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执行WTO裁决的典型案例分析

美国执行WTO裁决的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作为WTO最主要的成员方之一,是在WTO被诉案件最多的一个成员,有大量的败诉案件需要执行。本案中,DSB授权报复的数额是WTO历史上金额最大的一次。因此,本案证明,欧盟获得巨大数额的报复授权和坚持实施长期的报复措施是促使美国执行裁决的主要动力。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中明确规定了对裁定为倾销的行为可以提起刑事诉讼,并可以要求三倍的罚款,这一规定被WTO裁决为违反了WTO协议,美国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WTO裁决。

美国执行WTO裁决的典型案例分析

美国作为WTO最主要的成员方之一,是在WTO被诉案件最多的一个成员,有大量的败诉案件需要执行。从目前的执行现状来看,美国的执行WTO裁决的比较还是比较高的,但也存在因为各方面的原因而导致拖延执行或拒不执行的案件,而成为WTO裁决表现中的“坏榜样”,而承受报复威胁或授权报复的不利后果。

(一)美国——FSC案(DS108)

1.基本案情

欧共体针对美国对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美国公司提供避税的优惠待遇措施提起诉讼,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裁定美国的补贴措施违反WTO协定,但美国并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决,2000年11月,欧共体向DSB申请报复授权。

欧共体向DSB申请的报复水平为40.43亿美元,并认为这一数额是完全合理的,美国实际补贴的数额所造成的影响远远超过这一水平〔11〕。美国则认为,从美国补贴总额对全球贸易的实际影响中除去欧共体以外其他成员的影响后,余下的数额就是美国补贴对欧共体贸易的影响数额〔12〕。按照美国提议的计算方法,美国实际补贴总额为40.43亿美元,而欧共体在全球贸易中所占的比例是26.8%,据此,欧共体对美国可实施的报复水平仅为10.84亿美元〔13〕。但仲裁员认为,本案在确定报复水平时,应将美国补贴措施的严重程度考虑在内,不能将报复水平仅仅局限于消除贸易的影响,还应考虑违规措施的严重性和对权利义务平衡的破坏程度〔14〕。因此,2002年8月30日,第22.6条报复水平仲裁庭最终裁定报复的水平为40.43亿美元,等于美国实际补贴的总额〔15〕。本案中,DSB授权报复的数额是WTO历史上金额最大的一次。

仲裁员对这一裁决解释如下:首先,报复水平必须有助于实现报复促使执行的目的,即实现无延迟地取消禁止性补贴的目的〔16〕;其次,美国在WTO协定项下所承担的义务是“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这项义务不能分割,因此,只能按照实际补贴总额而不是实际贸易效果来确定报复的水平〔17〕;最后,美国每年提供了超40亿美元的非法补贴,不能因为受美国补贴的部分产品出口到欧共体以外的其他成员就否定其补贴的不利影响〔18〕

而美国认为,仲裁员的解释“令人不安”,仲裁报告存在“严重缺陷”。美国提出下列观点予以反驳〔19〕:首先,报复水平的计算应该基于贸易效果,不应与贸易效果不成比例;其次,在任何案件中,要实现报复促使执行的目的,报复水平的确定完全掌握在仲裁员的手中,将极大地扩大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最后,仲裁员提出的美国在WTO协定项下所承担的义务是“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003年4月24日,欧共体向DSB申请报复授权;2003年5月7日,DSB授权欧共体对美国实施报复措施。2003年12月8日,欧共体通过了欧洲理事会第2193/2003号条例,针对来自美国的某些产品征收额外关税。2004年5月1日,欧共体对自美国进口产品征收了5%的进口关税,并且税率每月增加1%,直至17%的既定上限。欧共体实施报复的方式被称为“随时间流逝增加报复水平”〔20〕

随后,美国对原FSC法进行了修改并快速通过了2004年《美国就业机会创造法》,即“FSC-ETI”法,作为对DSB建议和裁决的执行。虽然欧共体认为,该法未能使得违规措施与WTO协定相一致,但欧洲理事会还是相应的通过了第171/2005号条例,欧共体据此条例中止了其报复措施。

