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家声誉与WTO遵守义务

国家声誉与WTO遵守义务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把对国家声誉的考虑作为遵守WTO义务的因素并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所特有的。这一制度有利于公开各成员的执行声誉,若不执行WTO裁决,将面临其他成员诸多的舆论和谴责压力,处于被动的局面,其国家声誉也必然受损。虽然国家声誉对执行WTO裁决具有内外双重驱动力,但不能就此高估了国家声誉对裁决执行的促进作用。

国家声誉与WTO遵守义务

国家遵守国际协议主要是因为出于对国家声誉(state reputation)的考虑。国家声誉包括“国际信誉”(goodwill)和“国际威望”(prestige)。“国际信誉”是理性主义国际法遵守理论的一个构成要素,是指遵守或不遵守行为对相关国家未来博弈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国际威望”强调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主观感受。由于政府想被认为是国际社会的守法成员,政府就努力避免因为违反国际法律义务而受到谴责。

把对国家声誉的考虑作为遵守WTO义务的因素并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所特有的。事实上,在GATT时期,广泛流行着把对国家声誉的考虑作为遵守WTO义务因素的情况,成员方遵守了它们所做出的绝大多数承诺。这样的流行趋势一直沿袭到WTO时期。

国家做出国际承诺后,通常将国家声誉作为其履行国际协议的保证,在缺乏直接制裁的国际法体系中,声誉显得更为重要〔95〕。杰克逊教授曾指出:“(在保证执行WTO裁决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种非正式的力量,一个施加耻辱感的过程,一个相互指指点点的过程,也是一个感化教育的过程。”〔96〕从败诉方在DSB会议上通报其是否执行裁决,到就是否执行裁决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执行监督机制设立了一道道“门槛”,有效地减少或阻止拖延或拒不执行裁决的情况。对一个成员执行条约义务情况的审议会对该成员产生一种压力〔97〕

国内政治决策往往是败诉方决定是否执行WTO裁决的最终影响因素。国家声誉对败诉方的执行决策具有一定的内在驱动力,关键取决于一国政府的政治考量。国家声誉只是一个国家执行决策的影响因素,并非国家执行的根本原因,国家声誉不会导致政府制定相反的决策〔98〕。国家声誉同时对败诉方的执行决策具有一定的外在驱动力。一个国家如果拥有良好的声誉将获得更多的机会建立国际关系并签署国际协议。这一点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发展中国家非常重要。但对某些强势国家,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如美国和欧盟,因为他们是WTO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并不在意执行声誉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因此他们在执行WTO裁决方面存在一些问题。(www.daowen.com)

事实上,在当前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家声誉对任何一个国家都非常重要。根据DSU第21.6条的规定,DSB应监督已通过的建议和裁决的执行情况,败诉方应定期向DSB提交一份执行建议和裁决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这一制度有利于公开各成员的执行声誉,若不执行WTO裁决,将面临其他成员诸多的舆论和谴责压力,处于被动的局面,其国家声誉也必然受损。因此,有部分政策制定者认为,美国在执行国际贸易体系规则时应以身作则、树立榜样,这对自己的长远利益有好处。虽然国家声誉对执行WTO裁决具有内外双重驱动力,但不能就此高估了国家声誉对裁决执行的促进作用。

从实践情况来看,WTO虽然设置了每月向DSB通报执行进展情况、将合理执行期届满尚未执行的案件列入DSB例会议程并接受WTO全体成员的审议等监督机制,但是,在一些案件中,这些机制对美国和欧盟的WTO裁决执行行为影响并不明显。鉴于美国和欧盟在多边贸易体制中事实上的“霸权”地位,美国和欧盟似乎并不重视其在国际舞台上的声誉。例如,欧盟在“生物技术产品案”中提交的多份执行进展情况报告中反复重复一句话:“欧盟愿意与美国继续进行讨论,以解决本争端及相关问题”;又如美国按惯例向DSB提交了“美国-版权法第11(5)节案”“美国——《1998年综合拨款法》第211节案”和“美日热轧钢反倾销案(涉及《1930年关税法》条款)”的执行状况报告。这些WTO裁决的执行虽历经多年之久,但在没有报复威胁压力的情况下,仅凭声誉压力仍无法改变美国和欧盟的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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