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救济,无权利。裁决是法律对是非曲直作出的判断,执行裁决是救济的兑现。国际法既没有统一的立法机构,也没有独立的执法体系,裁决执行问题一直被认为是国际法的“软肋”,WTO也不例外。
WTO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规范全球贸易的国际经济组织,其争端解决机制在有效处理贸易争端、维护成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且独特的作用。由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作出并经全体成员组成的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建议和裁决,即WTO裁决,是WTO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核心组成部分。如果说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制的核心,那么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裁决执行制度(简称WTO执行制度)就是核心中的关键,因为快速有效地执行WTO裁决是WTO法律体系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具体表现,而裁决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和发展。
二十几年来,该制度运行良好,共受理580起争端,做出了343项裁决,绝大部分裁决都得到了败诉方的良好执行。但在实践中,也会出现败诉方不执行裁决〔15〕的情况,而不执行裁决被认为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因此,有必要设立WTO裁决执行制度确保败诉方及时有效地执行裁决。(www.daowen.com)
在确保裁决公正的同时,WTO非常注重裁决的执行问题,为此设立了一整套制度安排,包括执行裁决意向的通报、执行裁决的多边监督、执行裁决的合理期限、执行裁决异议的复审、报复水平的仲裁以及作为临时性措施的补偿及报复等。这套集政治、外交、法律手段为一体的WTO裁决执行制度有效地保障了裁决的执行,在实践中也积累了大量丰富的案例。
从目前WTO的司法实践来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如果认为被诉方的涉案措施与WTO协定不符,大多“建议”败诉方撤销违规措施。而这项“建议”根据DSU第3.7条的规定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只有这一目标无法立即实现时,才可适用补偿谈判,而报复措施只是争端解决的最后手段。撤销违规措施、补偿和报复作为WTO争端解决执行机制的三种实施方式既关系密切,又存在较大差异,且具有一种适用上的层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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