2006年3月4日,该案原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经过审理裁定美国的新法仍然没有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因此,2006年5月3日,欧盟委员会宣布,自2006年5月16日开始,将对自美国进口的部分产品征收14%的额外关税,迫于欧盟报复措施的压力,美国国会只好再一次通过立法,决定将在下一个财政年度撤销“FSC-ETI”法,欧盟认为,只要美国总统签署了该法,欧盟就已经达到了其实施报复措施促使执行的目的,因此,将不再继续实施报复措施。

2.案件评析

本案中,欧盟申请对美国的报复授权就是针对“欧共体——香蕉案”和“欧共体——荷尔蒙案”的。如果欧盟真的实施了这40多亿美元的报复措施,就相当于美国从乌拉圭回合以来从欧盟市场获得的所有利益,而且,这个报复措施除了经济影响外,还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尤其是在关税高峰时更加明显〔21〕。因此,本案证明,欧盟获得巨大数额的报复授权和坚持实施长期的报复措施是促使美国执行裁决的主要动力。

(二)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DS136)

1.基本案情

从1997年起,日本、欧盟、俄罗斯、中国等国家或地区向美国出口钢铁制品的量迅速增长,导致美国的钢铁产业受到严重冲击,引起钢铁产业利益集团的担忧,他们提出上述国家或地区正在以非法的低价销售手段损害美国钢铁产业,因此他们通过国会向美国政府施压,要求政府采取救济措施的同时,对外国钢铁制造商提起诉讼。在著名的“Geneva Steel Corp.V.Ranger Steel Supply Corp.”和“Wheeling-Pittsburgh V.Mitsui&co.”两起案件中,美国均依据《1916年反倾销法》规定的私人诉讼权以原告身份起诉外国钢铁制造商构成倾销。在此之前《1916年反倾销法》极少被适用,作为被告的外国钢铁制造商仓促应诉,同时由于诉讼成本昂贵,举证责任繁重,绝大多数被告疲于应诉,结果导致被告在商业利益上受到很大损失。于是,欧盟和日本在1998年11月申请WTO成立专家组裁决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的规定违反了WTO协议。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中明确规定了对裁定为倾销的行为可以提起刑事诉讼,并可以要求三倍的罚款,这一规定被WTO裁决为违反了WTO协议,美国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WTO裁决。

2002年1月,欧共体和日本向DSB提出报复授权的申请,报复的方式是制定与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在实体和程序上相似的专门针对美国进口而实施的法律规范来抵消因美国违规措施而造成的利益丧失或者减损〔22〕。由于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还没有正式实施,暂时无法计算具体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水平,因此,欧共体和日本没有申请实施传统的中止关税减让的报复方式,而是申请采用一种新型的“镜像立法”的方式实施报复措施。但这一做法被DSB所否定,因为单边的“以暴制暴”式的报复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所严格禁止〔23〕

2003年9月19日,鉴于美国一直没有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欧共体申请第22.6条仲裁,仲裁员表示,由于该法还没有实施,无法作出具体数额的报复授权,因此,仲裁员决定设置一些参数由欧共体实施报复时予以参考。具体参数包括:(1)根据《1916年反倾销法》的判决而由欧共体公司所支付的罚款数额;(2)欧共体公司和美国原告根据《1916年反倾销法》所达成的和解数额〔24〕。由于本案情况极其特殊,仲裁员没有按照传统的做法作出具体数额报复水平的裁定,而是仅仅提供了计算报复水平参数的方法,使得欧共体获得了确定具体报复水平的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2004年11月26日,美国通知DSB,美国国会已经撤销《1916年反倾销法》而执行了DSB的建议和裁决。同年12月17日,美国进一步表示,12月3日,美国总统已经签署通过了《综合贸易和技术修正法》,该法中包含了撤销《1916年反倾销法》的相关条款〔25〕。该法的通过成为美国在执行WTO要求美国修改立法的建议和裁决方面最积极的行动。

