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诉中国影响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分析

美国诉中国影响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分析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7年4月10日,美国要求就影响出版物和娱乐用音像制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的措施与中国进行磋商。2009年9月22日,中国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了上诉。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修改了与中国贸易权、分销权承诺不符的旧版对应条例的相关条款。美国要求中国尽快公布外资进入互联网音乐服务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1年4月13日,美国和中国将DSB第21条和第22条程序协议通报DSB。

美国诉中国影响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01—2006年,中国国务院、发改委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商务部、新闻出版总署等机构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文化产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供影院放映的电影、音像制品、SD、DVD等)进口、发行和销售的规定。

美国认为,中国的以下措施:(1)限制院线电影、家用视听娱乐产品(例如,录影带和DVDs)、录音制品和出版物(例如,书籍、杂志、新闻报纸和电子出版物)等产品贸易权的某些措施;(2)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分销出版物、家用视听娱乐产品市场准入或对他们进行歧视的某些措施,违反了中国入世承诺及GATT、GATS的相关条款。

2007年4月10日,美国要求就影响出版物和娱乐用音像制品(以下简称“AVHE”)贸易权和分销服务的措施与中国进行磋商。由于磋商未果,10月10日,美国请求WTO成立专家组。11月27日专家组成立。2009年8月12日,专家组报告分发给各成员。专家组裁决中国14项措施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GATS和GATT1994相关条款。2009年9月22日,中国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了上诉。10月5日,美国也做了相应上诉。2009年12月21日,上诉机构如期发布了裁决报告。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裁决。2010年1月21日,DSB审议通过了本案上诉机构报告和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改的专家组报告。

2010年2月18日,中国向DSB通知了其执行WTO裁决的意向,并要求一个合理执行期限。2010年7月12日,中国和美国通知DSB,双方就中国实施DSB建议和裁决的合理期限达成了协议,自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后的14个月,于2011年3月19日到期。

(二)裁决执行

早在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就公布了新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删除了与中国GATS承诺(分销权)不符的旧版《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62条。新规定于2008年4月15日开始实施。

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修改了与中国贸易权、分销权承诺不符的旧版对应条例的相关条款。两个新修订的条例从2012年2月1日施行。

2011年3月21日,文化部下发《关于实施新修订〈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市发〔2011〕14号)。《通知》第三条第(十四)项宣布废止《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6〕27号),并规定《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与管理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6〕32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新《通知》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设立从事互联网音乐服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另行制定”,实际上允许外资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形式从事互联网音乐服务,废除了旧版通知禁止外资从事互联网音乐服务的规定。上述措施使我国执行了“文化产品案”的裁决。美国要求中国尽快公布外资进入互联网音乐服务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011年第51号令),修改了与中国反倾销承诺、GATT1994第3.4条不符的旧版管理办法第3条和第4条。同日,新闻出版总署和商务部发布《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第52号令),修改了与中国分销权承诺、GATT1994第3.4条不符的旧版管理规定第16条,并废止了与中国分销权承诺、GATT1994第3.4条不一致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服务管理办法》。(www.daowen.com)

2011年4月6日,新闻出版总署和商务部共同发布《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第53令),修改了与中国贸易权承诺不符的旧版管理办法第7条和第8条。

2011年4月13日,美国和中国将DSB第21条和第22条程序协议通报DSB。

2011年12月24日,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共同发布了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12号令),修改了与中国贸易权、分销权承诺不符的相关规定。

目前,中国尚未修改与院线电影贸易权问题的两个文件:《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中国因此没有执行“文化产品案”与院线电影有关的世贸组织裁决。此外,中国也未修改《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五部委文件),但违反世贸规则的第1条和第4条大部分内容已在其他文件中被实质性修改。

为了执行上诉机构的裁决,经过多轮谈判,2012年4月15日,中国与美国正式签订了《中美关于用于影院放映之电影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中美电影协议》)。《中美电影协议》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1)中国将在原来每年引进美国电影20部配额的基础上增加14部3D或IMAX电影大片配额;(2)美方票房分账比例从原来的13%升至25%;(3)增加中国民营企业发布进口片的机会;(4)中美合拍片将享受中港合拍片同等待遇,在中国大陆放映不受引进片配额限制。

2015年9月25日,习近平访美期间,中国电影集团与美国电影协会签署了《分账影片进口发行合作协议》。作为习近平访美的重要成果之一,《分账影片进口发行合作协议》是自2012年《中美电影协议》以来,两国电影领域合作的又一重要协议。这份协议是中美电影企业在2012年“备忘录”基础上签署的一份具体商业合同。据悉,为了进一步落实《中美电影协议》的规定,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与美国电影协会历经超过三年的艰苦谈判,最终基本达成了中美《分账影片进口发行合作协议》以及适用于中影往下所有许可合同的《标准条款》。

(三)简要评述

本案与“中国——知识产权案”同一天起诉,但不同的是,本案直至2009年4月20日才作出中期裁决,与知识产权案相比整整晚了7个月,458页的裁决报告也比知识产权案的135页报告多了许多,说明本案中涉及措施众多,管理体制复杂,甚至中文法律文件的翻译问题,都对本案的裁决产生了影响。本案的执行涉及了19个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调整。考虑到该争端的复杂性和敏感性,中国希望其他成员能够理解中国在执行本案裁决中遇到的困难。在中国看来,该案将通过相关成员的共同努力和相互合作得以妥善解决。本案执行确实有其特殊性,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发展中国家和拥有繁复制衡体制的国家在执行WTO裁决时存在先天的困难和缺陷。本案触及我国对文化产品进口和批发的传统管理体制。在一定合理执行期限内修改国内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政企分离的文化产品进口制度,并适应音像制品网上传送的新特点等执行做法对中国无疑是一个严峻考验。通过本案裁决与执行,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国需要审视相关规定,有些规定一方面可能与中国入世承诺不符,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又实现不了管理者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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