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作为促使执行WTO裁决的一个因素,经常会遇到胜诉方获得DSB授权报复而没有对未执行WTO裁决的败诉方实施报复的情况。报复不仅是WTO现行最为可行的救济措施之一,而且对报复措施所产生的经济性影响的惧怕也成为一个促使败诉方执行WTO裁决的主要因素。然而,尽管在一些案件中授权报复的实施能够促使WTO裁决的执行,但在另外的情形下,对授权报复的惧怕甚至是报复措施的威胁并不必然促使败诉方执行WTO裁决。授权报复在一些特定案件中可能产生相反的效果,尤其是涉及发展中成员的时候。在这样的案件中,欠发达的成员方并不会因授权报复而获益,反而可能会进一步蒙受更大的利益损失。
授权报复可能会影响美国和欧盟的WTO裁决执行决策。授权报复往往会伤害败诉方特定国内集团的利益,这些利益集团就会施加压力给政府,要求政府执行WTO裁决。授权报复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对败诉方国内相关利益集团的影响程度以及这些利益集团在国内的政治影响力,这反过来又主要取决于授权报复措施实施成员的实力以及报复措施的具体设计。从实践情况来看,在美国和欧盟这样经济实力相当的成员之间,授权报复或报复威胁较为有效;在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成员之间,授权报复或报复威胁的效果并不那么明显。
如在“欧共体——香蕉案”中,美国威胁实施报复措施迫使欧共体与美国达成同意修改其香蕉进口、分销体制的谅解。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虽然欧共体由于内部原因无法执行相关WTO裁决,但是,美国和加拿大采取报复措施之后,欧共体在进行风险评估后发布了第2003/74号新指令。虽然新指令被裁定仍旧违反WTO规则,面对美国和加拿大的持续报复措施,欧共体最终与美国和加拿大达成了有关欧共体增加非荷尔蒙牛肉进口量而美国和加拿大中止报复措施的协议〔99〕。(www.daowen.com)
欧共体对美国实施的报复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使美国执行WTO裁决的作用。在“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案”中,面对欧共体的持续报复措施,美国三次修改涉案国会立法,最终完全执行了WTO裁决。在“美国——伯德修正案”中,面对欧共体和日本的持续报复措施,美国两次修改涉案国会立法。在“美国——1916年法案”中,欧共体和日本均采取了制定对抗性立法的措施,WTO报复仲裁小组裁定欧共体和日本均有权对美国实施报复,但报复数额限于美国法院判决欧共体或日本企业需要赔偿的金额。由于尚无先例,欧共体和日本实际上无法具体实施报复措施。欧共体和日本于是采取了制定对抗性立法的施压方式。依据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的规定,被美国法院判决赔偿美国企业三倍损害赔偿金的欧共体或日本企业可以通过向欧共体或日本国内法院起诉,要求获得三倍损害赔偿金的美国企业返还这些赔偿金的方式,最终迫使美国国会撤销了《1916年反倾销法》。在“美国——棉花案”中,面对巴西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报复威胁,美国最终选择与巴西达成补偿协议,同意每年向巴西支付1.473亿美元的技术援助基金。由于美国政府采取“自动减支”政策,美国农业部从2013年10月起不再根据补偿协议每月向巴西支付1 225万美元的补偿金,巴西则重启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国内贸易报复程序。
弱小成员的报复威胁对美国和欧盟WTO裁决执行行为决策的影响不大。例如,在“美国——赌博案”中,虽然胜诉方安提瓜和巴布达多次威胁要采取知识产权报复措施,但美国根本无动于衷,至今尚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目前,安提瓜和巴布达正在研究如何对美国实施知识产权报复,这是否会迫使美国执行WTO裁决或者提供补偿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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