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欧执行WTO裁决的共同特点

美欧执行WTO裁决的共同特点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非常尊重WTO裁决,美国执行了大部分WTO裁定就是最好的证明。如果出现WTO协议与州立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一般由各州先行自主处理,在极个别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联邦政府宣布州立法律无效,要求遵守WTO规则和执行WTO裁决的情况。美国国会在国内法允许执行WTO裁决时为行政机构设计了专门的执行规则和程序。欧盟针对WTO裁决的执行问题主要通过司法审查各成员国的具体做法进行“事后处理”。

美欧执行WTO裁决的共同特点

(一)国家利益至上是美国执行WTO裁决的出发点

通过对美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进行分析,特别是对USTR认定美国被诉且在核心问题上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研究,我们发现,作为WTO的主要推动者和最重要的成员方之一,美国不仅是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倡导者和创建者,更是推动者和维护者。美国非常尊重WTO裁决,美国执行了大部分WTO裁定就是最好的证明。美国的国家利益决定了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角色定位,这也是美国对待WTO裁决执行的态度始终以自身的利益和价值判断为出发点的主要原因〔131〕。以实用主义为先导,国家利益至上的态度执行WTO裁决是美国执行实践的主要表现,也同时体现在其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以美国国家贸易代表署(USTR)为核心的协调机制更是其WTO裁决执行机制的一大特色〔132〕。当执行WTO裁决需要修改美国国内法时,美国国会将采取强硬立场,往往都会延迟甚至不予执行。通过撤销或修改对与WTO义务相冲突的国内法律条款的方式执行WTO裁决通常都十分困难、时间旷日持久。由此可见,美国在面对只有修改美国国内法才能执行WTO裁决时,通常会将国内法放在高于WTO的地位。其根本原因分析如下。

首先,美国国会于WTO正式成立之前通过《乌拉圭回合协定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URAA),这一法案专门处理WTO及其附属协定在争端裁决上与美国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根据URAA Section 102的规定,当WTO及其附属协定与美国国内法出现冲突时,美国国内法具有优先效力,并且禁止任何基于WTO及其附属协议的私人救济请求。比如,根据URAA Section102(b)的规定,任何WTO及其附属协议都不能作为有法律约束力的依据。由于体制和政治原因,这类情况在美国非常少见〔133〕。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法律和州立法律同时存在、各自运行。如果出现WTO协议与州立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一般由各州先行自主处理,在极个别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联邦政府宣布州立法律无效,要求遵守WTO规则和执行WTO裁决的情况。美国国会在国内法允许执行WTO裁决时为行政机构设计了专门的执行规则和程序。与法律层面的执行规则和程序相比较,URAA中关于行政措施的执行规则和程序更为明确、具体,且透明度更高。

其次,美国创设了一整套以USTR为“枢纽”的WTO裁决执行机制。USTR对外代表美国政府;对内负责及时通知涉及美国的WTO争端事项,而且负责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和磋商和协作工作,USTR还被授权启动WTO裁决的执行。当WTO做出美国政府某项行政法规或者行政实践违反WTO协议的裁决时,USTR应根据WTO裁决所涉及的事项,首先向对应的“国会委员会”〔134〕汇报,内容一般包括是否执行以及如何执行WTO裁决等方面,相关行政机构的负责人将提出修改方案,应当按照一般的立法程序,将修改方案及其解释公布在《联邦公报》上,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届满之后,USTR将修改方案及其解释与汇总的公众意见提交给相关的国会委员会。在最终修改方案及其解释对外公布之前,行政机构负责人与USTR再与国会相关委员会进行一次磋商,讨论修改方案及其解释最终生效的时间和方式〔135〕

最后,联邦法院一般情况下否认WTO裁决的约束力和优先效力,这样的司法做法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态度保持一致。联邦法院在1984年“Chevron案”中确立了审查行政行为的“两步法”〔136〕,“法律解释”中声明,关于美国国内法律法规的解释应当与国际义务保持一致,不能违反国际法〔137〕。但美国联邦法院裁决的一系列案件表明是否执行以及执行WTO裁决的水平完全属于行政机关的权力范畴〔138〕。即使行政机关没有根据国内法程序采取措施,联邦法院依然可以拒绝单纯根据与美国国内法相冲突的WTO裁决去判定行政机构的措施是否合理,虽然有时候联邦法院认为WTO裁决具有一定的说服力〔139〕

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涉及重大利益,美国政府还是愿意执行WTO不利裁决的;反之,则会利用各种手段拖延执行甚至不执行。比如“外国销售公司税收待遇案”(DS108)〔140〕,从磋商开始到执行结束,经历了整整9年的时间,其中包括执行程序的6年多时间,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延长了执行的时间,降低了执行效率,但弥补了执行WTO裁决带给美国国内产业的经济损失。美国国会、USTR和商务部在执行过程中充分利用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漏洞达到拖延执行的目的〔141〕

