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在GATT/WTO争端解决中的参与概述

欧盟在GATT/WTO争端解决中的参与概述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WTO成立至2018年3月31日,根据WTO官方统计数据,欧盟作为被诉方的争端解决的案件共有85件,占争端解决案件总数的14.7%。欧盟作为申诉方的争端解决的案件共100件,占争端解决案件总数的17.2%。欧盟是仅次于美国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活跃参与方,85件被诉案件使得欧盟如何具体执行WTO裁决的问题有了充分的实践基础和理论研究的必要性。上述数据充分显示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依然是大国成员贸易较量和法律战争的舞台。欧盟处于该类状态的案件有10件。

欧盟在GATT/WTO争端解决中的参与概述

自WTO成立至2018年3月31日,根据WTO官方统计数据,欧盟作为被诉方的争端解决的案件共有85件,占争端解决案件总数的14.7%。欧盟作为申诉方的争端解决的案件共100件,占争端解决案件总数的17.2%。

欧盟是仅次于美国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活跃参与方,85件被诉案件使得欧盟如何具体执行WTO裁决的问题有了充分的实践基础和理论研究的必要性。欧盟极具特殊性的成员方地位也使得争端解决和裁决执行更具复杂性,需要深入探讨。

就欧盟提起的100件申诉案件和85件被诉案件而言,相应具体的被诉方和申诉方如表2-5所示。

表2-5 欧盟申诉、被诉主要成员方及中国数量/比例一览表

[76]中国对欧盟进行的被诉与申诉案件数量分别并列排名第三位(9件)、第六位(5件),无论同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相比,数量并不突出。

从欧盟申诉、被诉案件数量来看,美国、加拿大、印度、阿根廷是主要的国家,前五名成员方涉及的案件数量占绝大部分。上述数据充分显示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依然是大国成员贸易较量和法律战争的舞台。

(一)以案件现有状态为标准,欧盟执行WTO裁决情况分析

以案件现有状态为分类标准,欧盟被诉的85件案件所处状态数量、比例以及WTO全部案件数量、比例如表2-6所示。

表2-6 欧盟被诉案件及WTO全部案件所处状态分类数量/比例一览表〔75〕

(续表)

以上表所见,第8—16类的案件是欧盟涉及执行的WTO裁决案件,下面对上表中的主要种类进行具体分析。

1.第1类和第2类争端案件

第1类“完成磋商,尚未成立专家组”是指WTO争端案件依照DSB规定双方已经进入磋商阶段、但专家组还未成立、也未申请撤销案件且没有公告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

该类案件目前共有192件,占全部案件的近1/3比重;欧盟被诉案件中处于该状态的共计31件,占欧盟被诉案件总数的36.1%。

欧盟被诉案件处于该类状态的原因有:一是自申诉方提起争端后一直处于磋商阶段,争端双方虽然已经就相关问题达成和解方案,已经实质性地解决了该争端但未及时通知DSB,或者案件效果和争端双方处理方式并不明确。如“印度诉欧盟及其成员国没收运输途中学名药案”(DS408)〔76〕,争端双方已经就如何防止仿制药被扣押达成了一份临时和解协议〔77〕。二是争端方刚刚提起申诉,程序已经进入磋商阶段。

第2类“DSB同意成立专家组,但专家组成员未选出”〔78〕是指WTO争端案件磋商失败,已经进入专家组阶段,DSB同意成立专家组,但专家组成员还未确定。欧盟处于该类状态的案件有10件。

2.第7类和第8类争端案件

第7类“报告通过,无须采取进一步行动执行”〔79〕是指专家组报告或/和上诉机构裁决已经通过,案件结束,败诉方无须采取进一步行动来执行WTO裁决。这类案件目前共有37件,占据WTO争端案件总数的6.4%;欧盟被诉案件处于该状态的有7件,占欧盟被诉案件总数的8.2%。

第8类“报告通过,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执行”〔80〕是指专家组报告或/和上诉机构裁决发现争议措施与WTO协议不符,DSB建议使其与WTO协议保持一致。此类案件共有46件,占WTO争端案件总数的8%;欧盟被诉案件处于该状态的有6件,占欧盟被诉案件总数的8.3%。表2-7从时间角度对欧盟这6件案件的具体处理过程和执行情况进行比较。

表2-7 欧盟第8类“报告通过,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执行”_________案件处理及执行情况一览表

[83]WTO Website,European Communities-Measures Affecting the Importation of Certain Poultry Products-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Brazil,WT/DS69/9(2019-3-30).
[84]WTO Website,European Communities-Export Subsidies on Sugar-Understanding between Australia and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WT/DS265/36(2019-3-30).