2.案例评析

本案中,获得胜诉裁决的欧盟和日本在执行该裁决过程中遇到了困难,甚至出现了罕见的胜诉方对抗立法的情况。本案中,WTO裁决认定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的规定违反了WTO协议,在2000年9月对美国提出建议其撤销该法或根据WTO协议修改该法有关规定,但是美国国会拒绝撤销该法。导致该法一直处于违反WTO协议的未执行状态,并在美国国内持续具有法律效力。为了保护日本企业利益,日本出台了非常罕见的对抗立法,即《有关1916年法的损害恢复法》。该法规定:(1)即使美国法院裁决日本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日本法院也可以拒绝承认美国法院的裁决并不支持其裁决在日本国内的执行;(2)因在美国国内执行裁决而导致日本企业遭受损失时,对提起诉讼的美国企业或者其全资子公司和总公司,日本企业可以要求利益返还甚至损害赔偿〔26〕。最后,美国议会通过了包括《1916年反倾销法》废除案的《综合贸易和技术修正法》,并于2004年12月3日由总统签署后正式实施〔27〕。但是,在2004年11月,日本又有五家企业在《1916年反倾销法》被撤销前不幸“赶上末班车”,被基于美国1916年法案起诉。

(三)美国——版权法案(DS160)

1.基本案情

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10(5)节的规定,在不超过一定规模(2 000—3 750平方英尺)或者限制一定设备的营业场所内可以播放电台或电视音乐而不必向著作权者或表演者支付任何费用,这项规定免除了美国某些小型酒吧、餐馆和其他公共场所播放音乐所产生的版权责任。爱尔兰音乐权利组织在欧盟作家和作曲家协会的支持下,根据欧共体贸易壁垒法规针对美国这一立法措施向DSB提起诉讼。欧共体决定对《美国版权法》第110(5)节之“商业例外”和“家庭例外”规定向DSB提起申诉,指控美国允许在特定条件下未支付版税而可以在公共场所(如商店、饭店和酒吧)播放广播和电视音乐,违反了WTO协定。WTO专家组裁定《美国版权法》第110(5)节之“家庭例外”符合WTO协定的要求,而“商业例外”规定违反了TRIPS协定第9.1条和《伯尔尼公约》第11条的有关规定。DSB支持了欧共体的主张,建议美国撤销其《版权法》第110(5)节的规定,使其与TRIPS协定相一致〔28〕。但美国一直未能执行DSB的建议与裁决。

2002年1月,由于美国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执行DSB建议和裁决,即美国未能撤销违规的《美国版权法》第110(5)节的规定,欧共体向DSB申请授权其对美国实施贸易报复。为确定适当的报复水平,美国申请了DSU第22.6条报复仲裁程序,但仲裁程序随后被中止。随着争端的不断升温,双方在积极磋商的努力下,美国同意在《美国版权法》修改前寻求其他途径来补偿欧共体的著作权者和表演者的经济损失。

该案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在合理执行期限届满前,美国已预知其将不能执行裁决,而事先申请DSB依据DSU第25条规定的特别仲裁程序对报复水平进行了预先裁定,确定《美国版权法》第110(5)节之“商业例外”规定对欧共体造成的利益损害为每年1 219 900欧元〔29〕。这样为双方达成临时性货币补偿协议提供了便利。本案是正式援引DSU第25条仲裁案的唯一一例。

2003年6月,美国和欧共体达成了一项货币补偿协议。根据该协议,美国同意在2004年年底修改其《版权法》以执行DSB建议和裁决,并于2001年12月21日起,在随后的三年内向欧共体表演协会设立的基金支付总额为330万美元的货币补偿,此数额基本等于欧共体著作权者和表演者由于《美国版权法》第110(5)节的规定而遭受的损失数额,作为对该协会成员和著作权者、表演者提供的经济支持〔30〕。协议还规定,如果美国不能完成支付或三年的临时期限届满而双方未能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欧共体将保留进一步申请报复授权的权利。欧共体表示,它这样做的目的是“允许其向美国国民针对与版权产品有关的广泛措施征收特别费用”〔31〕。而这笔特别费用可以向在欧共体范围内寻求版权保护的美国公司征收,哪怕这些美国公司并没有侵犯欧共体的版权。

该临时货币补偿协议已于2004年年底终止,但到目前为止,美国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欧共体也没有针对美国的不执行裁决行为再次申请报复授权。

2.案件评析

本案中,美国使用支付货币补偿的方式代替执行WTO裁决和承受授权报复。而案件中适用的货币补偿与DSU第22条规定的补偿不一样,因为货币补偿是采用支付货币而非关税减让的方式;直接支付给欧共体境内的相关协会而非欧共体本身;货币补偿只提供给了胜诉方欧共体,而未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补偿其他WTO成员方。

