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诉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案:背后实情揭秘

美国诉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案:背后实情揭秘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月2日,中国台湾提出加入磋商请求。2004年7月14日,中国常驻WTO代表团大使和美国常驻WTO代表团大使在墨西哥正式签署了《中美关于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问题的谅解备忘录》。9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2005年10月5日,中美两国向WTO履行了通报义务。美方同意撤回起诉。至此,中美两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集成电路增值税争端得到妥善解决。

美国诉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案:背后实情揭秘

(一)基本案情

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第1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在2010年前国内集成电路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结合此《通知》分别发布了相关鼓励措施。如:《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征收政策的通知》等6个关于集成电路产业政策的文件。这些鼓励政策出台后,美国政府和相关行业机构提出这些政策违反了WTO规则。中美两国也就集成电路增值税问题展开了多次磋商。

本案主要涉及国内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和国内设计国外加工复进口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美国主张,中国企业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获得部分增值税退税,却对进口集成电路产品提供了不同的待遇,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在中国国内设计在境外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获得部分增值税退税,对从一成员进口的产品提供了比从其他成员进口的产品更优惠的待遇,给中国的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提供了更优惠待遇,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

2004年3月18日,美国就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1〕。3月26日,欧盟提出加入磋商请求。3月31日,日本提出加入磋商请求。4月2日,墨西哥提出加入磋商请求。4月2日,中国台湾提出加入磋商请求。

2004年4月7日,在日内瓦中美两国举行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欧盟、日本、墨西哥作为本案第三方加入了磋商。于5月27日、6月15日和7月1日至2日,中美两国又分别在北京和华盛顿举行了三轮磋商,并于7月2日就“谅解备忘录”的主要内容达成共识。

2004年7月14日,中国常驻WTO代表团大使和美国常驻WTO代表团大使在墨西哥正式签署了《中美关于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问题的谅解备忘录》。

2004年8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停止执行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9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2005年10月5日,中美两国向WTO履行了通报义务。美方同意撤回起诉。至此,中美两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集成电路增值税争端得到妥善解决。(www.daowen.com)

(二)案件结论

本案涉及两项措施:国内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和国内设计国外加工复进口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美国指控中国以第18号文件为代表的一系列支持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违反了GATT1994第1条、第3条、第17条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义务。

谅解备忘录的主要内容为:(1)中方将于2004年11月1日前修改有关政策和规定,调整国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取消“即征即退”的规定,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2)直至2005年4月1日,谅解备忘录签署前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及产品可继续执行“即征即退”政策;(3)中方将于2004年9月1日前宣布撤销国内设计国外加工复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4)谅解备忘录的签署不影响中国和美国在WTO协定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004年8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宣布,从200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国内设计国外加工复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对有关集成电路产品,其进口环节增值税一律按照17%的法定税率计征〔2〕

(三)简要评论

本案是自2001年底中国加入WTO以来美国第一次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起诉中国,也是中国入世以来遇到的第一起WTO诉讼案件。尽管本案最终以磋商达成和解备忘录的方式结案,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没有得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检验,因此仍然留下许多不确定之处。中国政府选择在磋商阶段即决定撤销该政策而不进入专家组阶段,是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而作出的一个现实的选择,因为,在实践中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使得企业受益的幅度并不大,执行情况也不佳,撤销该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并不大〔3〕

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的要求,在WTO中进行诉讼期间并不中止被诉措施的执行,意思就是即使一个被诉措施最终被裁定违反WTO规则,在WTO裁决最后通过后,败诉方仍然还可以有一段合理期间来执行该裁决。本案中,中国政府完全可以利用整个诉讼期间和执行期间来继续维持增值税退税政策。另外,中国政府也完全可以使用补贴政策来代替区别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的税费政策,直接向国内企业而非国内产品提供支持和优惠政策。当然这并不表示补贴政策就符合WTO规则,而是因为补贴政策违反了WTO规则的举证责任更困难,起诉方未必能够胜诉。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中国政府在今后的WTO贸易争端解决中应当更加注意灵活运用WTO规则的问题。尽管中国政府明确表示将继续支持集成电路的产业发展,但在出台有关政策和法规时一定要注意与WTO规则及中国入世承诺的一致性问题,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可能引起的违反《反补贴协定》的相关规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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