(续表)

[85]WTO Website,European Communities-Anti-Dumping Measure on Farmed Salmon from Norway-Extension of Time Period under Article 21.3(b)of the DSU,WT/DS337/7(2019-3-30).
[86]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欧盟对挪威养殖鲑鱼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EB/OL]http:// www.cacs.gov.cn/jidian/show.aspx?articleId=53824(2019-3-30).
[87]滕飞.中方凿开紧固件反倾销案突破口.国际商报.2012-07-10(A1、A3);滕飞.欧盟紧固件执行案漏洞越“凿”越大.国际商报,2012-07-17(A1、A3).
[88]WT/DS 397-15A3,Council Implementing Regulation(EU)No 924/2012 of 4 October 2012 amending Regulation(EC)No 91/2009 imposing a definitive anti-dumping duty on imports of 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4 October 2012,EN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L275,10 October 2012,p.20.

3.第9类和第10类争端案件

第9类“被申诉方通告执行完毕,无执行一致性异议”〔81〕是指败诉方通知DSB裁决已经执行完毕,申诉方未提出任何执行异议。其中欧盟被诉案件有11件处于此类状态,占欧盟被诉案件总数的15.3%。相关案件具体信息如表2-8所示。

表2-8 欧盟第9类“被申诉方通告执行完毕,无执行一致性异议”案件处理及执行状况一览表

[90]WTO Website,European Communities-Anti-Dumping Duties on Malleable Cast Iron Tube or Pipe Fittings from Brazil-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WT/DS219/13(2019-3-28).

(续表)

[91]WTO Website,European Communities-Customs Classification of Frozen Boneless Chicken Cuts Understanding between Brazil and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regarding Procedures under Articles 21 and 22 of the DSU,WT/DS269/16(2019-3-27).
[92]此案件WTO官网未有官方执行文件存在。
[93]WTO Website,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its Member States-Tariff Treatment of Certa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ducts-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United States regarding Procedures under Articles 21 and 22 of the DSU,WT/DS375/17(2019-3-30).

第10类“双方达成执行协议”〔82〕是指争端双方已经通知DSB其就执行裁决达成协议或谅解。其中欧盟有4件处于此类案件,占欧盟被诉案件总数的5.6%。相关案件具体信息如表2-9所示。

表2-9 欧盟第10类“双方达成执行协议”案件处理及执行状况一览表

[95]此后欧盟认为其已经完全执行DSB裁决,对报复措施是否应中止提出新争端案件磋商请求,最后双方签署谅解备忘录。(www.daowen.com)

(续表)

[96]WTO Website,European Communities-Trade Description of Sardines-Notification of Mutually Agreed Solution,WT/DS231/18.

4.第11—15类涉及执行情况复审及报复措施的争端案件

第11类“对裁决或执行成立执行专家组”〔83〕是指申诉方对案件的执行情况存在异议,根据DSU第21.5条设立执行复审专家组。目前正处于该状态的欧盟被诉案件有1件,即DS316(“美国诉欧盟影响民用大飞机贸易措施案”)。

第12和13类“执行专家组未发现不一致”〔84〕和“执行专家组发现不一致”〔85〕是指执行复审专家组可能作出的两种裁决结果。在DS27(“美国等诉欧盟香蕉案”)和DS141(“印度诉欧共体床上用品案”)〔86〕中,欧盟被裁决其执行与WTO协议不符。

第14类“申请报复”〔87〕是指执行专家组裁定执行结果与WTO协议不一致后,申诉方申请授权报复。该类案件既包括处于申请授权报复阶段的案件,也包括对报复部门及水平正在进行仲裁的争端案件。目前只有DS291(“美国诉欧共体生物产品的批准和销售案”)处于此类状态。

第15类“授权报复”〔88〕则是DSB授权申诉方实施报复措施的案件。目前没有任何成员方对欧盟正在实施授权报复。

第11—15类争端案件共计4件,占据欧盟被诉案件总数5.6%的比例。相关案件具体信息如表2-10所示。

表2-10 欧盟第11—15类执行情况审查和报复措施争端案件处理及执行状况一览表

[103]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Certain Member States-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Large Civil Aircraft,WT/DS316/AB/R,para.709,1233.
[104]WTO Website,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Certain Member States-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Large Civil Aircraft-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Union,WT/DS316/17(2019-3-27).
[105]See WTO Website,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certain Member States-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Large Civil Aircraft-Recourse to Article 21.5 of the DSU by the United States-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WT/DS316/19(2019-4-30).
[106]See WTO Website,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certain Member States-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Large Civil Aircraft-Recourse to Article 21.5 of the DSU by the United States-Communication from the panel,WT/DS316/25(2019-4-30).
[107]WTO官网就该案件的所有材料中仅提及欧盟愿意执行DSB裁决,但关于执行的方式没有任何资料。

5.第16—17类以其他途径解决的争端案件

第16类“申诉方中止专家组工作”〔89〕是指申诉方申请专家组停止工作,并且因为中止12个月以上,专家组授权即告终止。属于此类案件的只有DS347[“美国诉欧盟及某些成员影响民用大飞机贸易措施案(第二次申诉)”]。

