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3日,美国、欧盟和日本分别对我国稀土、钨、钼三种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本案争议措施为中国针对稀土、钨、钼三种原材料施加的出口税、出口配额以及配额管理措施。磋商未能解决争议。
2012年6月27日,美国、欧盟和日本请求DSB设立专家组。2012年7月23日,DSB设立了单一专家组审查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起诉。巴西、加拿大、哥伦比亚、印度、韩国、挪威、阿曼、沙特阿拉伯、中国台北、越南、阿根廷、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秘鲁、俄罗斯和土耳其等16个WTO成员先后保留各自的当事方权利。美国、欧盟和日本也分别保留其他两个案件中的当事方权利。
2012年9月12日,美国、欧盟和日本请求总干事组建专家组。2012年9月24日,总干事组建了专家组。专家组报告于2014年3月26日散发给各成员,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的出口管理措施违规。专家组裁定:(1)中国出口税措施与《加入议定书》第11.3段不一致,且中国不能援引也不能根据GATT1994第20条(b)项获得正当性。(2)中国出口配额措施与GATT1994第11.1条、并入到《加入议定书》的《工作组报告》第162段和第165段不一致,且不能根据GATT1994第20条(g)项获得正当性。(3)中国对稀土和钼出口企业施加的贸易权限制与《加入议定书》第5.1段、并入到《加入议定书》的《工作组报告》第83(a)段、第83(b)段、第83(d)段、第84(a)段以及第84(b)段不一致,且不能根据GATT1994第20条(g)获得正当性。
2014年4月8日,美国抢先提起上诉。2014年4月18日,中国也提起了上诉。2014年8月7日,上诉机构报告发布。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最终裁决,但推翻了专家组的一项中间裁决[GATT1994第20条(g)项施加了公正无偏性要求]。
2014年8月29日,DSB通过了本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2014年9月26日,中国向DSB通知了其执行WTO裁决的意向,并要求一个合理执行期限。2014年12月8日,中国与美国、欧盟和日本分别达成了合理期限协议,同意中国执行本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决的合理执行期为8个月零3天,即于2015年5月2日到期。(www.daowen.com)
(二)裁决执行
关于出口配额措施,2014年12月1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14年第94号)。根据第一条第(三)项、第十条的规定,对于涉案的稀土、钨及钨制品、钼等三种产品不再实行出口配额管理,而是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企业凭出口合同申请出口许可证,无须提供批准文件。涉新目录于2015年1月1日实施。
关于出口税措施,2015年4月1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5]3号),取消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2015年5月20日,中美、中欧、中日分别将DSU第21条和第22条程序协议通报DSB。中国通知DSB其已完全执行了本案WTO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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