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作为WTO成员中被诉次数最多的成员方(合计153起)在WTO裁决执行规则和实践方面都比较成熟,其不仅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WTO裁决执行法律体系,而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美国国会制定了《乌拉圭回合协定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URAA)专门用来处理WTO协定以及争端解决结果在美国国内法的效力问题。根据URAA的规定,当WTO协定与美国国内法出现冲突时,美国国内法效力优先;如果出现与州立法相冲突的情况,主要由各州政府自己处理,一般不得宣布州立法无效,在极个别的情况下,也可能由美国政府宣布州立法无效。因为美国是一个联邦体制国家,联邦法律和州立法同时存在且各自运行,所以,除非美国国会或者行政机构移除或者修改联邦法律法规中与WTO协议相冲突的规则,否则WTO协议的条款以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对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规定,除美国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基于《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或国会对该协议的批准而提起诉讼或抗辩,也不得在依法提起的诉讼中以与协议不符为由而对美国国家、州或州的任何政治区划的任何部门或机构的任何作为可不作为提出质疑,即不允许任何基于WTO协议及其附属协议的私人救济请求。URAA创设了在确保美国遵守现有法律法规和执行WTO裁决的同时,能够撤销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在贸易救济措施中作出新决定的制度。
(一)WTO裁决的美国国内执行机构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是一个以“促进自由、公平和互惠贸易”为宗旨的联邦行政机构,主管对外贸易政策与事务;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属于总统办事机构的一部分,并不属于内阁15个部之一。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最高官员是“美国贸易代表”,该职位被视为与联邦部长同级,负责推行美国的贸易政策。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前身是特别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 special trade representative,STR)。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的对外贸易事务以及投资外交一直由国务院主管,1962年,国会通过了“贸易扩展法案”(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要求总统任命特别贸易代表(special trade representative)主管贸易谈判,该法规定特别贸易代表是新成立的特别贸易代表办公室的主管,该机构的宗旨是向总统提交关于贸易协定计划的建议。“贸易扩展法案”反映了国会对制定和实施美国贸易政策时平衡国内国际利益的重视。此后国会在1974年及1979年通过法案,加强及扩充了特别贸易代表的权限,并将其名称修改为“美国贸易代表”,机构也改称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现有200多名工作人员,大部分是贸易领域的专才,总部在首都华盛顿,并在日内瓦和布鲁塞尔设有办事机构。
美国贸易代表负责制定和协调美国贸易政策的实施。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通过贸易政策审议工作组(TPRG)和贸易政策委员会(TPSC)来达到政策的制定及协调目的。贸易政策审议工作组和贸易政策委员会牵涉联邦政府的20多个机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负责召集各机构人员审查贸易政策和谈判文件,并向美国贸易代表提出解决各联邦机构之间政策差异的建议,因为所有决定都需要达成共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平均每年就285份政策和谈判文件达成协议,并主持54次贸易政策审议工作组和贸易政策委员会会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负责通过公开听证会和联邦纪事公告,在政策决定和谈判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下设23个办事处负责处理具体事务,包括创新及知识产权、环境与自然资源、世贸组织和多边事务、国会事务、贸易政策及经济事务、中国事务、非洲事务、农业、纺织品等。从1986年开始,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开始每年公布“各国贸易壁垒评估报告”(National Trade Estimate Report);从1989年开始每年公布“特别301报告”(Special 301 Report),这两个年度报告主要关注各国对外贸易中的不公平政策以及侵害知识产权现象,并由此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与贸易应对措施,以期纠正不公平贸易及盗版行为。
(二)WTO裁决在美国国内的法律效力
