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物流企业的税收政策与应用范围

物流企业的税收政策与应用范围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目前的工商税制分为流转税、资源税、收益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等几类。物流企业提供劳务的范围比较广泛,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散见于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暂行条例之中。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物流企业的税收政策与应用范围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大特点。

我国目前的工商税制分为流转税、资源税、收益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等几类。其中与经济分析有关的主要税种是从收入中扣除的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入总成本费用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计入固定资产总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从利润中扣除的所得税,等等。

物流企业提供劳务的范围比较广泛,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散见于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暂行条例之中。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提供运输、配送、装卸、搬运等劳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物流企业提供货代、仓储、包装、物流加工、租赁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税率为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208号)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国37家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6〕270号)规定,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www.daowen.com)

(三)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适用的房产税包括两类:

(1)就其拥有的房产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江苏减除30%)的余值后按1.2%税率计征房产税。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应就其取得的租金按12%的比率征收房产税。

(四)印花税

对印花税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就物流企业而言,与客户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就合同金额的一定比率缴纳印花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