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WTO裁决的法律效力:探究其约束力

WTO裁决的法律效力:探究其约束力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DSU的规定,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除非DSB全体成员一致反对,否则予以通过生效,这种否定式的协商一致使得WTO裁决的法律约束力在国际法领域颇具效力。一旦WTO裁决机制认定成员违反了其所承担的义务,成员必须确保全面履行其国际义务。同时,作出WTO裁决的过程和程序也是获得合法性和全体成员认同的过程,进而赋予了WTO裁决以合法性和约束力,呼吁全体成员善意遵守。

WTO裁决的法律效力:探究其约束力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裁决报告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往往是胜诉方和败诉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与《国际法院规约》不同,WTO争端解决谅解(DSU)没有明确写明其裁决对争端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成员违反WTO协定究竟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WTO裁决到底有没有法律约束力?败诉方是否有义务必须执行WTO裁决?这些问题都引起各方面的激烈争论。

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一项判决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一项不可抗拒的假设。一旦我们确立了某项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则意味着败诉方有义务执行此项裁决,即只有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或建议,才能够得到成员的执行。

“既然国际法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那么国际法主体就应当积极遵守法律规则并执行相关裁决”,这已得到国际法学者的广泛共识。WTO涵盖协定就是WTO成员共同签订的一项国际经济条约,因此,执行WTO裁决事实上就是遵守国际法的具体表现。WTO法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即使败诉方承受授权报复的不利后果,也不允许违反〔7〕。因此,绝大多数学者普遍认为WTO裁决具有相当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DSU的规定,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除非DSB全体成员一致反对,否则予以通过生效,这种否定式的协商一致(又称“反向共识”)使得WTO裁决的法律约束力在国际法领域颇具效力。

(一)WTO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来源

根据DSU的规定,如果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裁定争议措施与有关WTO协议不符,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应当作出要求败诉方“使其措施与相关涵盖协议相符”的建议(简称建议),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可以作出关于败诉方如何执行WTO裁决的提议(简称提议)。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定、建议或提议(统称为WTO裁决)都包括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中,报告经由DSB审议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包含其中的WTO裁决也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WTO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理论论证

著名的GATT/WTO专家约翰·杰克逊教授(John H.Jackson)多年来一直在努力捍卫WTO裁决的法律约束力。早在1997年,杰克逊教授就通过对DSU条款、上下文、宗旨,以及GATT/WTO的案例实践进行详尽分析后提出从GATT的历史来看,GATT缔约方认为经由成员方全体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GATT的这种做法已经构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习惯国际法中关于条约解释的重要资料〔8〕。同时,论证在传统国际法意义上,WTO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败诉方必须执行裁决。其理由概括如下〔9〕:(1)GATT缔约方看待通过后的专家组裁决的历史实践表明,裁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2)DSU中共有11项条款,从不同角度证明专家组报告对败诉方构成一项国际义务,要求成员必须执行裁决。(3)在“非违约之诉”中,成员没有义务必须撤销争议措施。这一规定从反面证明,在违约之诉中,成员有义务撤销违法措施。(4)败诉方未执行的裁决事项将一直保留在DSB的会议议程中,这表明执行裁决就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5)DSU第22.1条规定,执行裁决是首选目标。DSU的起草者认为他们已经明确传递出一个信号,即执行裁决是首选,尽管DSU或许应该用更明确无误的语言来表述,就像国际法院规约一样。如果裁决的约束力问题最终打到上诉机构,上诉机构会裁定裁决是强制性的,而不是败诉方可以随意选择或拒绝的可选项。(6)如果一个国际机构中败诉方可以随意选择是否执行裁决,那么这只能造成大国沙文主义和弱肉强食,使小国和弱国遭殃。即使是美国,也希望在其胜诉案件中裁决得到执行。(7)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WTO规则在传统意义上具有约束力,尽管这些国家的法律没有明确这样说。

罗斯勒(Frieder Roessler)认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要求签约国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而在DSU条款中没有作出与此相反的规定,而且,迄今为止没有一个缔约方或者WTO成员,正式宣布有权维持一项被裁定违法的措施〔10〕

一些欧洲学者并不支持欧洲法院的裁决,认为法院曲解了DSU的条款。马弗鲁迪斯(Petros C.Mavroidis)认为,令人遗憾的是,由于WTO没有清晰无误地说明WTO裁决对于其成员具有约束力,导致一些成员,包括欧洲法院,在处理欧共体法与WTO法之间的关系上得出了令人怀疑的法律结论(当然这一结论具有政治目的)〔11〕。佐纳肯(Geert A.Zonnekeyn)认为,DSU第22.1条规定,补偿只是一项临时性措施,而且无论补偿还是报复,都不能替代完全执行裁决,将违法措施与WTO规定一致起来。补偿是自愿的,且应与WTO协定相一致。补偿不是解决争端的最终方法,仅仅是一个临时性手段,相当于暂时熄灭了争端双方的火苗,并确保在合理期限内胜诉方的权利不再继续遭到败诉方违法措施的侵害。通过补偿,WTO并未授权败诉方可以继续违法的权利,相反,它阻止败诉方永久地拖延执行裁决。通过接受补偿,败诉方实际上等于承认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决的约束力,因为裁决已经判定败诉方的措施违反了WTO法〔12〕

