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WTO裁决的法律效力执行方案

WTO裁决的法律效力执行方案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WTO裁决具有合法性和法律约束力是WTO裁决得以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强制性司法管辖权对WTO裁决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影响。虽然WTO设置了裁决执行的监督机制,但其本身并无强制执行WTO裁决的实力。

WTO涵盖协定系WTO成员间签订的国际经济条约,既然国际法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那么相关的国际法主体就应当积极遵守国际法并执行其裁决,因此,执行WTO裁决事实上就是遵守国际法。

自然法学派曾提出,国家遵守国际法是因为国家要遵从更高层次的法律约束,而这种更高层次的法律就是自然法〔37〕。实证法学派虽然认为“国际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38〕,但他们也承认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家间的同意,即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承诺,就应当遵守它,因为“遵守国际法只是兑现自己的承诺。”〔39〕著名国际法学者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曾经宣称:“绝大多数情况下,绝大多数国家遵守绝大多数国际法原则与义务。”〔40〕WTO裁决的执行实践已经印证了路易斯·亨金的判断。

WTO裁决的执行与否直接关系到每一个WTO成员的切身利益,裁决执行效果的好与坏反映着多边贸易体制的执行力公信力。WTO裁决执行的效力从某种角度来说取决于WTO裁决的合法性和法律约束力。

(一)WTO裁决具有合法性和法律约束力

WTO裁决有两个核心要件:一是裁决的合法性,二是裁决的法律约束力。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裁决的约束力有赖于裁决的合法性,只有这样,成员才能接受和执行裁决;同样,裁决只有具有约束力,其合法性才具有现实意义。WTO裁决具有合法性和法律约束力是WTO裁决得以执行的前提和基础。

1.WTO裁决的合法性

强制性司法管辖权表明,裁决是WTO法律在现实中的具体适用,裁决的作出是WTO全体成员事先同意并赋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权力;按照“反向共识原则”通过裁决确保了裁决在司法上的独立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无权造法,在解释WTO条款时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要件汇聚在一起,共同赋予了裁决以合法性。

我们可以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管辖权来分析WTO裁决的合法性问题。WTO的司法管辖权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司法管辖权,其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司法管辖权的统一。

争端解决的统一性源于WTO协定的一揽子协议。即通过1994年4月15日各方在摩洛哥马拉克什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有成员一揽子接受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WTO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受理所有成员就WTO任何下属多边协定下所产生的争议,也就是说,几乎所有的事项都可以诉诸争端解决机制,而专家组必须受理。

(2)司法管辖权的强制性。

作为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GATT体制的最大创新,WTO争端解决机制创设了强制性的司法管辖权。DSU第23.1条规定:“当成员寻求纠正违反义务情形,或寻求纠正其他造成适用协定项下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情形,或寻求纠正妨碍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的情形时,他们应援用并遵守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

这一条款被认为是“排他性争端解决条款”,明确要求WTO成员必须将WTO多边协定的争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意味着WTO成员事先已经赋予WTO争端解决机制排他性司法管辖权来处理有关争端。强制性司法管辖权对WTO裁决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影响。马弗鲁迪斯认为:“根据DSU第23.2条,WTO成员同意通过WTO的强制性第三方裁决来解决与贸易有关的争议。如果说没有必要遵守这一强制性裁决制度作出的裁决,那么,就等于宣布整个争端解决机制形同虚设。沿着这一思路,DSB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对败诉方来说就是具有约束力的。”〔41〕

2.WTO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WTO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其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同样,WTO也没有明文规定其裁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裁定某成员某项措施违反WTO规则,代表着WTO法律体系正式宣布该措施违法。这种非法性需要败诉方以执行裁决的方式予以消除,否则非法性始终存在。

第二,WTO成员在接受WTO协定的时候便同意争端解决机制拥有强制性和排他的司法管辖权,这等于成员毫无保留地承认WTO裁决对其具有约束力,并有义务按照“善意原则”执行裁决〔42〕。反过来讲,如果WTO裁决不具有约束力,那不意味着宣布整个WTO法律体系是无效的,WTO的客观存在也会受到质疑。

第三,DSU明确规定,败诉方如一时无法将违法措施与WTO一致起来,可向胜诉方提供补偿或接受报复。然而,DSU进一步明确,补偿和报复都只是最终执行裁决或解决争端前的临时性措施。唯一、也是一劳永逸的出路是败诉方执行裁决,使其措施与WTO协定一致起来。

第四,DSU明确规定,在裁定不存在违反WTO协定的情况下,成员没有义务取消相关措施。这从反面可以推定,在裁定违反WTO的情况下,成员有义务取消违法措施。(www.daowen.com)

第五,上诉机构在判例中指出,“DSB的建议和裁决是执行裁决的WTO成员所承担的一项国际条约义务”〔43〕。这是WTO法律体系第一次宣布执行WTO裁决是国际条约义务,也是WTO进一步“国际法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WTO裁决执行(包括部分执行)的法律效力

“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为了维护一种生活秩序的必然产物,国际法就是国际社会参与者应该遵守的行为规则〔44〕。现代的自然法学派在解释自然法时摆脱了宗教束缚,而是基于人类的实践理性与共同的善。其认为国际社会中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善(common good),国际法承载着这些共同的善,因而国家遵守国际法就意味着将共同的善实现的一种可能〔45〕

虽然WTO设置了裁决执行的监督机制,但其本身并无强制执行WTO裁决的实力。在WTO层面只能通过沟通解决,却不能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46〕。虽然DSU关于裁决执行的条款的确表明了成员方希望该机制具有强制力的意愿,但WTO裁决是否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以及执行效果如何更多反映的是国家主权的意志,这是DSU裁决执行条款无法摆脱的悖论〔47〕

