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WTO裁决监督机制的执行方式

WTO裁决监督机制的执行方式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每月召开的DSB会议的第一项议程就是对相关案件的裁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这是WTO裁决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WTO裁决监督机制的执行方式

WTO作为国际组织主要依靠三种力量来督促裁决的执行:一是败诉方执行裁决的意愿,因为WTO无法“逼迫”败诉方执行裁决,很大程度上裁决的执行依赖成员自主自愿的决策;二是对裁决执行的多边监督机制,是WTO唯一可以“有所作为”的领域;三是最后的手段即授权报复,实践证明其是一把“双刃剑”,促使执行裁决的同时副作用很大。正如John Jackson教授提到的,在确保执行WTO裁决的过程中,“存在一种非正式的力量,一个施加耻辱感的过程,一个相互指指点点的过程,而这也是一个感化教育的过程”〔7〕。这就是WTO多边监督机制。

(一)WTO监督机制的含义和作用

1.监督的含义

DSU法律条文中使用了“Surveillance”一词来表示监督。在所有WTO协定中,只有三个协定即《补贴和反补贴协定》《保障措施协定》和《民用航空器协定》明确规定了监督制度,一般通过贸易政策审议和通报机制来实现监督职能。与此同时,WTO制定了一套争端解决裁决执行监督机制,旨在监督败诉方执行“一级义务”(各协定义务)和“二级义务”(WTO裁决),重点是对WTO裁决执行的监督。

2.监督的作用

WTO建立的争端裁决执行体系是一种制度创新,将裁决监督与补偿救济结合起来。根据DSU的规定,WTO建立的裁决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了WTO的三个第一: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通报制度,第一次要求败诉方定期提交裁决执行报告,第一次全程监督WTO的裁决执行过程。监督机制要求对败诉方裁决执行的全过程进行不间断的全方位多边监督,为有效解决经贸争端、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更为推动败诉方及时有效执行WTO裁决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一制度创新的价值不容小觑。

每月召开的DSB会议的第一项议程就是对相关案件的裁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这是WTO裁决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机制是WTO提供给胜诉方的法律救济,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充分体现了WTO的程序正义〔8〕。WTO成立二十几年来,大部分的WTO裁决几乎都得到了成员的良好执行,这一事实与WTO裁决执行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有很大的关系。

第一,监督机制是WTO裁决执行体系的重要内容。该机制通过反复“曝光”,将裁决执行情况置于多边主义的“聚光灯”下,为败诉方施加集体压力,填补了GATT时期对裁决执行缺乏有效监督的空白。

第二,监督机制有效督促裁决的执行。从败诉方公开表示愿意执行裁决开始,监督机制相当于设置了一道“门槛”,有效地减少或阻止拖延或不执行WTO裁决的情况。因为“对一个成员执行条约义务情况的审议会对该成员产生一种压力”〔9〕

第三,监督机制为发展中成员提供了一种救济手段。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的第一个救济就是对败诉方施加一系列强制性的义务,设立监督机制要求败诉方定期提交其执行裁决的进展情况,为执行裁决确定最后期限等,这种救济手段释放出非常独特的执行压力,对那些通常无力实施授权报复的发展中成员来说,监督机制实际上是唯一可以获得的救济〔10〕

第四,监督机制强调了WTO裁决的法律约束力,凸显了每个WTO成员都必须承担执行WTO裁决的国际义务和国家责任,体现了WTO“规则导向”的理念。

(二)WTO裁决执行监督机制的特点

DSU中有4处明确规定监督制度,即第2.1条、21条、21.6条和22.8条。其中,第21条“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明确规定了WTO裁决执行监督机制的运行过程;第2.1条授权DSB作为监督WTO裁决执行机构和场合;第21.3条规定败诉方承担接受监督的法律义务,具体做法是在WTO裁决通过后30天内通报其执行裁决的意向;DSU第21.6条规定败诉方应向DSB提交一份关于执行裁决情况的书面报告;DSU第21.6条规定,任何成员有权在裁决通过后随时在DSB提出裁决的执行异议,即集体监督;同时规定,执行裁决问题在合理期限开始后的6个月内列入DSB会议议程,并应保留在DSB的议程上,直到该问题解决,即全程监督;另外,DSB还负责监督已经授权报复或进行补偿的案件。通过DSU的规定,可以看出监督执行是一种通过系统持续的过程分析和传播裁决执行情况的有效工具。败诉方执行裁决的情况必须受到多边的评论、监督和审议,面对WTO全体成员对某执行裁决情况所做出的集体评判〔11〕。(www.daowen.com)

1.监督的机制性

DSB被赋予裁决执行的监督职能,全体成员也拥有彼此监督执行裁决情况的权利,通过监督促使裁决得以及时有效地执行,推动实现有效解决争端、保障成员利益,确保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目标。通过提供执行信息,增强透明度,有效解决了充分了解其他成员执行裁决情况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监督的强制性

鉴于国际公法的“善意履约原则”,强调WTO裁决的法律约束力,败诉方接受监督是其必须履行的国际条约义务,更是每个WTO成员必须承担执行WTO裁决的国际义务和责任,如不执行,必将面临法律、经济和政治上的不利影响。

3.监督的多边性

DSU第21.6条规定,任何成员,特别是胜诉方在WTO裁决通过后可随时在DSB提出裁决的执行质疑,要求败诉方全面迅速地执行裁决,因此,败诉方所面临的是全体成员的集体监督,充分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多边主义。

4.监督的持续性

DSU明确规定败诉方应该“定期”提供裁决执行报告,不是“一次性”的行为,而是“持续”的提供,直到WTO裁决得以执行或争端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否则败诉方无法解除接受监督的义务,这说明监督是一个不断重复进行的持续过程。

5.监督的公开性

在大约每月召开一次的DSB会议上,都由全体成员对败诉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且会议书面记录通过WTO官网向全世界公开,这一做法就是要将败诉方执行裁决的过程公之于众,通过反复“曝光”,将裁决执行过程置于多边主义的“聚光灯”下,接受全世界的监督,目的是对败诉方产生一种集体的压力。

(三)WTO裁决执行监督的典型案例

根据DSU的规定,每项裁决的执行都必须向DSB做出通报,接受全体成员的多边全程监督。“欧共体——香蕉案”几乎成了DSB会议议程上的“永久议题”,截至2001年在多哈部长会议上豁免了“香蕉案”之前,欧共体在28次DSB会议上提交了25份裁决执行报告,反复解释其执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欧共体的裁决执行报告根本就是完全在重复之前提交的内容,拒绝提供裁决执行的具体方式和公布其执行裁决的计划,只是表示愿意执行其“国际义务”,故意回避提及执行WTO裁决。与此同时,欧共体继续实施违法措施,虽然在合理执行期限过半的时候,形式上提出一个新的香蕉进口体制改革建议,但该建议很快被胜诉方美国驳回,提出欧共体试图维护已被裁定违反WTO的歧视性香蕉进口体制。最后欧共体与美国、厄瓜多尔经过反复磋商就执行裁决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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