第17类“在报告产生前申诉撤回、措施终止或双方达成协议”〔90〕是指在上诉机构裁决或专家组报告做出之前,争端方撤回申诉、废止争议措施或达成一致协议等,从而结束争端的情况。此类案件不涉及WTO裁决执行的相关问题,因此不对此类的11个争端案件做出具体分析了。

(二)以执行效果为标准,欧盟执行WTO裁决情况分析

DSU第21条第1款规定成员方需要“迅速符合”(prompt compliance)DSB的建议或裁决,具体方式为纠正违反WTO规则的措施使其与WTO协议相符(bring measures into conformity)〔91〕。通常情况下,争端方甚至不同专家组成员都会对某一案件的具体执行效果有不同评价,因此对于欧盟是否真正、完全、有效地执行了WTO裁决是非常难以确定的事实。根据对欧盟向DSB提交的诸多执行WTO裁决的资料、申诉方对执行裁决的评价和后续提起的相关执行程序,WTO裁决执行效果和执行期限等情况进行分析,判定欧盟执行WTO裁决的具体情况。

欧盟被诉案件中有33件通过了专家组报告,而欧盟败诉需要执行WTO裁决的案件有26件。欧盟执行WTO裁决的主要策略有执行裁决、拖延执行裁决和不执行裁决三类(表2-11)。

表2-11 欧盟执行WTO裁决情况分类一览表

[111]因本书行文阐述中分类标准之实际厘清难度,本类数据中包括的案例也可能已出现在第一类中,但之后做出的总结角度和总结结论也并无冲突,因此允许这种重叠现象的出现。第二类主要包括欧盟执行过程中出现拖延情况的案件,包括超过合理执行期限、进行执行审查程序的案件。

1.基本执行或有效执行WTO裁决的案件

第8类案件中除了DS397(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正在执行之外,其他案件都已经通过达成执行协议或者谅解备忘录等方式执行完毕,胜诉方后来都没有提起后续的执行复审程序。

第9类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通过撤销或修改原条例或制定新条例的方式在合理期限内执行了WTO裁决,没有胜诉方提起后续的执行复审或授权报复等程序。

第10类案件中,在DS231案中,争端双方在延长的合理期限内达成执行协议并修改了理事会条例,在DS301案中,欧盟没有延长到期的争议措施,两起案件均可认为是“基本执行或有效执行”案件。

2.拖延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WTO裁决的案件

第8类案件中,在DS397案执行过程中,欧盟一直表示愿意执行WTO裁决,但执行复审程序后的信息披露完全是“走过场”,没有修改原有的高额反倾销税。这很明显是在合理执行期限内的拖延执行做法,中国做出大量努力,推翻欧盟关于税率的计算方法,拆穿欧盟变相拖延执行WTO裁决的诡计。

事实上,在许多执行案件中,欧盟均存在拖延或变相拖延执行裁决的做法,“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策略屡见不鲜。包括在执行时间、方式以及内容等方面都变换各种花样,试图蒙混过关,想办法以表面性和过场性的撤销措施、修改规则或双方协商等手段尽可能的不执行对欧盟经济利益不利的WTO裁决。

3.拒绝执行或变相不执行WTO裁决的案件

第10类案件中,DS26/DS48案[“美国/加拿大诉欧盟影响肉及肉制品措施(荷尔蒙)案”],欧盟在合理期限内未执行WTO裁决,美国获得报复授权。双方经过反复磋商和仲裁,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但欧盟在此案中的强硬立场和执行表现使其国际声誉蒙上了一片乌云。

第11类案件中,DS316案(“美国诉欧盟影响民用大飞机贸易措施案”)中,虽然欧盟为了执行WTO裁决而对违法措施做出大量修改和整顿〔92〕,但美国提出并不认为欧盟完全执行了WTO裁决,明确列出13项补贴措施中存在的问题。由此可见,欧盟执行美国胜诉的WTO裁决也坚持一贯的“不痛不痒、以万变实现本质不变”的策略,这种执行结果远远不能满足美国的预期值。

第13类案件中,DS27(“美国等诉欧盟香蕉案”)案中,欧盟采用拖延战术,在合理期限结束后的第132个月才与美国达成解决方案。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欧盟两次修改“新香蕉进口体制”都没有实现完全执行WTO裁决的目的。

第14类案件中,DS291(“美国诉欧共体生物产品的批准和销售案”)也是欧盟“拒绝执行或变相不执行”WTO裁决的典型案件之一。欧盟在延长合理执行期限的情况下仍没有完全执行WTO裁决,美国申请报复授权,双方针对报复水平进行仲裁。目前仲裁处于中止状态,争端双方仍就解决案件进行反复磋商。由此可见,欧盟的做法是拖延战术的一部分,是事实上的变相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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