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WTO裁决执行机制的法律机理:优化标题

WTO裁决执行机制的法律机理:优化标题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和欧盟对WTO不利裁决表现出不同的执行水平,这取决于特定案件的复杂和敏感程度。根据DSU第21条第6款规定,在DSB每次会议召开前至少10天,败诉方应向DSB提交一份关于执行WTO裁决情况的书面报告。针对上述问题寻找答案,应该熟悉WTO裁决执行的过程和内部运作规律,并从中找出WTO裁决执行的固有规律,即法律机理。

WTO裁决执行机制的法律机理:优化标题

WTO裁决执行阶段汇集了各成员、争端方、国内法与国际法、对外开放与利益保护、规则导向与权力导向、违法与救济等诸多因素之间的各种矛盾,建立了各种联系,产生了多种冲突,形成了不断的互动关系,也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斗争最为激烈的领域之一。为此,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WTO创设了一整套WTO裁决执行机制,该机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司法体系:由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裁决执行的期限、执行争议和报复水平等问题进行裁决;(2)行政体系:对执行WTO裁决的全过程进行多边监督;(3)救济机制:在不执行WTO裁决的情况下允许自愿补偿或报复授权。

国际法上的执行问题很复杂,其涉及国际权力结构、国家利益、国内政治因素和观念格局等多个层面。WTO法和规范性压力在执行WTO不利裁决方面起到某些作用,但国内政策偏好和优先性似乎在影响WTO成员的执行行为方面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美国和欧盟对WTO不利裁决表现出不同的执行水平,这取决于特定案件的复杂和敏感程度。数十年来,美国经常扮演着贸易自由化坚定捍卫者的角色,而中国在守法问题上似乎总是后进生,但统计数据表明事实并非如此。

如何判断一项WTO规则或裁决已得到遵守?毋庸置疑,一项行为的合法性应该由公认的坐标系或标准来判定。这就是国际法。在实践中,WTO争端解决机构需要审查大量坚实的事实证据和经过严密的法律推理过程,才能断定某成员的措施是否与WTO协定不一致。因此,一项措施是否合法,并不是由某个国家说了算。然而,在某成员的措施被裁决违反WTO规则之后,如何检验败诉方事实上已执行了该裁决?执行裁决是指败诉方修改与WTO不一致的法律,还是指废除被指控的措施?如果败诉方拒绝作出任何改变,那么在DSB授权申诉方进行报复之后,是否即可认为败诉方已执行裁决?如果败诉方修改法律,但并未符合DSB或胜诉方的要求,该认定为执行还是未执行WTO裁决?在“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案中,美国修改法律以遵守一项WTO裁决,但欧共体认为该修改的法律仍违反WTO,即该修改的法律仍与裁决不一致。此外,WTO法意义上的“执行”,能否包括在裁决作出后由争端当事方通过磋商解决这种情况?这些都是在实践中未达成普遍共识的问题。

通常来说,国际贸易法学者是以“合理期间”和“执行质量”这两个要素作为一项WTO裁决是否已得到执行的判断标准,即时间要素和质量要素。但这也并非不存在问题。首先,根据DSU第21条第3款,除非当事方同意,合理期间不应当超过15个月。实际上,大多数成员都及时执行裁决,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通常比发达国家做得更好。因此,时间线本身不足以成为执行裁决的唯一标准。其次,何为“执行质量”?这里也有很大的解释空间。比如,如何评价败诉方及时修改绝大多数但不是所有与WTO协定不一致的法律?根据DSU第21条第6款规定,在DSB每次会议召开前至少10天,败诉方应向DSB提交一份关于执行WTO裁决情况的书面报告。如果败诉方未及时提交状态报告,这种情形是否会影响对其执行裁决的认定?(www.daowen.com)

WTO救济制度具有非溯及既往性、时限性补救和损害的非对等性等特点,这与传统法律上的赔偿理论大相径庭。在三种救济方式中,如果败诉方及时纠正与WTO协定不一致的措施,这对于维护国家声誉而言当然是最好的选择。但仍有两个问题:第一,当违反WTO规则并向胜诉方作出补偿后,败诉方是否得以免除其责任状态?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意味着在提供补偿后,败诉方就能以此替代执行裁决,国家在是否以及如何执行WTO裁决的问题上也就有较大的选择空间。第二,如果败诉方不愿纠正违法措施,也拒绝提供补偿,胜诉方只能请求DSB授权报复,这种情况是否可视为败诉方不执行不利裁决?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意味着即便接受报复,也要继续执行WTO裁决。

针对上述问题寻找答案,应该熟悉WTO裁决执行的过程和内部运作规律,并从中找出WTO裁决执行的固有规律,即法律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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