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从表面上看,WTO体制似乎抛弃了GATT时期“实力导向”的规定和做法,但在执行实践中,WTO主要依靠成员自身的经济实力来确保执行。
所谓实力是指在散播价值观和某些思想后,往往通过其在国家间、非国家组织间、思想界和公民社会的动力学之间的往来中发挥着作用,达成共识〔89〕。经济大国往往在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等领域处于领先和优势地位,相应的其政治观点和处理国际关系的态度也在国际上产生较大的影响,它们的法律观点和立场普遍受到关注和尊重,常被引入国际条约转化为国际规则后直接影响着司法实践。因此,多数的国际法规则均来源于经济大国,而那些被认为公平、合理、符合分配正义原则和达成完全共识的国际法规则将得到更广泛的执行,达到更优的执行效果。
实力不仅对国际条约的谈判和达成共识有重要影响,还存在于国际法规则内化的过程中,即一个国家经济实力越强,政府和国民在国际交往中的地位就越高。实力在国际法规则和国际法裁决执行方面也发挥着与规则制定和内化同等重要的作用。实力的实际运用和发挥的威慑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对国际裁决的执行有很大的帮助。根据司法实践,实力的威慑作用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国际法规则和裁决的有效执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裁决执行机制就证明了实力驱动的力量。(www.daowen.com)
但实力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发挥了促进执行的作用,因为影响执行决策的因素之一国家实力是指国家的相对实力,并非绝对实力。因为通过对WTO裁决的执行现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胜诉方和败诉方的经济实力差距对执行效果有较大的影响,并有一定的规律,即实力差距越大的成员之间的执行效果越好,而实力相当的成员之间的执行效果反而较差。如国际上典型的“不执行WTO裁决案件”大多发生在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美国和欧盟之间,反而,美国和欧盟面对一些经济较弱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时,可以完全或部分的执行WTO裁决。为此,美国审计总署(United States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GAO)在其报告的结论部分就曾指出,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的影响不能单纯以美国胜诉或败诉来评价,因为,即使胜诉也未必带来期望的结果〔90〕。如欧盟就没有执行DSB在“欧共体——香蕉案”和“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作出的裁决,尽管面临着美国对其实施报复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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