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争端方往往会对败诉方是否执行了WTO裁决产生分歧。为此WTO创设了裁决执行异议的复审程序(compliance review),DSU第21.5条明确规定,由原专家组“二次开庭”裁定执行过程中的异议。这是WTO第一次在争端解决裁决执行程序中引入准司法制度,DSU第21.5条的规定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成为一个更加法律化的制度。
(一)裁决执行复审制度的法律规定及意义
DSU第21.5条规定:“如在是否存在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或此类措施是否与适用协定相符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则此争端也应通过援用这些争端解决程序加以决定,包括只要可能即求助于原专家组。专家组应在此事项提交后90天内发布报告。”根据条款规定,只要争端方对执行裁决存在异议即可提交WTO争端解决程序快速裁定。为此DSU专门设定了第21.5条裁决执行程序的复审专家组。与一般专家组相比较,两者在很多方面有较大的差别:首先,在裁决时间方面,复审专家组须在90天内提交报告,时限较短,而一般专家组提交报告可以长达6至9个月;其次,在磋商方面,为期60天的磋商是一般专家组成立的前提,而复审专家组的成立不以磋商为必要条件,可以由争端方协商确定;第三,在中期报告方面,一般专家组需要提供中期报告,复审专家组则没有相关要求;第四,在上诉方面,两者相似,均可以对专家组报告提起上诉;第五,在合理期限方面,一般专家组可以授权败诉方在执行裁决时获得合理期限,但复审专家组则没有此权限。
WTO执行裁决复审制度是一项独特的制度创新,对加强WTO争端解决裁决执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17〕:第一,排他性。DSU规定败诉方是否执行裁决的判断必须由多边司法程序来作出,这表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排他性司法管辖权已经延伸到复审阶段;第二,多边性。复审制度是裁决执行阶段的一个“分水岭”,意味着只有被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执行了裁决,争端才能结案,也只有被认定没有执行裁决,才会引发后面的法律救济途径,如授权报复;第三,法律性。复审制度负责审查原裁决是否得到执行,强调裁决必须无条件被执行,这重申了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尤其是对经济实力弱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特别重要;第四,时效性。复审制度强化了迅速执行原则,类似于“快轨”程序,复审专家组需要在90天内作出裁定,大大短于一般专家组的6—9个月的时限;第五,公正性。裁决复审制度实际上是允许案件“重返公堂”,加强了安全性和可预见性,强调了法治理念;第六,集体性。裁决复审制度通过全体成员参与监督裁决的执行,体现了WTO全体成员的集体利益。
(二)关于DSU第21.5条执行复审程序的解释
在迄今WTO做出裁决的案件中,有47个案件适用于执行复审程序,其中15个专家组报告被上诉,占复审专家组报告总数的60%左右。但从裁定结果来看,多数情况下败诉方都没有执行或没有完全执行WTO裁决。(www.daowen.com)
DSU关于复审程序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复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DSU第21.5条所涉及的诸多问题做出了司法解释。第一,执行复审程序属于“快捷程序”,在复审程序中不需要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所有程序再重新经历一遍;第二,争端方都有权适用执行复审程序,无论胜诉方还是败诉方均可以对裁决执行提出异议,适用DSU第21.5条提出复审;第三,成立复审专家组之前不必磋商,磋商是成立一般专家组的必经程序,对于复审专家组的成立程序,DSU没有明确规定,实践的操作办法是不经过磋商就成立复审专家组或者缩短磋商时限;第四,关于复审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可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可以因案件涉及WTO例外条款时,举证责任倒置;第五,DSU第21.5条项下专家组的职责包括查明败诉方执行裁决的具体措施和判定执行裁决的措施是否与WTO协定相符〔18〕。
综上所述,WTO执行复审制度体现了“法治观念”和“时间观念”。适用复审程序的实践表现出对规则导向的偏好,强调了WTO准司法功能,也体现了WTO要求迅速执行裁决的原则。
(三)裁决执行复审制度的法律意义
无论对胜诉方还是败诉方,DSU第21.5条设定的裁决执行复审制度已经成为WTO裁决执行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支柱之一。
第一,复审制度加强了规则导向原则。复审程序允许争端方就执行异议“重返公堂”,标志着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准司法功能已经延伸至WTO裁决执行阶段,为WTO裁决执行机制增添了一把有力的法律武器。第二,复审程序具有排他性管辖权。由复审专家组而不是争端方最后判断败诉方是否执行了WTO裁决,由此强化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排他性管辖权。第三,强化了WTO裁决的法律约束力。复审程序明确了WTO裁决必须无条件接受和执行,在事实上又一次强调了WTO裁决的法律约束力。第四,复审程序重申了WTO裁决的迅速执行原则。复审制度类似“快轨”程序,要求复审专家组在90天内做出裁定,大大加快了执行速度。第五,复审程序增强了WTO的救济效力。对胜诉方来说,尤其是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发展中成员来说,复审制度是比授权报复更有效和实用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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