(二)促进欧盟一体化是欧盟执行WTO裁决的出发点

欧盟执行WTO裁决的实践充分反映了欧盟区内利益第一、贸易自由主义第二的态度。和美国的做法类似,欧盟理事会于1994年12月22日通过了第94/800号决定(关于实施“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决定),并在序言中对WTO及其附属协定在欧盟的法律效力做了说明:“由其性质所决定,不能认为可以在欧盟或者成员国法院中直接援用《建立WTO协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及其附件。”欧盟理事会第1515/2001号文件也在序言中明确,WTO裁决仅具有“预期效力”(perspective effect)〔142〕。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欧盟通常采用“转化”的方式来执行WTO裁决,即通过欧盟层面的修改立法和调查措施履行WTO义务〔143〕。欧盟针对WTO裁决的执行问题主要通过司法审查各成员国的具体做法进行“事后处理”。欧盟内部关于WTO规则以及WTO裁决是否具有“直接效力”(direct effect)的问题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审判〔144〕。比如因欧盟“香蕉案”(DS27)和“荷尔蒙案”(DS48)的执行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就是最好的证明。“WTO法之父”的杰克逊(John Jackson)教授很早就发现了这个问题,并指出:“较为一致的观点是WTO裁决等于创造了需要遵守的国际义务〔145〕。”

通过对相关司法判例的统计分析〔146〕,当WTO规则有利于欧盟一体化时,欧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则支持成员国法院援引WTO及其附属协议来解释国内法。比如荷兰法院在1998年的“Hems案”中,就能否援引TRIPS协议解释国内法的问题向欧盟法院提出建议〔147〕。欧盟法院不仅在本案中支持了这一做法,而且在其他一些案件中反复强调成员国法院应该按照TRIPS协议解释国内法〔148〕。但当遵守WTO规则或者执行WTO裁决对欧盟一体化不利时,欧盟法院则否认WTO规则或者裁决的直接和优先效力。

因此,我们可以将欧盟执行WTO裁决的特点归纳为以下几点。(www.daowen.com)

1.以尊重的态度全面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权利和程序执行WTO裁决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欧盟都会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规定向DSB声明其愿意执行WTO裁决,并且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强调自己已经完全执行了WTO裁决,其主要目的是拖延执行的策略。但这种表现也同时说明欧盟始终保持了尊重WTO裁决的态度,经过多年参与WTO争端解决实践,欧盟已经充分掌握了最大限度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利益的方法和技巧。利用在执行程序之前的高上诉率,不断争取延长合理执行期限以及使用政治经济利益诱惑与压力促使争端方达成和解方案等手段,来实现其拖延执行的最终目的。

“欧盟——紧固件案”(DS379)裁决的执行正是如此,欧盟在上诉失败之后,首先对外表示其愿意执行WTO裁决,并通过协商争取到了14.5个月的合理执行期限,这比一般的仲裁裁定的12个月的合理执行期限更长。另外在“欧共体——香蕉案”执行程序中,在合理执行期限过半的时候,欧共体便提出一个新的香蕉进口体制改革建议,但最终该建议被胜诉方拒绝,认为欧共体的改革建议“措辞含混”“换汤不换药”,试图让违法的歧视性香蕉进口体制永久有效。

2.用敷衍的实质最大限度地维持欧盟原有制度的稳定

在尊重态度的背后,欧盟采用一切表面化和装饰性手段敷衍地执行WTO裁决,以“新瓶装旧酒”的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持原有制度的稳定。如“欧盟——紧固件案”(DS379)案的裁决执行过程中,欧盟主动表示愿意执行裁决,但只是略微下调税率,损害性倾销仍然存在,在复审信息披露中采用“走过场”的做法,试图迷惑胜诉方中国对实质内容的审查;在“澳大利亚/巴西/泰国诉欧盟糖类出口补贴案”(DS265/DS266/DS283)案裁决执行过程中,欧盟表面上修改了部分规则,但补贴措施仍然存在。在实际执行WTO裁决过程中,此类案件不在少数。

3.表面执行但实际裁决的结果“暗藏玄机”

实际上,欧盟执行WTO裁决的根本目的是维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和可预见性,以方便自己利用这一平台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因此导致欧盟在不得已执行败诉裁决的情况下,为实现自己的贸易保护主义预留空间,表面上看是在执行裁决,事实上背后“暗藏玄机”。如在“欧盟——紧固件案”(DS379)案裁决执行过程中,看似中国是胜诉方,但欧盟修改相关规则时也把对中国不利的裁决增加到《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的第9(5)条中。修改后的新规定是:“适用本节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供应商与国家之间或供应商之间的经济结构或企业联系的存在,国家对定价和产出方面的控制或重大影响,或者供应国的经济结构。”因此经过修改后,欧盟对中国企业施加单一税率的风险并没有取消,且这一新规定依然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和可利用空间。

4.实虚兼顾以实现国家实用主义与贸易自由主义双重价值

欧盟经常在国际人权、劳工权利以及全球环境保护等方面尝试用“绿色政治”“绿色经济”等方法增加自己的国际话语权,以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美好愿景,增强自身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维护经济利益和国民利益。采取既要占据民主思想和普世观念的高地,又要获得实质经济利益的实虚兼顾策略。这种国家实用主义与贸易自由主义双重价值同时实现的WTO裁决执行策略值得中国借鉴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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