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法律机制存在特定的法律价值,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分类,结合法律价值体系内部各种不同价值之间的主次关系,以目的与手段的相对性为基础,根据法律价值的性质和内容标准,可以把法律价值分为目的性法律价值(法律满足那种作为主体活动目的本身的需要所形成的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法律满足那种以更高目标为理由的需要所形成的法律价值,也就是以实现和完善其他法律价值为依托或归宿的法律价值)〔90〕。两种价值具有相对性,没有绝对的界线。因此,可以将WTO裁决执行机制的法律价值分为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一般反映WTO裁决执行机制所追求的终极目标的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WTO裁决执行机制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而具备的共性价值就是工具性价值。前者是统率,反映WTO裁决执行机制的本质特征;后者是支持,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的统一为WTO裁决执行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保障。
(一)WTO裁决执行机制的目的性价值
WTO裁决执行机制的目的性价值确保多边贸易法律的权威性,即“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无条件服务法律的支配,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91〕。法的核心就是权威,对WTO全体成员来说,多边贸易法律的权威是一项重要的价值,其作为目的性价值有利于WTO裁决执行机制走向良法善治之路。
多边贸易法律的权威性体现在:一方面,要求WTO全体成员对多边贸易法律形成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92〕。有效的WTO裁决执行机制可以使WTO全体成员对多边贸易法律产生信仰;另一方面,要求WTO全体成员遵守多边贸易法律,有效的WTO裁决执行机制将使违法成员在经济和政治上的违法成本大于收益,为此付出代价,促使WTO成员遵守多边贸易法律。
从应然的角度看,必须承认WTO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以确保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这有利于实现多边贸易法律的公平、自由、正义、效率和秩序等价值。
(二)WTO裁决执行机制的工具性价值
1.执行公正
执行公正是指WTO裁决的执行规则、行为和效果对争端方要在实质上和形式上达到利益的平等保护和公平对待,是WTO裁决执行机制的工具性价值之一。具体表现为:首先,WTO裁决的执行规则、行为和效果等在范围上都要公正。为此而设定的合理执行期间的确定程序、执行复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制度、报复的授权和水平的仲裁等制度目的就在于确保争端方的公正待遇;败诉方及时有效地执行WTO裁决,补偿胜诉方遭受的损失,就是对胜诉方最大的公正。其次,不仅要实现形式上的公正,还要达到实质上的公正,在程度上平等对待各争端方。实质上的公正是指针对经济地位不同和发展水平严重不同的争端方,应该给予发展中成员以特殊和差别待遇,坚持“承担义务的非互惠模式”〔93〕。再次,WTO裁决执行机制的执行公正在内容上应涵盖执行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公正启动执行程序,即在通报DSB执行意向时做到公正;裁决公正,即在合理执行期限仲裁、执行复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决程序以及报复水平仲裁等方面都实现公正。最后,争端方的利益在效果上都要受到平等保护和公平对待。区别对待败诉方的执行,尤其是发展中成员,允许他们在执行过程中享有一定的程序性权利。
2.执行效率(www.daowen.com)
效率(efficiency)是指以价值较大化的方式利用资源和实现满足。根据预期目的对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作出社会评价是效率的高级或者深层衡量标准,社会资源的配置使越来越多的人改善环境而同时没有人因此而情况变差,就意味着提高了效率〔94〕。使败诉方的执行与有关适用协定及其承担的WTO义务相符变得更加容易就意味着执行效率的提高,其结果是违反多边贸易法律的成本的提高或收益的降低,从而维护和提高多边贸易法律的权威和稳定。
为了实现执行效率,WTO裁决执行机制应该满足下列要求:(1)缩短执行周期。即缩短从WTO裁决经DSB通过之日起到WTO裁决执行程序结束为止的一段时间区间。执行周期越长导致执行成本越高,那么提高执行效率的方式之一就是缩短执行周期就,这就要求WTO裁决执行机制合理地设定各种执行期限,与此同时,要求各执行阶段中的所有主体必须严格遵守WTO裁决执行机制设定的各种执行期限。(2)适用瑕疵执行损失救济措施。即为了执行WTO裁决有关成员采取特定措施,但结果并没有使败诉方的规则与WTO协定相一致。瑕疵执行将使胜诉方遭受损失,为此应使败诉方对其延迟执行和瑕疵执行给胜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通过增加败诉方的违法成本,促使其尽快执行WTO裁决,缩短执行周期,减少执行程序,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3)有力的强制执行措施。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WTO裁决执行是为一定行为的执行方式,中止义务即授权报复就成为一种WTO的间接执行措施,也是强制执行措施。有效的授权报复手段可以对败诉方造成执行上的威慑力,降低延迟执行和不执行的概率。
3.执行及时
常言道:“迟到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充分反映了不能迅速及时享有、行使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将产生的严重不良后果。WTO裁决的及时执行对于实现WTO争端解决机制和WTO裁决执行机制的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不立即执行WTO裁决并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但“应在一段合理期间内执行WTO裁决”,意味着败诉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应该在延迟的合理期间内执行WTO裁决,否则需要承担轻微的法律后果。首先,败诉方需要承担与胜诉方协商补偿的程序义务,因为补偿不是强制性的,而是自愿的,导致这一法律责任只是程序性的,而非实体上的责任;其次,败诉方承担的补偿谈判义务和授权报复后果都只是一种可能性,并非必然性法律后果。
4.执行安定
WTO裁决执行机制中的执行安定是指WTO裁决执行的各环节和阶段要实现程序法定、完整、步骤协调、措施有效,以实现执行方对执行后果具有合理的期待和取得执行的法律效果。WTO裁决执行机制的执行安定会保证执行方对执行制度和效果的信赖,因而有利于各方的执行,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实现WTO裁决执行机制的目的性价值。
执行安定要求WTO裁决执行机制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程序法定,WTO裁决执行行为应依法进行,避免进入无序状态而使执行各方对WTO裁决执行机制产生怀疑,最终影响对WTO裁决执行机制的信赖;第二,程序守法,执行各方在执行WTO裁决的过程中,尽量做到时间上的及时,要求上的相符;第三,程序完整,既包括启动程序也包括终结程序,从执行实践来看,有的案件执行处于一种不明状态,长期没有执行活动,不利于WTO裁决执行机制权威性和稳定性的维护;第四,步骤协调,确保执行步骤相互协调,避免执行各方单方面采取行动,造成程序的不稳定性;第五,措施有效,有效的执行措施和救济措施将会促使败诉方及时有效地执行WTO裁决,维护WTO体制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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