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WTO裁决执行机制的目标和挑战

WTO裁决执行机制的目标和挑战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执行的目标决定了执行的力度,因此WTO裁决执行机制目标的定性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强制执行理论倡导者主张WTO执行的目标是促使执行WTO裁决,并阻止未来对该协定的违反。WTO裁决执行机制的某些规定似乎允许“有效违反”。所以一刀切式的强制执行要求并不符合效率要求,特殊情况下允许有效违反是比较可取的选择,因此WTO裁决执行机制的最终目标原则上应是确保执行、促

WTO裁决执行机制的目标和挑战

关于WTO裁决执行机制的目标,学界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WTO裁决执行机制的目标是确保败诉方执行WTO裁决;另一种观点认为,WTO裁决执行机制的目标是为“有效违反”提供便利的机制,最终是为了确保效率。执行的目标决定了执行的力度,因此WTO裁决执行机制目标的定性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一)强制执行理论

以杰克逊教授为代表的支持者主张,WTO法是一种强制法,强制执行理论是以假设WTO条约具有完备性为前提的。因为,人们普遍接受了福利经济学假设,即贸易壁垒的降低增加了社会福利,而WTO规则是促进贸易自由化的,那么,遵守WTO规则将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遵守WTO规则、使有关措施与有关WTO协议相符就成了WTO协议的首要目标。

强制执行理论倡导者主张WTO执行的目标是促使执行WTO裁决,并阻止未来对该协定的违反。执行WTO裁决的目的在于促进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裁决的执行,以维护国际贸易法律体制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强制执行理论的支持者认为,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和DSU第3.2条规定确定的WTO体制的根本价值和最终目的不是狭隘的国家利益,而是整个国际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DSU通过提供合理期限制度,提供补偿谈判和授权报复措施来规避完全执行WTO裁决的部分压力,好似一个“安全阀”,帮助败诉方的政府有能力去改善其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艰难困境。但希望最终实现的理念是,为WTO各成员提供安全性和可预见性,在以规则为导向的体制中,完全执行WTO裁决是一项很重要的国际法义务〔95〕。一方面,声誉成本是所有成员遵守WTO规则的平方根原因之一。WTO规则对于某些成员来说与它们的正义理念紧密相连,因此它们愿意遵守且与法律强制无关〔96〕。另一方面,WTO体制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没有救济或惩罚机制,大家也会像遵守一般国际法那样习惯性地遵守WTO规则或执行WTO裁决〔97〕

因此,强制执行理论认为WTO法具有强制性,补偿谈判或授权报复只是临时性措施。根据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严格遵循“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在任何情况下,国家都要兑现其承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强制执行为其成员在法律安全性和灵活性之间提供了一种平衡〔98〕

(二)再平衡理论

“再平衡”理论发现了WTO裁决执行过程中固有的“补偿或履行”关系。通过借鉴私人契约中的经济学理论,将WTO协定看作成员交换互惠的市场准入减让或关税自由化承诺的单一权利契约。

“再平衡”理论的支持者认为,WTO法并不主张不惜一切代价地遵守。WTO协定作为世界贸易体制中最为核心的贸易协定是不完全契约〔99〕。由于WTO协定没有办法明确考虑到成员之间关系复杂性以及不能预测所有未来紧急情况的不完全契约,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完全依据条约文字严格执行并不是一直都能共同获益〔100〕。(www.daowen.com)

世界贸易体制从根本上说是由产生“平衡减让”的贸易自由化互惠承诺所驱动的。根植于这样的信念,WTO裁决执行机制通过平衡相互的减让,确保胜诉方得到有效赔偿和为败诉方提供有效的退出可能性。WTO成员可以选择提供赔偿或承受报复而不遵守WTO义务。这就把WTO争端解决机制视为违约并补偿的体制,或认为WTO应当允许成员“买断”违约。

“再平衡”理论的核心是如果某成员的行为违反了WTO规则而导致其他成员在WTO体系中享有的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该败诉方应向胜诉方提供包括金钱补偿或提供新的关税减让承诺或市场准入条件作为补偿,以保护彼此贸易利益在总体上的平衡。这事实上反映了被诉方不仅有权选择补偿的方式,而且有权选择是否执行WTO裁决。

“再平衡”理论从根本上说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的“安全阀”。WTO裁决执行机制通过确保相互减让的平衡,实现了对胜诉方进行赔偿和为败诉方提供有效退出可能性的双重目标〔101〕。根据“再平衡”理论,执行的根本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在承诺人产生的利益超过要约人成本时遵守其义务,而认可要约人在自身遵守成本超过承诺人所获得利益时选择违反其义务”〔102〕

(三)有效违反理论

有效违反理论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私人合同,因为不涉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根据合同自由原则,私人合同可以进行调整;二是合同不完备性,许多合同是在相当程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条件下达成的,可能产生某种情势,使得一方偏离承诺或“违反”合同来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103〕

WTO具有双边性质,理论上满足了适用有效违反理论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来分析,WTO协定很难被界定是完备的。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强制执行所有的WTO规则并不一定会导致政府福利最大化。WTO裁决执行机制的某些规定似乎允许“有效违反”。DSU允许败诉方通过提供补偿暂时性偏离WTO义务,暂时性补偿可以被视为允许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有效违反。

从现有WTO裁决执行机制来看,它主要采用了福利经济学假设,但必要时不得不屈从于现实政治,采取公共选择理论。前者认为WTO协定以贸易自由化和经济福利最大化为假设条件,因此被认定为是完备的,那么停止违规行为,执行WTO裁决就是无条件的救济措施。但是从现实政治的角度来看,政府仍然面临国内政治问题,有时候无条件停止违规行为不太可能,因此,DSU第22条允许暂时性的“购买”不履行,那么暂时性的“补偿”选择正好反映了政治经济学角度的有效违反理论。但由于有效违反理论的前提条件是将WTO视为私人合同,只考虑了争端双方的利益如何协调和解决,没有顾及WTO协定具有一定的多边性,更没有考虑到违规行为可能给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不利影响。

WTO议题的复杂性导致各种争论的持续,关于WTO裁决执行机制的目标还没有统一的观点,WTO义务具有双边性为有效违反理论的适用提供了前提条件,WTO协定不具有完备性导致强制执行所有WTO义务并不符合效率要求,可以允许暂时性的偏离,如提供补偿。但是,对于一些具有完备性的WTO义务,强制执行的要求应该予以坚持。所以一刀切式的强制执行要求并不符合效率要求,特殊情况下允许有效违反是比较可取的选择,因此WTO裁决执行机制的最终目标原则上应是确保执行、促进执行,但可以存在例外。“欧共体——荷尔蒙案”就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欧共体通过承受报复继续维持着与WTO不符的措施,缓解了国内政治压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