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起诉中国风能设备措施案:背后深层次问题

美国起诉中国风能设备措施案:背后深层次问题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磋商请求是中国财政部关于印发《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其附件,以及到目前为止的任何修订或任何相关执行措施。在磋商中,中方确认争议措施将会被废除。美国磋商请求认定这一《暂行办法》属于WTO的禁止性补贴,因而指控中国风能设备补贴措施违反了《反补贴协定》的相关规定。

美国起诉中国风能设备措施案:背后深层次问题

(一)基本案情

本案争议措施为财政部公布的《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47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2010年12月22日,美国联邦政府应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的申诉要求,就中国补贴风能设备的相关措施,正式向WTO提起争端解决磋商。2011年1月6日,WTO公布了美国就“中国——有关风能设备措施”的争端解决磋商请求的全文。美国认为,《暂行办法》规定向境内风能设备(包括整机和部件)制造企业提供奖励、补贴或奖金的施。美国表示,这些措施根据是否使用国内货物(而不是进口产品)提供奖励、补贴或奖金,与SCM协定第3条不符。此外,美国认为,由于中国并未通知这些措施,中国未能遵守GATT 1994第16条第1款以及SCM协定第25.1条、第25.2条、第25.3条和第25.4条。美国还指控说,由于中国没有将这些措施翻译成一种或多种WTO官方语言,中国也没有遵守《中国加入议定书》第一部分第1.2段(其并入了《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34段)中的义务。

美国磋商请求主要针对的是“中国政府就其向在华风力发电设备(包括设备整体以及其中的零部件)制造企业提供补助、资助或奖励的情况”。美国磋商请求是中国财政部关于印发《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其附件,以及到目前为止的任何修订或任何相关执行措施。美国在其磋商请求中指出:“由于这些措施对使用国产产品(非进口产品)的企业提供补助、资助或奖励,所以它们违反了《反补贴协定》第3条的规定。”美国磋商请求提到的中国财政部通知,是2008年8月11日印发的“财建〔2008〕476号”文件。该文件通知相关单位“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要求相关单位“遵照执行”《暂行办法》。而以下则是《暂行办法》中引起争议的相关条款。《暂行办法》在确定“支持对象和方式”时,其第4条规定:“产业化资金支持对象为中国境内从事风力发电设备(包括整机和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轴承等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其第5条规定:“产业化资金主要是对企业新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首50台兆瓦级风电机组整机及配套零配件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按装机容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

2011年1月12日,欧盟请求加入磋商。2011年1月17日,日本请求加入磋商。2011年2月16日,中美在日内瓦进行了磋商。在磋商中,中方确认争议措施将会被废除。(www.daowen.com)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公布《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宣布《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中美都没有向世贸组织通知MAS(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或备忘录

2011年6月初,美国贸易代表柯克证实,中国已经停止向风电设备企业提供公共资金的有争议措施。中国代表团解释道,2010年起中国就已经停止实施该《暂行办法》。为了消除某些WTO成员的疑虑,中国于2011年2月公开宣布该措施无效。

(二)简要评论

美国这次提请争端解决磋商的具体指控对象,无疑是中国财政部2008年颁布的《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美国磋商请求认定这一《暂行办法》属于WTO的禁止性补贴,因而指控中国风能设备补贴措施违反了《反补贴协定》的相关规定。中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今后实施相关补贴措施,应避免直接与出口业绩挂钩或规定进口替代性质的“国产化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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