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9年8月14日,中国畜牧业协会(CAAA)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向中国商务部提交反补贴调查申请。
2009年9月27日,中国商务部公告决定对美国肉鸡进行双反调查。2010年2月5日和4月28日,商务部分别作出肯定性反倾销和反补贴初裁。8月30日和9月26日,商务部作出肯定性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商务部裁定认为,美国政府对白羽肉鸡产品的补贴使其在中国市场上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对中国的白羽肉鸡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同时,美国出口商存在倾销,这种倾销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商务部对相关的美国公司征收了50.3%—105.4%的反倾销税,4%—30.3%的从价补贴税,实施期限为五年。
本案争议措施为中国针对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相关措施是商务部分别于2010年8月29日和9月26日发布的年度第52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的公告》和第51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2011年9月20日,美国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磋商未能解决争议。2011年12月8日,美国请求DSB设立专家组。2012年1月20日,DSB设立专家组。欧盟、日本、挪威、沙特阿拉伯、泰国、智利和墨西哥先后保留各自的第三方权利。2012年5月14日,美国请求总干事组建专家组。2012年5月24日,总干事组建了专家组。专家组报告于2013年8月2日散发给各成员。专家组裁定,中国针对美国白羽肉鸡采取的“双反”措施与《反倾销协定》诸多条款不一致。
2013年9月25日,DSB通过了专家组报告。2013年12月19日,中国和美国向DSB发出通知,同意中国执行本案专家组裁决的合理期限为9个月零14天,即于2014年7月9日结束。
(二)裁决执行
2013年12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88号《关于白羽肉鸡“双反”措施世贸组织争端裁决的立案公告》,决定重开案卷进行再调查。2014年7月8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4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再调查的公告》,调整了针对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www.daowen.com)
2014年7月15日,中国和美国将DSU第21条和第22条程序协议通报DSB。
2016年5月10日,美国要求根据DSU第21.5条,就中国继续对美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措施进行磋商。2016年5月27日,美国根据《争端解决法》第21.5条要求设立执行专家组。DSB在2016年6月22日的会议上同意在可能的情况下将美国提出的问题提交原专家组。巴西、厄瓜多尔、欧盟和日本保留了他们的第三方权利。2016年7月18日,执行专家组成立。
2016年10月18日,专家组主席通知DSB,专家组预计在2017年底之前发表报告。2018年1月18日,执行专家组向成员分发报告。2018年2月28日,DSB接受了执行专家组的报告,认定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未完全执行该WTO裁决。
(三)简要评论
本案是第一个解决如何确定组合/分割/副产品倾销幅度的案例,针对的问题非常复杂。本案的产品是整鸡的不同部分,最终产品是从一个完整独立的产品中分离出来的,因此存在一个分摊问题,对于在倾销计算中如何确定作为各部分的最终产品的成本是一个挑战。
本案专家组并没有就实体问题进行分析,而是根据中国是否说明不适用当事方提供的方法的理由以及适用自己的方法的理由进行的裁决。因此,关于此类产品的成本分摊问题并没有得以解决。建议相关条约或者组织应就此类问题给予指导,分析不同国家的不同分摊方式的利弊和价值以及在类似情况下应如何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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