案件中,在欧共体的报复威胁之下,美国为了满足国内特定利益集团的需要,选择了用支付货币补偿的方式长期“购买”违规使用欧共体音乐产品的权利。美国的做法,一方面反映了其对WTO裁决的漠视,另一方面,也可以视为对受《美国版权法》侵害的欧共体著作权者和表演者的一种经济补偿,与完全的不执行裁决相比,这种货币补偿是一种比较积极的执行措施。欧共体选择三年作为货币补偿期限,意味着欧共体不愿意让美国长期实施违规措施而不执行DSB建议与裁决,欧共体认为,货币补偿只是临时性的,美国需要一些时间来完成国会中的权利平衡〔32〕

发展中国家集团最先提出设立货币补偿制度以来,不断有成员方提出在GATT/WTO中引入货币补偿机制,但到目前为止,还未被普遍接受。虽然DSU规则中没有任何关于货币补偿的规定,但本案开创了适用货币补偿的先例。本案中,美国和欧共体达成了货币补偿协议,并通过美国支付货币补偿的方式而解决了双方之间的贸易争端,表明WTO的两个重要成员已经接受了货币补偿制度。虽然缺乏DSU的明文规定,WTO成员对此还未达成共识,但DSB已经接受了货币补偿通报并“默许”货币补偿可以作为WTO裁决的一种执行方式。

本案是在WTO体制下适用货币补偿的先例,为解决货币补偿的法律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一方面,美国和欧共体作为全球贸易领域最大的两个WTO成员的实践对多边贸易体制和其他WTO成员的实践必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美国和欧共体通过达成货币补偿协议的方式解决贸易争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国际社会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更方便、更有效的救济需求。在WTO多哈回合谈判中,众多成员呼吁将货币补偿制度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来并提出了诸多提案和建议,但谈判进程的缓慢和疲软,极有可能刺激WTO成员效仿美欧在本案中的做法,在个案中以实际行动寻求适用自身的货币补偿方式〔33〕。如在“美国——棉花案”中,美国和巴西也达成了临时协议,暂时避免了巴西对美国实施报复措施。根据协议,在美国通过2012年农业法案或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前,美国每年向巴西支付1.473亿美元的货币补偿,用来对当地棉花生产者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34〕。本案中的货币补偿仅是临时协议的部分内容,且货币补偿金额远远低于巴西获得的授权报复水平(8.2亿美元),但本案是继“美国——版权法第110(5)节案”之后又一货币补偿的典型案件。

虽然在WTO报复制度中设立货币补偿制度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但其优势也是非常明显的,而且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货币补偿案例,并得到了DSB的确认,货币补偿措施已经实施而且取得了很好的示范效果,可以推广使用。

(四)美国——伯德修正案(DS217、DS234)

1.基本案情

“美国——伯德修正案”被称为是美国对世界博弈〔35〕。美国《2000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抵消法》(The Continued Dumping and Subsidy Offset Act)是由参议员罗伯特·伯德作为2001年农业拨款法中的一个议案提出的,故被称为“伯德修正案”(Byrd Amendment),经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通过并生效,该法的主要内容是授权美国海关和边界保护局将上一年度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中征收的税款按比例分配给因倾销和补贴而受到损害的国内生产商。因此该法的实施将对美国国内生产商构成“双重保护”,即一方面,与美国国内生产商竞争的外国企业遭受了罚款;另一方面,美国政府又将这些罚款用于补贴美国国内生产商〔36〕

2000年12月21日,欧共体、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巴西、智利、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共9个国家联合起诉美国的“伯德修正案”违反WTO协定,2001年5月21日,加拿大和墨西哥也加入了该案。2003年1月27日,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美国的“伯德修正案”违反了GATT1994、《反倾销协定》和SCM协定的有关规定。2004年8月31日,鉴于美国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决,DSB授权了8个胜诉方(欧盟、加拿大、日本、韩国、巴西、智利、印度和墨西哥)实施报复,最终裁定的报复水平相当于美国政府每年根据“伯德修正案”对外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总额的72%〔37〕。但最终只有欧共体、加拿大、日本和墨西哥对美国实际实施了报复措施。