因此,WTO裁决得以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的法律效力表现如下。

1.可以实现胜诉方的国家利益

由于败诉方受争议措施相关的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因素的控制,并不是所有的WTO裁决都可以得到完全有效的执行。争议措施可能具有高度政治敏锐性或者在败诉方国家内有大量的游说团体,败诉方不得不只在表面上执行或者完全不执行。虽然WTO裁决实际上不能得到完全有效地执行,但是,该裁决仍然是有价值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有助于间接地实现胜诉方的某些国家利益,因为争议措施法律上的胜诉可以对败诉方政府施加一定程度的压力以取得对贸易政策实质性的影响,或者虽然不能对贸易政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仍然可以有利于胜诉方达到一些政治或者经济目的。

2.可以转移或者减轻胜诉方的国内压力

在某些案件中,美国和欧盟在促使败诉方执行WTO裁决时经常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由于WTO诉讼有转移国内选民压力的作用,所以有时即使明知败诉方无法执行WTO裁决,依然做出提起诉讼的决定,但是在执行WTO裁决时则可以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可以起到互相减轻国内压力的作用。

比如在“美国版权法第110(5)节案”中,欧共体〔48〕最终接受了美国每年(2001—2004年)支付的120多万美元的补偿。事实上美国既没有实际支付补偿,也没有修改违规的国会立法。欧共体除了要求将该案一直列入DSB议程外,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在“欧共体诉美国《1998年综合拨款法》第211节案”中,美国始终没有撤销或修改违规立法,但欧共体也没有申请授权报复,究其根本是因为这两部法律确实涉及了复杂的政治经济因素,欧共体也意识到美国执行WTO裁决确实存在严重困难;再如“哈瓦那俱乐部”案涉及了美国对古巴的经济制裁问题,该案在美国国内的政治敏感度极高〔49〕。虽然美国没有完全执行WTO裁决,但是,欧盟却实现了借此在一定程度上转移欧盟内部相关利益集团压力的目的。

再比如中国被诉的“音像制品案”的裁决执行涉及了19个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修改和调整。在目前的执行结果中,中国尚未修改或调整关于电影贸易权问题的两个文件:《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基于对该争端的复杂性和敏感性的考虑,中国希望美国能够理解中国在此案裁决执行中确实存在困难。中国提出该案将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相互合作得以妥善解决。但美国却认为,中国的裁决执行缺乏明显的进展。最终中美经过多轮谈判和磋商,于2012年4月15日正式签署了《关于供影院放映的电影的谅解备忘录》。在2012年5月24日的DSB会议上,中国表示其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了WTO裁决。而美国则提出,以上《备忘录》只代表了裁决执行的显著进步,该案并未完全执行〔50〕。本案执行确实存在难度,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和拥有繁复制衡体制的国家在执行WTO裁决时存在先天的困难和缺陷。但也因此,美国实现了借此案大大减轻来自本国电影产业的行业压力的最终目标。

3.可以发挥传递信息的作用

当对执行WTO裁决的期望很弱的时候,除了对引起争议的贸易限制措施产生或多或少的实质性影响之外,其本身还具有传递信息、启动外交程序、甚至施加威胁的作用。比如贸易伙伴或者政治领导人针对特定的贸易问题通过媒体施加诉讼的压力。例如,巴西诉美国“棉花补贴案”就是向市民社会传递美国的农业政策对第三世界棉花增长影响信息的一个主要媒介。相类似的,申诉方的最初目的可能不是希望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或者是获得授权报复,而是希望通过提起诉讼能够对被诉方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51〕。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成员都会相同程度地受到此类诉讼的影响,较多的WTO成员可能根本就不受这种政治性威胁的影响。考虑到诉讼的成本和专业性,也不是所有的成员都会使用提起诉讼产生的政治威慑作用。

4.可以优化成员的谈判地位

从某种角度来看,WTO裁决即使不能完全被执行,也可以起到超越现存争议、深化国家目标甚至影响某些领域重要性的作用。一个WTO案件可以直接影响正在进行的WTO谈判,通过澄清现有WTO协定下的义务进而改变成员的谈判地位,尤其是当成员间针对某项谈判内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52〕,如巴西和共同申诉方通过澄清了美国的法律义务从而影响了多哈回合关于农业问题的谈判,并且欧盟取消了农业补贴。上述案件都非常有效地促使了那些试图消灭发达国家农业补贴政策的弱小国家在多哈回合中的谈判地位。这些案件彰显了司法诉讼和多边谈判之间的紧密关系〔53〕。考虑到所有WTO成员参与诉讼的能力,单独针对贸易利益很明显不是WTO成员提起诉讼的一个充分必要理由,成员提起诉讼往往都是结合了其他相关的多种经济或政治目的。

5.可以施加一定的政治耻辱感

尴尬情绪甚至政治耻辱感将给国家施加压力促使其行为,并且使他们只提起那些真正有价值的诉讼。如在一个早期的案件中,因为败诉所带来的政治耻辱感会给败诉方施加压力,向胜诉方作出反击而提起一个新的诉讼,从而最大限度地适用WTO规则。作为被诉方而败诉通常会推动这个成员将作为申诉方提起新的相应的诉讼,明显的政治耻辱感可以成为诉讼的动力。但是,并不是所有的WTO成员都具有相同程度的政治耻辱感。Galanter理论证明重复诉讼人,例如美国或欧盟,很少在一个既定争议中投入相同的感情〔54〕。事实上,这些重复诉讼人已经意识到参加WTO诉讼只是例行公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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