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WTO裁决的意义及执行规定

WTO裁决的意义及执行规定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WTO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经事实审查和法律分析后裁定被诉方的某项措施与WTO协定不符后,将提出报告建议该被诉成员使其违法措施与WTO协定相符。该裁决报告经DSB通过后,便构成WTO裁决。美国和欧盟对WTO的不利裁决执行的比例与其他WTO成员执行的比例非常接近,更加反映了WTO裁决的公正性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这一规定为专家组、上诉机构和WTO裁决执行各阶段制定了严格和精确的时间表,减少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积压的案件。

WTO裁决的意义及执行规定

WTO争端解决机制一直被认为是一个准司法机关,为了形象地说明问题,我们将其比喻为一个“加工厂”。裁决是整个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产品”,其“生产者”是专家组、上诉机构以及争端解决机构,其产品对象是包括争议方在内的全体WTO成员〔5〕

(一)WTO裁决的含义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DSU)第3.3条的规定,“在一成员认为其根据WTO涵盖协定所享有的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因另一成员采取的措施而减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诉将案件提交给DSB裁定。第3.7条规定,“在提起某一案件前,申诉方应就根据这些程序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作出判断。”当申诉方作出判断并决定向DSB提起申诉后,DSB要求双方进行磋商,并提出“争端各方均可接受且与WTO涵盖协定相一致的解决办法无疑是首选办法”。DSU第19.1条规定:“如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一措施与一适用协定不一致,则应建议有关成员使该措施符合该协定。除其建议外,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还可就有关成员如何执行建议提出办法。”因此,若磋商不能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申诉方可以请求专家组进行裁决;当专家组作出裁决后,任一争端方如有异议,可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申请,由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裁决。

关于上述规定,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作出的建议和裁决对成员并不是自动具有约束力的,必须经DSB通过后才能成为DSB的建议和裁决。也就是说,只有经由DSB通过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作出的裁决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称为WTO裁决。

由上述规定可知,所谓WTO裁决指的就是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作出的、经DSB通过的裁决报告。即WTO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经事实审查和法律分析后裁定被诉方的某项措施与WTO协定不符后,将提出报告建议该被诉成员使其违法措施与WTO协定相符。该裁决报告经DSB通过后,便构成WTO裁决。WTO裁决是对成员所采取措施合法性的(准)司法判断,一方面代表了败诉方在WTO中所需承担纠正其违法措施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代表了胜诉方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获得有效救济的权利。

(二)WTO裁决的法律特征

WTO裁决既是WTO争端解决司法阶段的产物,也是争端解决执行阶段的核心。作出裁决的根据、解释以及推理过程至关重要,与裁决的合法性、合理性、法律意义、法律约束力和效力等问题密切相关。

1.WTO裁决的合法性

裁决有两个核心要件:一是裁决的合法性(legitimacy),二是裁决的法律约束力(legal binding)。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裁决的约束力有赖于裁决的合法性,只有这样,成员才能接受和执行裁决;同时,裁决只有具有约束力,其合法性才具有现实意义。

WTO裁决的作出是WTO全体成员事先同意并赋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权力,通过“反向共识原则”生效的裁决确保了裁决的司法独立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按照DSU规定作出的裁决当然具有合法性。(www.daowen.com)

2.WTO裁决的公正性

WTO成员能否执行裁决,关键在于DSB能否公正地裁定成员申请的案件,即WTO裁决的公正性是否得到了成员的普遍认可。“如果国家内心相信规则是公正的,该国就更可能自愿遵守规则。当一种问题满足了某些公正的标准而被认为是公平的,它更趋向于产生被各方都视为合法的结果。这些结果持续得更加久远,因为当被视为公正程序的产物时,它们往往不易煽动不满的人起来颠覆它们。”〔6〕

作为被诉方的美国和欧盟,事实证明,被诉的概率比较高,败诉率也普遍高于平均败诉率,这说明DSB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处理涉及美国和欧盟作为被诉方的贸易争端时,基本上坚持了客观的评判标准。在美国和欧盟作为被诉方的争端中,申诉方一般不愿意通过磋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反而更倾向于将争端提交给DSB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进行裁决,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了越来越多的WTO成员方信赖WTO裁决的公正性。美国和欧盟对WTO的不利裁决执行的比例与其他WTO成员执行的比例非常接近,更加反映了WTO裁决的公正性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

因此,WTO裁决是国际法,应该得到各成员的普遍执行,从执行实践来看,WTO裁决的公正性也确实得到了广泛认同。

3.WTO裁决的自动性

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自动性”是指以反向共识方式通过的WTO裁决。与WTO的协商一致决策机制明显不同,DSB的许多决策均采取反向共识原则。如专家组的成立、专家组报告的通过、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以及批准授权报复等方面,均采取了自动通过的反向共识原则。

DSU第16.4和17.4条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得到通过,除非DSB经协议一致不通过该报告。”WTO是众多国际组织中第一个对“反向共识”给出明确规定的。反向共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对于GATT时代的一项重要进展。进行WTO时期,要阻止争端解决进程必须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也就是说,任何成员都可以自动地启动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以及授权报告的决定均自动通过,除非全体成员一致反对,败诉方根本无法阻止争端解决的进程。这一规定为专家组、上诉机构和WTO裁决执行各阶段制定了严格和精确的时间表,减少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积压的案件。

WTO裁决的自动性确保了贯穿争端解决机制各个阶段的严格时限,提高了争端解决的效率。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程序自动性以法律上的合法性替代了政治上的合法性,这一改革被学者称之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里程碑”,也是20世纪下半叶全球经济法制领域中最重要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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