(1)欧共体。

2005年4月29日,欧共体向DSB发出将于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授权报复措施的通知,第一年将会对原产于美国的农产品纺织品、设备以及纸张等产品征收15%的从价关税,覆盖的贸易总价值不超过2 781万美元〔38〕。2006年4月28日、2007年4月19日、2008年4月3日和2009年4月23日,欧共体分别通知DSB,报复税率不变,附加关税将会适用于新的报复产品清单,报复措施覆盖的贸易总价值分别为3 691万美元、8 119万美元、3 338万美元、1 631万美元,自每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39〕。2010年4月20日,欧共体宣布将调整报复水平至9 538万美元,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实施。(www.daowen.com)

(2)日本。

2005年9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授权报复措施。第一年将会对原产于美国的15种产品征收15%的从价关税,覆盖的贸易总价值不超过5 210万美元〔40〕。2006年8月22日和2007年8月23日,日本分别通知DSB,报复税率不变,附加关税将会继续适用于原报复产品清单,报复措施覆盖的贸易总价值分别为5 493万美元和4 818万美元,自每年9月1日开始实施〔41〕。2008年8月29日,日本通知DSB,下一年附加关税将会适用于新的报复产品清单,覆盖的贸易总价值为1 649万美元,报复税率下调至10.6%,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42〕。自2009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第五年报复措施适用的报复产品清单没有变更,但附加税率下调至9.6%,覆盖的贸易总价值为1 654万美元〔43〕。因此,在本案中,欧共体和日本在实施报复措施时,都采取了变更报复产品清单的方式实施轮候报复。

(3)加拿大。

2005年5月1日,加拿大宣布对产自美国的农产品、烟草,尤其是鱼类加征15%的报复性关税,报复水平为1 160万美元〔44〕

(4)墨西哥。

2005年8月18日,墨西哥宣布对产自美国的10种商品征收9%—30%不等的报复性关税,报复水平为2 090万美元〔45〕

2006年2月17日,美国通知DSB,美国国会已经于2006年2月1日批准了《削减赤字法》,并由美国总统签署并生效,因此,美国已经执行了DSB的建议和裁决。但是,许多WTO成员方并不认为美国已经完全执行了DSB的建议和裁决。

2006年4月30日,加拿大终止了报复措施。墨西哥变更了报复方式,于2006年9月14日—10月31日,对产自美国的部分奶制品征收110%的报复性关税〔46〕。此后,加拿大和墨西哥未再对美国出口的产品征收报复性关税。

欧共体和日本仍然继续实施报复措施。2012年5月10日,欧共体通知DSB,自2012年5月1日起,报复产品清单没有变更,但报复的贸易总金额调整至324.1万美元,为此,欧共体将报复性关税税率从15%降低至6%〔47〕。2012年8月23日,日本通知DSB,自2012年9月1日起,对圆锥滚子轴承产品征收4%的附加税,报复的贸易总金额不超过141万美元〔48〕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仲裁员普遍认为,选择报复产品的范围是WTO成员方的权利,因为根据DSU第22.7条的规定,仲裁员不得审查拟予中止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性质,而应确定此类中止的程度是否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一旦成员方向DSB提交了报复产品清单,那么该成员方只能在报复产品清单范围内实施报复,并确保报复水平与仲裁裁决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水平相一致。

2.案件评析

DSU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轮候报复。由于胜诉方在提交授权报复申请时,往往会同时提交一份报复产品清单,有时部分成员在提交申请时还声明提交一份不会变更的“最终报复产品清单”〔49〕,因此,成员方是否可以修改报复产品清单,即实施“轮候报复”,成了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轮候报复(carouse retaliation),又称轮番报复,是指胜诉方在获得报复授权后,提供的报复清单中的产品价值远远高于其遭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水平,由胜诉方定期从该报复清单中选择一些产品实施报复,只要对选择的产品实施报复的水平不超过其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水平即可。

一般情况下,实施报复的时间越长,方式越复杂,累计产生的压力就越大,往往实施报复的效果是“通过几个连续的阶段产生的”〔50〕。首先,胜诉方会公布一个长长的可能实施报复的产品清单,该清单会随着裁决程序的进展而不断地缩短和集中;其次,那些被列入报复产品清单而没有被实施报复的部门将会积极地采取应对准备工作,试图在公布确定的报复清单前游说政府修正其违规措施。为了能够调动更多的不同利益集团参与并加大对国内政治的影响,美国的“轮候报复”制度被推向了前台〔51〕

