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对欧盟执行WTO裁决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和分析,可以发现欧盟执行WTO裁决的基本立场和态度,包括其屡试不爽的“拖延”战术以及“变相执行”策略。
(一)“基本执行或有效执行”是欧盟执行WTO裁决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欧盟作为WTO的主要创始方和重要参与者,更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参与方和价值引领者,“基本执行或有效执行”了大部分的WTO不利裁决。
在所有WTO争端案件中,欧盟一直明确表示愿意执行WTO裁决,并实施一系列措施尝试“基本执行或有效执行”大部分的WTO裁决。虽然争端各方对现在的某些执行措施和执行结果仍然存在争议,但WTO裁决执行的主要制度效应已经充分显现,极大地限制了贸易保护主义趋势以及单边贸易措施的适用。
(二)执行WTO裁决涉及敏感或核心问题时,欧盟采取“拒绝执行或变相不执行”的强硬立场
欧盟以尊重的态度明确表示愿意执行所有WTO裁决,但是如果执行WTO裁决涉及欧盟敏感或核心问题时,欧盟事实上往往采取“以不变应万变、以万变求不变”的策略,拖延执行或变相不执行WTO裁决,甚至拒绝撤销或修改欧盟原有的违法贸易政策或措施,这种坚决的立场和强硬的态度在几起典型案例中都有明显表现。如在DS26/DS48(“美国/加拿大诉欧盟影响肉及肉制品措施”——“荷尔蒙案”)案中,欧盟以WTO裁决干涉其为了保护公民身体健康而采取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的权利为由,强烈反对执行WTO裁决,美国用尽各种方法和手段促使欧盟执行裁决,获得授权报复,甚至威胁使用“301条款”,最终也未能迫使欧盟执行裁决;在DS27(“美国等诉欧盟香蕉案”)案中,欧盟在WTO裁决执行过程中使用了拖延执行、变相不执行、“换汤不换药”等多种手段维持其违法的香蕉进口措施,利用DSU第21条和第22条之间的法律漏洞和执行制度缺陷,利用各种“程序烟雾弹”,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和可预见性完全落空,为WTO裁决执行机制蒙上了巨大阴影。在DS291(“美国诉欧共体生物产品的批准和销售案”)和DS316(“美国诉欧盟影响民用大飞机贸易措施案”)这两起案件中,由于美国和欧盟在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93〕、波音与空客战略产业经济利益冲突〔94〕等方面的严重矛盾,导致WTO裁决根本无法充分执行。事实上,欧美双方在某些问题上的国内做法都违反了WTO贸易自由化的要求,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内提起诉讼并非是想根本解决问题,而是给予对方一定的压力,利用授权报复手段维护本国经济利益。
由此可见,欧盟在核心利益和敏感问题上一直坚持强硬的立场和坚决的态度,自然影响执行WTO裁决的态度,使其变得消极和对抗。
(三)欧盟普遍采用“拖延”策略执行WTO裁决(www.daowen.com)
凡是要求欧盟撤销或修改违法措施或政策来执行WTO裁决的案件,欧盟都普遍采用“拖延”策略,想方设法地延迟执行时间,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和最大化,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在执行时间上,欧盟最大限度地用尽拖延策略,保证欧盟在维持违法措施或政策的情况下,争取最长时间实现平稳过渡或规避执行WTO裁决的目的。拖延策略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提出上诉,除了胜诉案件或根本不可能胜诉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一律提出上诉,上诉率高达70%明显超过WTO的平均水平,所需时间平均为25.7个月。第8—15类案件的执行合理期限的平均时间为10.6个月,并且出现多次延长合理期限的情况〔95〕;而且第11—15类执行复审和授权报复争端案件中,“合理执行期限至最终解决案件所需时间”至少2年,最长的达到10年之久〔96〕。由此可见,欧盟将“拖延”策略在执行时间上运用得淋漓尽致。
第二,在执行内容上,欧盟“渐进式”的、以“换汤不换药”的方式部分象征性地多次修改违法规则和政策,而事实上依然维持原有违法规则和政策,变相延长执行WTO裁决的时间。如在“澳大利亚/巴西/泰国诉欧盟糖类出口补贴案(DS265/DS266/DS283)案”中,申诉方并不完全认同欧盟部分修改法规的做法来执行WTO裁决,认为修改后补贴措施仍然存在;在“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DS397)裁决执行过程中,欧盟表面上明确表示愿意执行裁决,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采用“走过场”的消极拖延执行策略,只是略微下调税率,损害性倾销措施依然存在,在执行复审过程中提交的信息披露没有提供任何新的内容;在“美国诉欧盟影响民用大飞机贸易措施案”(DS316)执行过程中,欧盟只是选择性地部分撤销了违反WTO协议的争议措施,其他违规措施依然存在。因此,在大部分案件执行过程中,欧盟的普遍做法是:首先明确表示愿意执行WTO裁决,释放了“烟雾弹”之后,事实上并无实质性的修改违法措施或政策,而是极尽所能地拖延执行。
(四)欧盟充分利用执行方式自主权,以“变相执行”策略维护自身利益
根据WTO的规定,成员方执行WTO裁决一般只需要修改违规措施使其与WTO涵盖协定一致,成员方有权自行决定执行方式〔97〕,如果胜诉方不对执行结果提出异议,绝大多数情况下,WTO裁决执行完毕。
因此,欧盟在大部分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只是象征性的修改违规措施,并不急于迅速有效地执行WTO裁决,与此同时,向胜诉方提出就具体争端问题进行磋商,采取各个击破、息事宁人的策略。这种做法的目的很明显,一方面,争端双方通过谈判解决问题,缓解了欧盟执行裁决的压力;另一方面,这种“变相执行”可以维持原有规则和政策以维护自身经济利益,防止欧盟贸易法律制度发生剧烈变化,实现了其“变相不执行”WTO裁决的真实目的。欧盟在实际中通过与争端方最终签署和解协议或谅解备忘录的方式解决争端的现象都能够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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