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中国对于9种原材料(焦炭、矾土、氟石、炭化硅、镁、锰、金属硅、锌和黄磷)实施的出口配额、出口关税、配额分配管理等措施。2009年6月23日,美国和欧盟分别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2009年8月21日,墨西哥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
在磋商中,美国、欧盟、墨西哥列举了中国32项涉案措施,并指出还有一些涉案措施没有公布。认为这些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8条、第11条,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1条、5.2条、8.2条、第11.3条和第1.2条中涉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第83段、第84段、第162段、第165段。美国、欧盟和墨西哥认为,这些措施抵消或减损了其在上述协定中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2009年11月4日,美国、欧盟、墨西哥请求DSB成立专家组。12月21日,DSB根据DSU第9.1条成立了专家组。
2010年3月29日,WTO总干事任命三名组成人员组成专家组,由他们主审“美国诉中国涉及各种原材料出口措施案(DS394)”“欧盟诉中国涉及各种原材料出口措施案(DS395)”“墨西哥诉中国涉及各种原材料出口措施案(DS398)”。因为案件的性质相同,且被诉方同为中国,因此专家组采用合并审理的方式,外界常将上述案件统称为“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涉及各种原材料出口措施案”。
2011年7月5日,专家组报告散发给各成员。专家组裁定我国多项措施违反了WTO规则。中国于2011年8月31日向DSB提起上诉,要求推翻专家组报告的部分裁决。美国、欧盟和墨西哥也分别提起上诉。2012年1月30日,上诉机构散发给各成员裁决报告。在几个重要议题方面上诉机构支持了中国的上诉请求,修改了专家组之前的部分裁决,认为专家组关于配额分配管理、出口许可证、出口最低限价、配额招标的裁决整体无效;提出专家组对GATT1994第20条的解释存在错误等。同时,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关于GATT1994第20条不能适用于出口关税抗辩等部分裁决。2012年2月22日,DSB通过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
(二)裁决结论
(1)中国对矾土、焦炭、氟石、镁、锰、金属硅和锌等七种涉案产品征收的出口关税超过《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6所规定范围,违反了《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3条。
(2)中国通过一系列涉案措施对某些形态的矾土、焦炭、氟石、炭化硅实行的出口配额以及对某些形态的锌实行的出口禁止违反GATT1994第11.1条关于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
(3)中国未能证明其耐火级矾土的出口配额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1.2(a)条含义下的为防止或缓解“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措施。
(4)中国不能援引GATT1994第20(g)条的规定为其对某些形式的氟石实行的出口关税进行抗辩;中国不能援引GATT1994第20(b)条的规定为其对某些形式的镁、锰、锌试行的出口关税以及对焦炭和炭化硅实行的出口配额进行抗辩。
(5)中国要求以往出口实绩和最低资本以获得配额分配的做法违反《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2条、第5.1条,以及与之一同解读的《中国工作组报告书》第83段和84段。(www.daowen.com)
(6)未能公布锌出口配额的分配总量和分配程序违反《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0.1条;对出口配额的直接分配通过评估配额申请人经营业务管理能力的方式违反《1994年关贸总协定》1991第10.3条(a)项。
2012年3月23日,中国向DSB通知了其执行WTO裁决的意向,并要求一个合理执行期限。2012年5月24日,中国和美国、欧盟、墨西哥分别通知DSB,它们同意中国实施DSB建议和裁决的合理期限为10个月零9天,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
(三)裁决执行
2012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2〕22号),公布了《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其中《出口商品税率表》删除了涉案的出口产品,包括涉案的7种出口产品(注:原材料案仅涉及某些形态的锰、镁、锌)。《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于2013年1月1日实施。
2012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12年第97号)。根据第一条第(三)项、第十条的规定,对于涉案的焦炭、炭化硅、矾土、氟石等四种产品不再实行出口配额管理,而是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企业凭出口合同申请出口许可证,无须提供批准文件。涉案产品锌则不再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新目录于2013年1月1日实施。
2013年1月18日,中美、中欧、中墨分别将DSU第21条和第22条程序协议通报DSB。
(四)简要评论
本案反映了各国对稀有资源的利益争夺的现实本质。随着自然资源对一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影响的重要性越来越引起各国的重视,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美元贬值的大环境下,发展中国家成员开始从以出口资源换取外汇的经济发展战略逐步转向对自然资源出口的限制;而发达国家成员在储备自身战略资源的同时,积极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对自然资源的出口实施限制,因自然资源出口限制措施两大阵营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本案就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引发的。本案因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发生,又因涉及稀有自然资源出口限制,且是奥巴马上任后美国向WTO起诉中国的第一起案件,因而备受瞩目。
中国政府实施限制这些高耗能、高污染的自然资源产品出口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稀有资源。据统计,关于黄磷、氟石、镁、镁合金、电解锰、工业硅和锌等自然资源产品,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之一。发达国家成员在长达几十年中,一方面尽力保护自身稀有资源的开采、生产和出口,另一方面却又以极低的市场价格从中国购买大量的资源;在发展经济初期,中国一直通过稀有资源出口换取大量的外汇储备;但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直接引发美元贬值,稀有资源升值趋势明显。如果有限的稀有资源丧失或掌握在其他国家手中,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空间必然因压缩而受到严重影响,用稀有资源换取外汇储备,用牺牲环境去追求外贸出口的发展战略必须转型,而这种转型正好深刻触及了其他国家的经济利益。美国贸易代表柯克明确表示:“中国作为全球稀有资源的供应国,美国有权使用这些原料对其工业生产商而言至关重要。坚持我们的立场,这样美国工业生产商才能获得公平竞争的环境,更多的美国工人才能重返岗位。”〔14〕欧共体贸易委员凯瑟琳·阿什顿也发表声明提到,中国控制稀有金属等原材料的出口配额和征收出口税等出口限制措施扭曲了市场竞争,抬高了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令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欧共体工业企业的处境越来越困难。中国的稀有金属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好比掐住了欧共体工业企业的脖子,因为很多欧共体工业企业都严重依赖这些稀有金属原材料的进口〔15〕。
本案主要涉及《中国入世议定书》和《报告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司法经济原则、例外规则适用、透明度要求程度等重要法律问题,这些在中国“入世”谈判中就存在的法律问题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在今后的案件中,上述问题肯定还将遇到。《中国入世议定书》和《报告书》中的某些承诺似乎成为中国对外贸易中的“紧箍咒”,涉及对外贸易的政策措施都需要接受其过滤,经受“合法性”的检验。这也提醒我们,在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措施出台前,为了保证措施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认真对待《中国入世议定书》和《报告书》,应该是不可缺少的一道工序。
在涉及中国作为被告的WTO争端解决案件中,有些措施如果被证实违反了“中国入世承诺”,中国可能的唯一辩护理由就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一般例外。但是WTO案例实践中,援引第20条的例外有着苛刻的门槛。另外,我们也要关注美国在其作为被告时可能援引第20条的情况。GATT1994第20条已经成为今后涉及中国案件的“矛”和“盾”。因此,我们必须系统研究GATT1994第20条及相关案例的司法解释,为今后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一般例外处理WTO争端案件提供一个重要的法律武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