轮候报复的目的很明显,就是通过“周而复始”(on-and-off)地定期以报复清单上的一种产品替代之前被中止减让的另一种产品的实施方式来制造混乱与不确定性〔52〕,由国内出口利益集团对败诉方政府施加更大、更有效的压力,使败诉方更难以实施与WTO协定不符的措施,最终迫使败诉方“无奈”的执行WTO裁决。

(五)美国——棉花案(DS267)

本案是目前最新的一起涉及“交叉报复”授权的案件,受到了广泛关注,案件有四个方面的特点:(1)案件主体具有特殊性。获得报复授权的是新兴工业国家之一的巴西,败诉方是全球经济实力最强的美国。(2)申请授权报复的内容比较特殊。胜诉方申请报复授权主要依据的是SCM第4条和第7条的规定,内容针对禁止性补贴和可诉性补贴。(3)仲裁报告本身特殊。本案的仲裁报告是到目前为止第一份有关SCM第7.10条项下的仲裁报告。(4)授权的“交叉报复”特殊。本案也是第一例SCM项下被授权的交叉报复。

1.基本案情

2002年9月27日,巴西针对美国提出的对本国高地棉花生产者、使用者和出口商的一系列补贴计划向美国提出磋商请求,认为其补贴措施违反了《农业协定》和SCM协定关于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的相关规定。2004年9月8日,专家组报告公布,2004年10月18日,美国和巴西均对专家组的报告提出上诉。2005年3月3日,上诉机构发布最终报告,裁定如下:(1)美国出口信贷担保项目(ECG)和使用者销售支付(Step2)均属于SCM规定的禁止性补贴,美国应于2005年7月1日前撤销两项措施。(2)美国的销售贷款项目(MLP)、市场损失资助支付(MLA)、反周期支付(CCP)等措施属于SCM规定的可诉性补贴,均给巴西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美国应于2005年9月21日前撤销或消除这些可诉性补贴造成的不利影响〔53〕。但美国并没有在上述期限内实际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2005年7月4日,巴西针对禁止性补贴申请DSB根据SCM第4.10条和DSU第22.2条的规定授权其实施报复。2005年10月6日,巴西针对可诉性补贴,申请DSB根据SCM第7.9条和DSU第22.2条的规定授权其实施报复,美国对这两项报复申请均表示反对,根据SCM第4.10条和第7.11条的规定,对这两项报复争议申请DSU第22.6条项下的仲裁。

随后,美国对其涉案棉花补贴项目及措施进行了部分修改或撤销〔54〕,由于巴西与美国在执行裁决方面存在争议,且考虑到DSU第21.5条和DSU第22.6条程序间的“顺序问题”,美国和巴西共同申请中止仲裁程序。2008年6月,上诉机构对“相符性”审查作出了最终报告,裁定美国没有完全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2008年8月25日,巴西重启了申请授权报复的仲裁程序。2009年8月31日,仲裁庭作出了仲裁报告:关于禁止性补贴〔55〕,在巴西提出的计算方法的基础上修订了计算方法〔56〕来计算每年的贸易报复金额,以2006年为例,巴西的报复水平确定为1.474亿美元;关于可诉性补贴〔57〕,以巴西提出的计算公式为基础,以补贴对全球棉花市场价格造成的影响来认定美国、巴西及全球市场供需受影响的程度,由此计算补贴造成的不利后果,最终裁定报复的水平为1.473亿美元,综合上述两项裁定,本案仲裁庭最终授权巴西实施报复的水平接近3亿美元〔58〕

2010年3月8日,巴西致函DSB主席,巴西决定自2010年4月7日起根据DSB授权,对自美国进口的产品实施GATT1994项下的报复,具体的报复形式为额外征收14%—100%不等的从价关税。根据2008年最新贸易数据,按照仲裁员所认可的报复水平计算公式,巴西有权实施的报复水平为8.293亿美元,其中,由于禁止性补贴而获得的报复水平为6.82亿美元,由于可诉性补贴而获得的报复水平为1.473亿美元。根据仲裁裁决的计算方法,巴西计算的跨协定报复的门槛金额为5.61亿美元。由于巴西有权实施的报复水平高于跨协定报复的门槛金额,因此,巴西有权在GATS协定和/或者TRIPS协定项下实施报复,交叉报复的水平不得超过2.38亿美元〔59〕

