组程序。

2014年5月23日,DSB就中国对自美国进口的汽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案专家组报告散发给各成员。2014年6月18日,DSB通过了本案专家组报告。专家组裁定中国涉案反倾销措施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相关条款。(www.daowen.com)

(二)案件结论

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各成员之前的2013年12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85号公告即《商务部关于终止对美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双反措施的公告》。

公告内容如下:

“2011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

2013年6月1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3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于2013年12月15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3年12月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2013年12月13日,中国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终止对美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双反措施的公告》,宣布本案争议措施于2013年12月15日起,对涉案汽车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由于争议措施在专家组报告通过前已经终止,因此,中国无须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三)简要评论

本案中,美国申诉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源于中国商务部在进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中的程序不正当、过程不透明等方面,如没有披露必要的基本信息,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基本诉讼权利。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受到重视,应当对国内立法和相关贸易政策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正,使之在程序上符合WTO规则的要求,最终完善我国贸易救济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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