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起诉中国对美国取向电工钢反补贴反倾销税案

美国起诉中国对美国取向电工钢反补贴反倾销税案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9年,中国商务部公布了对进口自美国的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10年4月15日发布终裁决定。报告裁定中国商务部在进行调查时部分措施违反了WTO规则。2月26日,DSB设立执行专家组,审核中国取向硅钢双反案执行措施的相关情况。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已于2015年4月10日到期终止。

美国起诉中国对美国取向电工钢反补贴反倾销税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宝山钢铁集团和武汉钢铁集团对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钢材进行投诉。中国商务部在同年6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即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日,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进行反补贴调查。

2009年,中国商务部公布了对进口自美国的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10年4月15日发布终裁决定。

本案争议措施为中国对美国产取向电工钢(GOES)征收的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具体涉及中国商务部第〔2010〕21号公告及其附件。中国根据争议措施决定自2010年4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补贴税,上述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0年9月15日,美国就该案请求与中国在WTO进行磋商。2011年2月美国请求设立专家组。2012年6月15日,专家组报告散发给各成员。报告裁定中国商务部在进行调查时部分措施违反了WTO规则。中国于2012年7月20日提起上诉。2012年10月18日,上诉机构如期向各成员散发了报告。上诉机构基本维护了专家组的裁决。2012年11月16日,DSB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经上诉机构修改的专家组报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中国“双反”措施违反了《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相关条款。

2013年5月3日,根据DSU第21.3(c)条仲裁员发布仲裁裁决,裁定本案合理执行期限为8个月零15天,至2013年7月31日结束。

(二)裁决执行

2013年7月29日,商务部公布了《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裁决暂行规则》(商务部令2013年第2号),对中国执行WTO贸易救济裁决作出了规定。(www.daowen.com)

2013年7月31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取向性硅电钢执行世贸裁决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51号),在合理期限内修改了已被裁定违反WTO规则的“双反”措施。新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相比最初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有所下降。

2013年8月19日,中国和美国将DSU第21条和第22条程序协议通报DSB。

美国声称,中国继续对美输华钢材征收“双反”关税有违WTO规则,由于对中国执行本案裁决的情况不满意,美国已于2014年1月13日提起第21.5条执行之诉。2月26日,DSB设立执行专家组,审核中国取向硅钢双反案执行措施的相关情况。2015年3月17日,专家组发布中期报告。5月5日,专家组发布最终报告。2015年7月31日,执行专家组发布报告,裁定中国没有完全执行本案DSB建议和裁决。2015年8月31日,DSB通过了专家组报告。

2015年4月10日,商务部发布《关于终止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措施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措施的公告》(2015年第11号),鉴于公告规定时限内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因此自2015年4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终止实施。

(三)简要评论

本案是中国首次对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也是首次对来自一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即“双反调查”;同时,也是中国在WTO争端解决程度中首次进入确定合理时间的仲裁阶段的案件。

本案并未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实体问题,如倾销和补贴的认定、利益传导等,中国在这些问题上基本参照了美国和欧盟的做法。本案主要涉及了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程序问题。由于中国在传统观念上对程序问题不够重视,因此在这些方面比较容易被抓到“把柄”。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已于2015年4月10日到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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