巴西为了实施报复措施,早于2009年11月就提出了货物贸易领域报复清单,包括汽车药品医疗器械、电子产品、纺织品、小麦水果、干果以及棉花等102种商品,于2010年3月又提出了一份涉及部分美国知识产权的报复清单,并制定了关于DSB授权后国内实施知识产权报复的法律程序,这一做法促使美国于2010年4月21日与巴西开始紧急磋商并达成了一项临时的《谅解备忘录〔60〕。在该《备忘录》中,美国提出的补偿方案包括:一是对巴西棉花产业设立一个技术援助基金,为巴西棉花生产者提供技术培训,提高其生产能力,美国承诺每年向该基金拨款1.473亿美元,数额等于营销贷款计划和反周期贷款计划给予美国棉花生产商的补贴,期限直到美国《农业法案》的通过或双方针对棉花纠纷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以较早者为准;二是美国开始准备修改棉花出口贷款补贴计划;三是评估巴西新鲜牛肉能否进口,双方将在以猪肉和牛肉为主的畜牧业产品方面展开合作,积极考虑扩大从巴西进口牛肉〔61〕。美国贸易代表对此《备忘录》表示,对双方通过谈判而非实施报复的方式达成和解方案很满意,表明了双方通过合作解决争端的意愿和能力〔62〕

2010年4月30日,巴西致函DSB主席,指出鉴于巴西和美国正在试图通过磋商解决争议,巴西根据《谅解备忘录》的约定,决定延期实施授权的报复措施,在2010年6月21日前暂时不实施任何报复措施〔63〕。2010年8月25日,巴西再一次致函DSB主席,指出双方已于6月达成了旨在最终解决争端的《关于棉花争议共同接受办法的框架协定》(简称《框架协定》〔64〕)。虽然该《框架协定》本身并不是双方共同接受的争议解决办法,但为双方制定美国陆地棉花项目国内支持的解决办法,并为有关GSM-102项目下出口信贷担保的共同审查程序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为此,巴西和美国同意每年至少磋商4次,旨在获得争端解决的一致意见。

根据《框架协定》的规定,巴西和美国将于《2012年美国农业法案》〔65〕通过之时,共同磋商以促成关于棉花争议的共同接受的解决办法。巴西同时承诺,在《框架协定》有效期内,巴西将不会实施DSB授权的报复措施。2012年10月23日,巴西进一步指出,虽然《2012年美国农业法案》未能通过,但巴西决定继续维持《谅解备忘录》和《框架协议》的有效性,暂时不实施报复措施。由于美国的《2012年美国农业法案》尚未通过,美国国内棉花补贴政策还不能最终确定,巴西和美国也无法判断美国的新措施是否符合DSB的建议和裁决,但双方均认为,在《2012年美国农业法案》通过之前,双方难以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66〕

2.案件评析

美国贸易代表对这一交叉报复授权表示失望,但因为仲裁庭没有授权巴西在GATS和TRIPS协定项下进行无限制的贸易报复,对授权巴西只能在报复数额超过门槛数额时才能实施交叉报复的做法表示欣慰〔67〕。由于本案当事双方主体和授权报复内容等方面的特殊性,仲裁员对于授权交叉报复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分析,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并对最终裁定采取了灵活处理的方法,即使用了浮动的交叉报复授权,这也是本案仲裁的一大创新点。

本案中,巴西在获得交叉报复授权后,迅速提出了货物贸易领域和涉及部分美国知识产权的报复清单,为了使知识产权报复具备国内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为了增强知识产权报复威胁的可信度,巴西专门制定了关于DSB授权后国内实施知识产权报复的法律程序,巴西的上述做法和为实施交叉报复而开展的一系列工作促使美国立即与巴西开展了磋商,并最终通过签订《关于棉花争议共同接受办法的框架协定》的方式,达成了双方可接受的解决争端的方法。巴西的上述做法对促使败诉方执行裁决,尽快解决争端的效果是立竿见影的,值得其他成员方借鉴和学习。

(六)美国——博彩案(DS285)

“美国——博彩案”是WTO历史上由成员方申请针对服务贸易领域实施交叉报复的第一起案件,是美国遭受交叉报复的第一案,也是世界上最发达国家与实力弱小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较量〔68〕。本案中,由于胜诉方安提瓜的弱小和败诉方美国的强大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得本案意义重大且备受关注。当时,获得授权对美国实施交叉报复的加勒比小国-安提瓜被誉为加勒比海上“咆哮的小老鼠”〔69〕