1.WTO裁决在美国国内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WTO协议》第16.4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保证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WTO协议只要求各成员方的国内规则应与WTO规则保持一致,事实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各成员方在国内法履行WTO义务的具体方式,因此,WTO各成员方的普遍做法是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将WTO义务纳入本国法律体系中;关于WTO协议的国内法效力问题,大多数WTO成员方采取比较消极的态度,并不支持国内法院在审理国际贸易案件时直接适用WTO规则。
美国在WTO协议下的国际贸易权利和义务是其行使国家经济主权的表现,但是创设国际贸易权利和义务后,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就需要美国采取具体的措施和手段,这些具体做法则取决于美国的宪政体制和WTO协定与美国国内法的关系。
2.美国国内法的效力优先于WTO裁决
(1)当执行WTO裁决与联邦法律冲突时。
“美国国会已经预见到了潜在的冲突”,因此,美国国会处理与WTO协议冲突的做法和之前处理与GATT协定冲突时的做法完全一致,即“只有美国国会能够撤销或者修改联邦法律,任何国际条约不能自动撤销或者修改联邦法律”。URAA第102节(a)(1)规定:“任何乌拉圭回合产生的协议和条款以及援引此类条款的私人诉讼,一旦与美国国内法相冲突,不能产生法律效力。”URAA第102节(a)(2)进一步规定:“除非经过国会或者行政机构的专门行为,否则上述协议和条款不能修改美国国内法或者限制依据美国国内法授予的权力。”URAA第102节的规定表明,虽然是因为遵守WTO协议中“必要或者合适的”条款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一旦与美国国内法发生冲突,也必须尊重美国国会的权力,按照其立法来操作。
“乌拉圭回合产生的协议以及之后对于这些协议的修正案,虽然得到美国政府的批准,但是都属于非自动执行协议。因此,认为美国法令不符合WTO协议的裁决因为没有直接法律效力而无法执行,除非美国国会进行专门立法或者相关的WTO裁决得到美国现有法令的允许”〔8〕。所以,美国政府在执行WTO裁决方面也保持一致的做法。只有当美国国会立法或现有法令允许执行WTO裁决时,美国国会将为行政机构执行裁决设计专门的规则和程序。
(2)当执行WTO裁决与州立法冲突时。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根据宪法规定除了只能由国会行使的立法权之外,各州政府均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如果WTO裁决认为美国某个州立法违反了WTO协议,且该州立法属于州政府的管辖范围,美国执行WTO裁决的措施就需要州政府的配合。对此以USTR为核心的协调机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WTO裁决提出美国某项州立法违反了WTO协议,美国政府不能直接宣布该项州立法无效或者对其进行修改。具体的做法是:首先由USTR代表美国政府与州政府常驻在白宫的代表进行磋商或者通过书面方式与该州代表取得联系,尽量做到既不损害该州利益又能使该州立法符合WTO协议。其次,如果磋商失败,美国政府将有可能在联邦最高法院起诉该州政府,通过司法途径撤销或者修改该州违反WTO协议的法律。鉴于这种做法可能带来的不利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美国政府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才会使用。
3.URAA禁止依据WTO协议或者WTO裁决的私人诉讼(www.daowen.com)
URAA第102节(c)(1)规定:“除了美国政府,私人不能援引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协议或者因为美国政府通过此类协议的事实进行起诉或者抗辩”或“基于美国政府、州政府以及各机关行为不符合此类协议而指控任何国内的法律法规。”这一规定意味着URAA禁止了私人诉讼这一救济措施。
美国国会在解释URAA第102节(c)(2)时,对禁止私人诉讼救济措施进行了说明:“不能因为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协议或者因为与之相关的国内法,包括援引美国宪法的商业条款,私人就可以起诉州政府。”“众议院筹款委员会”提出禁止的行为或措施包括“私人申请、阻止或者修改政府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联邦法或者州立法与国际条约下美国政府义务一致是政府的责任,而非私人责任。”
(三)URAA是美国执行WTO裁决的最主要根据
美国国会始终认为乌拉圭回合产生的WTO协议并不属于“自动执行”的协议,这类协议在美国国内法的效力主要依赖于国会的相关立法,如WTO协议就是通过URAA在美国国内产生法律效力的。1994年,当伴随WTO协议而产生的《行政行为说明》(SAA)由美国总统提交到国会的时候,URAA第102节(a)(2)批准了SAA,SAA特别注明:“当美国国内法和乌拉圭回合产生的协议相冲突时,URAA第102节的态度很明确,即美国国内法具有优先效力。”
为了使美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体系与WTO协议相衔接,URAA根据执行WTO裁决可能涉及的不同措施,分别制定了具体相应的执行程序,特别是建立了以USTR为中心的协调机制:执行WTO裁决时,USTR对外代表美国政府;对内一方面要负责通知,即及时向政府通知与美国相关的WTO争端事项,另一方面要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进行协调,除此之外,USTR还享有启动WTO裁决执行程序的权利。
(四)涉及贸易救济的WTO裁决的行政执行措施