此外,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LA)认为,WTO成员在法律上必须依照善意原则履行WTO义务,包括DSB作出的最终裁决。一旦WTO裁决机制认定成员违反了其所承担的义务,成员必须确保全面履行其国际义务。补偿只是在完成执行裁决之前的一个过渡性替代物。报复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方可由DSB授权执行,一旦成员将其违法措施与国际义务一致起来,报复必须立即停止〔13〕

综上所述,WTO是国际法的一部分,WTO规则创设了国际条约义务,对全体WTO成员具有约束力,因为这些成员事先通过和批准了WTO协定。国际法要求成员按照善意遵守原则在域内统一履行条约义务。WTO作出的裁决正是基于上述WTO协定,由全体成员批准通过,构成WTO法律的重要渊源。同时,作出WTO裁决的过程和程序也是获得合法性和全体成员认同的过程,进而赋予了WTO裁决以合法性和约束力,呼吁全体成员善意遵守。

(三)关于WTO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实践论证(www.daowen.com)

通过对WTO裁决执行程序的审查,我们可以发现:通过执行裁决合理期限的仲裁实践,进一步明确WTO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对败诉方来说,“合理期限”是指执行WTO裁决的合理期限,败诉方有义务充分利用这段时间并在该期限内执行完成WTO裁决,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或者没有完成执行WTO裁决,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补偿谈判或授权报复。WTO裁决执行程序中的复审程序进一步强化了WTO裁决的法律约束力。复审程序负责审查原裁决的执行情况,在客观上加强了WTO裁决的法律约束力,再一次确认了WTO裁决必须无条件执行的事实。

WTO裁决事实上只对争端所涉案件及争端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任何其他第三方没有约束力。关于DSB通过的专家组报告的法律地位,上诉机构在“Japan-Alcoholic Beverages案”中指出:经DSB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是“GATT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常常被后来的专家组所考虑。它们给予WTO成员合理预期,然而,这些报告在具体案件争议各方之外是没有约束力的〔14〕。上诉机构这一解释说明,只有经过DSB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才在争议各方之间具有约束力,对第三方或其他不涉案方均无约束力。

上诉机构在“US——Shrimp(Article 21.5)案”中强调,其在“Japan-Alcoholic Beverages案”中就专家组报告的法律效力的结论同样适用于上诉机构报告,再次明确上诉机构报告具有终局约束力,同时指出:必须记住的是,经DSB通过的上诉机构报告正如DSU第17.14条所规定的那样,必须由争端各方无条件接受,因此,上诉机构报告必须由争端各方视为涉案争端的最终解决办法。

由此可见,首先,在DSB通过裁决报告之前,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仅是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临时性意见,对争端各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其次,由DSB通过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建议和裁决不是WTO法的权威解释,仅对争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其他非争端方的WTO成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后,DSB通过的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报告必须由争端各方无条件接受。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WTO虽然没有对其裁决给出明确的定义,但一旦得到全体成员通过,即会变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道命令。实践证明,随着WTO法律化进程的不断深入,WTO裁决慢慢褪去GATT时代外交导向的政治色彩,越来越具有司法甚至判决的意味。

第二,WTO做出裁决的程序自动化导致WTO争端解决机制门槛很低,几乎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诉诸WTO,其中也有少数政治上敏感的大案、要案,这在客观上给裁决执行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第三,WTO设计了四种救济措施,执行裁决是第一救济措施,也是最终救济措施,是不可替代的救济措施。补偿或者报复只能是在无法执行裁决时的替补,不能永久化。

第四,WTO裁决的合法性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努力获得的:一是强制管辖权,意味着WTO作出裁决是全体成员事先同意并授权给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权利;二是按照反向共识通过裁决的自动性赋予裁决的司法独立性;三是WTO裁决没有增加或减少适用WTO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没有造法的权力。

第五,关于WTO裁决的法律约束力,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自动具有约束力,只有经由DSB通过后才具有法律地位。一般认为,WTO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WTO规则创设了国际条约义务,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要辩证地看裁决与执行的关系,不能仅仅因为有少数案件的裁决没有得到执行,就否定裁决的约束力和有效性。例如在“EC-Bananas案”和“EC-Hormones案”中,尽管裁决长时间没有得到执行,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裁定和执行各个阶段所做出的裁定和条款解释在后来的争端解决案件中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频频引用。这些裁决和解释实际上为所有成员提供了一面“镜子”,有助于成员对照自身行为,确保本国法律规章与WTO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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