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在GATT/WTO争端解决中的情况简述

美国在GATT/WTO争端解决中的情况简述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WTO成立至2019年3月31日,根据WTO官方统计数据,美国作为被诉方的争端解决的案件共有153件,占争端解决案件总数的26.4%。美国作为申诉方的争端解决的案件共123件,占争端解决案件总数的21.2%。由此可见,美国是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最频繁的成员,同时也是被诉次数最多的国家。(三)美国政府对参与WTO争端解决情况的评价对于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美国国会一直是比较关注的。二是美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得与失,是否对美国有利?

美国在GATT/WTO争端解决中的情况简述

美国在GATT时期作为申诉方的案件共有81起,占所有诉讼案件的34%。作为被诉方的案件共有65起,占案件总数的27.3%。Broek(2002)的统计表明,美国在GATT时期遵守裁决的基本情况是:64%全部执行,7%部分执行,29%根本不执行〔3〕。自WTO成立至2019年3月31日,根据WTO官方统计数据,美国作为被诉方的争端解决的案件共有153件,占争端解决案件总数的26.4%。美国作为申诉方的争端解决的案件共123件,占争端解决案件总数的21.2%。

由此可见,美国是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最频繁的成员,同时也是被诉次数最多的国家。美国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使用最多的国家,这主要与美国在国际经贸关系中一直处于领导地位和其自身的法律文化有很大关系。同时,也说明美国积极倡导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国际贸易争端问题,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符合美国的长远和整体利益。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种公共工具,同样也被其他成员积极使用,因此使得美国成为拥有被诉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

(一)从成员角度分析美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案件基本情况

从美国作为被诉方和申诉方的基本情况来分析(见表2-3),可以发现:第一,无论作为申诉方还是被诉方,欧盟均排在前列。这不仅反映了美国与欧盟之间紧密的双边贸易关系,同时,也反映了美国与欧盟作为WTO的超级成员,相互之间对贸易体系及规则都极为了解、参与WTO诉讼的能力也非常强。第二,无论是作为申诉方还是被诉方,加拿大、中国、巴西、日本、印度、韩国均排在案件数量的前几位,这反映了这些成员与美国的双边贸易关系的紧密程度。第三,中国在美国作为申诉方时的案件数量排在第1位,这也反映了中国在加入WTO后,与其他成员间的双边贸易关系更为密切、同时贸易摩擦也随之增多,尤其是美国。

表2-3 美国被诉和申诉案件国别_/数量统计表

(二)美国作为申诉方和被诉方的争端案件情况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由美国国会根据1962年的《贸易扩张法案》创建,卡特总统1980年1月4日签署的12188号总统行政令授权USTR制定并管理美国全部贸易政策,因此,USTR是制定贸易政策的美国政府机构,是直属于总统的办公厅。贸易代表的职位最先被称为“特别贸易代表”或“STR”。在随后的几十年里,该办公室对于美国贸易政策所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作为《1974年贸易法案》的一部分,美国国会将该办公室确定为总统办公厅的内阁级机构,并赋予其权力和责任以协调贸易政策。办公室的首脑为美国贸易代表,他是大使级内阁官员,直接对总统和国会负责。他们是极少数没有部长级头衔而具有相同地位的政府官员,该官职相当于大使级。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通常负责一些拟定贸易政策与美国政府谈判立场的跨机构委员会,包括部长级贸易政策委员会(TRC)和关税税则委员会(TSC)等。USTR还被指定为国家的首席谈判官员,并作为美国在主要国际贸易组织的代表。因此,USTR对于WTO案件是否败诉的判断基本上可以认为是代表美国政府的标准。

截至2019年3月31日,美国作为申诉方共提出123个申诉案件(111件独立提出,12件共同提出),78件已完成(包括2件部分完成);4件与其他案件合并;6件处于专家组阶段,6件处于上诉阶段;29件处于上诉前磋商阶段或近期沉寂阶段。作为被诉方,共有153件案件(133件独立提出,20件共同提出),100件已经结束;14件与其他案件合并;8件处于上诉阶段;31件处于上诉前期或近期沉寂阶段(见表2-4)。(www.daowen.com)

表2-4 美国作为申诉方和被诉方的争端案件的现状

[4]USTR对美国作为申诉方和被诉方的争端案件分为七类进行统计,进行动态监管。

根据上述统计,美国作为被诉方在核心问题上被USTR认定不占优势的案件有45个,占所有被诉案件比例约为29%;而美国作为申诉方被USTR认定在核心问题上胜诉的争端有37个,占所有申诉争端的比例约为31%,比例不相上下。这一统计数据说明,一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制十分有效地维护了美国的贸易利益,但另一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种公共工具,其他成员方也可以使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对美国违反WTO协定的国际贸易措施提出质疑的意见和声音。

(三)美国政府对参与WTO争端解决情况的评价

对于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美国国会一直是比较关注的。主要是担心WTO争端解决机制将束缚美国国内立法的灵活性〔4〕。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自动通过裁决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否侵害美国的国家主权,尤其是国会的立法权?二是美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得与失,是否对美国有利?对此美国审计总署(GAO)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的影响不能单纯以美国胜诉或败诉来评价,胜诉未必带来期待的结果。如欧共体虽然面临美国的报复威胁仍没有执行‘香蕉案’和‘荷尔蒙牛肉案’的WTO裁决。相反,一些败诉案件仅仅是部分败诉,如在‘韩国DRAM半导体案’中,尽管WTO裁定美国败诉,但美国仍然可以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另外,一些败诉的案件实际上支持了对美国来说非常重要的WTO原则,如在‘海龟案’中,WTO裁决很清楚地支持了保护包括海龟在内的自然资源的条款。因此,即便确实在一些案件中败诉,美国已经从运转良好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获益。”〔5〕

USTR报告也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地尊重美国的主权。专家组没有权力命令美国或者其他成员修改法律;专家组也没有权力实施对败认方的报复。”〔6〕美国政府甚至在国会中讨论过,建立一个由5名联邦巡回法院法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对WTO的争端解决裁决报告加以评审,以维护美国的利益〔7〕。但是这一提案未获通过,美国国会于1994年年底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来规范WTO裁决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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