URAA关于行政措施的裁决执行程序比法律层面的裁决执行程序更明确具体,并且更具有透明度。URAA中违反WTO协议的行政措施包括“行政法规与行政实践”和贸易救济程序中行政机关的行为两种。针对这两种行政措施,URAA的第123节(g)款和第129节分别规定了两套裁决执行程序。
美国政府中处理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和“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DOC),URAA第129节根据两个行政机关的不同职能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裁决执行程序。在执行WTO裁决过程中,必须由USTR牵头启动执行程序,ITC和DOC均不能自主启动执行程序。根据URAA第129节的授权,且在现行美国国内法允许的情况下,USTR才能够要求ITC和DOC执行WTO裁决,如果美国国内法禁止此类执行,则必须先申请美国国会通过立法程序来处理美国国内法与WTO协议冲突的问题。在具体执行WTO裁决的过程中,USTR在各个阶段都应该与国会相关委员会进行磋商,国会相关委员会对是否执行以及如何执行WTO裁决等问题享有监督权。
1.针对行政法规与行政实践的执行程序
当WTO做出美国政府某项行政法规或者行政实践违反WTO协议的裁决时,USTR应当根据WTO裁决所涉及的事项,首先向对应的“国会委员会”〔9〕汇报,内容一般包括是否执行以及如何执行WTO裁决等方面。国会委员会负责国会的大部分立法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大多为相关领域的专家。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一般是由专业委员会研究审核立法草案,然后提交参众两院进行表决,因此,美国国会立法的效率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国会委员会和立法委员们的工作效率。“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和“参议院财政委员会”是参与贸易救济措施中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事项磋商的核心,因为美国政府税收方面的立法工作是由这两个委员会负责的。与此同时,USTR也会征求“私营部门顾问委员会”〔10〕的意见。该顾问委员会是由来自不同行业的私营部门代表组成,主要工作是针对外贸谈判、签署协议和制定贸易政策等问题向总统和USTR提供意见和建议。
URAA在第123节(g)款详细规定了美国行政机关执行有关行政法规与行政实践的WTO裁决的具体程序。经过上述工作决定执行WTO裁决后,相关行政机构的负责人将提出修改方案,应当按照一般的立法程序,将修改方案及其解释公布在《联邦公报》上,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届满之后,USTR将修改方案及其解释与汇总的公众意见提交给相关的国会委员会。在最终修改方案及其解释对外公布之前,行政机构负责人与USTR再与国会相关委员会进行一次磋商,讨论修改方案及其解释最终生效的时间和方式,一般最终修改方案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此次磋商之后的60天。在这60天内,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和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可以对该修改方案进行表决,但该表决结果对行政机关没有约束力。上述WTO裁决执行程序的本质意义在于美国政府拥有“修改美国国内法使其与WTO协议相一致”的权力。
2.针对贸易救济措施的执行程序
URAA第129节详细规定了USTR、ITC以及DOC在执行有关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保障措施、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WTO裁决时的权限与程序。
在有关保障措施的WTO裁决执行程序中,根据《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2章的授权,无论是根据国内受损害企业的申诉,还是立法和行政机构的要求,ITC有权实施调查,并做出某项进口产品的增加是否对生产与此种进口产品相类似或者相竞争产品的美国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构成严重威胁的决定。一旦上述严重损害被确认,美国总统有权暂时限制此种产品的进口或者采取其他贸易救济措施以保护美国相关产业。
根据《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7章的授权,私人或者DOC都有权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一般由ITC和DOC两个部门负责调查。DOC主要负责裁定被调查的产品是否构成了倾销行为,即在美国境内以不公平的价格进行销售或者由一个境外政府实施补贴措施,与此同时,ITC主要负责裁定倾销或者被补贴的产品是否导致对美国境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构成严重威胁。如果确认倾销行为和损害程度,则根据倾销幅度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如果发现补贴措施和造成损害,则根据补贴幅度对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如果WTO裁决认为DOC或者ITC的上述裁定与WTO协议相冲突时,根据URAA第129节的规定,USTR应当首先要求有关行政机构决定能否执行WTO裁决。如果能够执行,USTR则要求该机构在120日内做出执行WTO裁决的决定并纠正其违法行为,使之符合WTO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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