1.基本案情

2003年3月,美国通过了《非法网络博彩执行法》(UIGEA),该法提高了利用资金转移、支票或信用卡方式支付博彩费用的刑事处罚力度,从事实上加强了对跨国网络博彩的限制。安提瓜就此向WTO起诉美国,认为其通过法律禁止跨境网上赌博违反了WTO协定。本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裁定美国违反了《服务贸易分类清单》中规定的“10.D”的子部门,即“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内的“体育和其他娱乐服务”,建议美国撤销其违规措施或使其措施与WTO协定相符。2007年6月21日,鉴于美国未能在合理执行期限内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安提瓜和巴布达向DSB申请对美国实施报复的授权,报复水平为总额34.43亿美元,包含GATS和TRIPS协定项下的交叉报复。2007年7月23日,美国对报复水平提出异议并申请仲裁,同年12月21日,仲裁庭做出裁决,安提瓜和巴布达可以针对美国实施TRIPS协定项下对美国版权、商标权、工业设计、专利和监管数据保护等方面的交叉报复,报复水平为每年2 100万美元〔70〕

美国最终也没有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而是通过修改WTO服务承诺表,即取消了网络博彩业的市场准入承诺的方式处理本案〔71〕,为此美国需要对受此决定影响的其他成员方提供补偿。2007年12月17日,欧盟宣布其与美国达成了一项协议,为了补偿因美国修改WTO服务承诺表而取消了网络博彩业的市场准入承诺而给欧盟造成的损失,美国决定扩大欧盟服务供应商在本国市场准入。随后,美国分别与加拿大和日本签订了类似的补偿协议,但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安提瓜、巴布达、印度、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和澳门等的谈判仍在进行,未达成协议。

安提瓜虽然获得了TRIPS协定项下交叉报复的授权,但到目前为止,安提瓜也没有正式实施过报复,美国也从未对安提瓜提供过任何的补偿。安提瓜正在积极寻找实施该项报复授权的方法,本案报复措施的实施仍需要进一步观察。

2.案件评析

安提瓜是目前申请授权报复最小的WTO成员方,而其对方当事方是最大的发达国家——美国,因此,本案是经济实力差距最大的两个国家的较量。实力不对称在本案中表现得最为突出,但从表现来看,双方的对立和冲突的激烈程度并不是很强。如果单纯从实力对比上来看,强大的美国可以对弱小的安提瓜置之不理,尽管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未纠正其违规措施,但美国一直在积极修改原减让承诺表,采取一种灵活处理的方法使其措施与WTO协定相符。如果美国能够就修改原减让承诺表并依照协议给予安提瓜足够的补偿,也可以视为美国积极执行了WTO裁决,WTO报复制度也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安提瓜申请授权交叉报复是因为美国长期未能就解决此争议提供任何方案。虽然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新闻发言人表示,美国希望与安提瓜通过友好磋商来达成解决办法,比如通过给安提瓜政府提供技术支持、促进安提瓜企业出口以及培训安提瓜国民等方式,但安提瓜政府认为这些解决办法只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并且美国政府从未具体化上述解决办法〔72〕

通过本案,可以清晰地看出,安提瓜作为WTO最小的成员方对世界最大的发达国家在实施报复过程中所面临的巨大困难。由于安提瓜与美国在经济上所存在的巨大差距〔73〕,安提瓜无法通过对美国产品提高关税或限制美国服务的方式实施报复,因为这样将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对安提瓜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且这种不利影响将远远超过对美国的影响,因为美国很容易为这一小部分贸易额找到新的出口渠道。因此,安提瓜只能通过申请TRIPS协定项下的交叉报复。

报复授权裁决报告一经发布,一家名为Zookz的安提瓜公司便主张,依据WTO报复授权,其被允许侵犯美国的知识产权,该公司设立了一个提供音乐和电影下载服务的网站,以非常低的价格提供上述服务,该公司在其网站主页上声称,Zookz公司是根据安提瓜与美国之间的报复授权进行经营,并且是唯一的一家能够合法向其会员提供数字娱乐的网站〔7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