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制度环境变迁对政府行为的影响

制度环境变迁对政府行为的影响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制度经济学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认为制度环境的变迁既有其特有的规律,又是个人、团体和政府共同作用的结果。他们认为,制度环境的发展和经济增长二者相互促进。很多经济学家指出,制度环境的变迁和一个国家的地理位置、气候和历史有紧密联系,而这些因素都是外生变量。这表明,个人、团体和政府都对制度环境变迁和创新有推动作用。制度环境装置指的是可利用的政府文件和手段。中国的制度环境变迁,脱离不了制度环境演化的共性。

制度环境变迁对政府行为的影响

制度环境的变迁是自然演变的结果,还是人为设计的结果?抑或是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Eicher和Leukert(2009)认为,制度环境不是发明或制造出来的,它们是活生生的并且是不断发展的,因此必须以尊崇的态度对待它们,以审慎的态度提到它们。对于进行计划和设计的政治家来说,想以冒险而空想的计划创造新制度环境,可能会轻易毁掉他一时心血来潮想要再建的东西。没有哪个新创造的制度环境能够通行,无论它多么合乎逻辑,除非它累积了类似程度的习惯和感情。有没有人为设计的制度环境呢?答案是肯定的。Andrianova等(2008)认为,设计一种健全的、既是共和又是宪政的政府形式是可能的,同时,这一政府可以在一个能与其他世界强国进行体面竞争的国家里通过有意识的设计建立起来,而不作为一种发生在一个不恰当的地方的偶然结果。

新制度经济学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认为制度环境的变迁既有其特有的规律,又是个人、团体和政府共同作用的结果。Davis和North(1971)在总结制度环境变迁的原因后认为,制度环境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增长的速度和模式有关。这些复杂的制度环境为高度技术化的社会得以生存和实现的框架提供了一部分内容。他们认为,制度环境的发展和经济增长二者相互促进。这一论断得到了后来很多经济学家的证明。最明显的,莫过于在研究制度环境和经济的关系时证明了二者存在明显的内生性问题。再者,近年对制度环境的研究中,不少学者尝试探讨制度环境的决定因素,在选择变量时,主要选择经济的指标,诸如人均GDP、收入水平等,不少指标被证明具有显著性影响作用。这说明,二者不一定同步,但一定有其内在的规律联系,而这种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或者,制度环境演变有其内在的规律,这种规律和经济的发展没有什么联系。很多经济学家指出,制度环境的变迁和一个国家的地理位置、气候和历史有紧密联系,而这些因素都是外生变量。以这样的逻辑来思考,制度环境就完全是“自然状态”下产生的,那么它必然是静态的,不会发生变迁,这显然是错误的。

既然制度环境的变迁和经济发展相关,那和人的行为是否有关系呢?Schultz(1968)认为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会促使制度环境变迁,体现在:第一,制度环境是对劳动力的市场价格提高的反映;第二,制度环境是对人力资本投资的报酬率提高的反映;第三,制度环境是对消费者可支配收入增加的反映。可以看出,他是在认为制度环境为经济提供服务的前提下,论述人的经济价值提高对制度环境变迁的影响的。这一点也得到了Davis和North的赞同。Davis和North(1971)在谈到制度环境创新时指出,制度环境安排可能包括单个人、一批自愿合作在一起的人或政府(单个的或与一个或更多人合作)。这表明,个人、团体和政府都对制度环境变迁和创新有推动作用。他们进一步把不同的群体分为个人、初级行动团体、次级行动团体和制度环境装置。制度环境装置指的是可利用的政府文件和手段。这表明,在制度环境的变迁中,个人、团体和政府通过现有制度环境中存在的文件和手段,反抗存在的滞后规则,获取现有制度环境安排结构的收入。这在客观上可推动制度环境不断适应各种利益个体的需求,实现制度环境的变迁。

中国的制度环境变迁,脱离不了制度环境演化的共性。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指出,在具体的生产活动中,人们之间会产生相应的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是和当时的生产力相适应的。社会的正式结构也就是以这种生产关系决定的。社会结构形成以后,就呼唤制度环境的有效设置,因为只有设置制度环境,才能把这种结构稳定下来并有效运行,进而建立起相应的上层建筑。这种上层建筑应该就是非正式制度环境,包括制度环境下人的行为、习惯、规范和习俗等方面。这说明,制度环境的变迁有其内在规律,这种规律和上层建筑的发展规律相联系。在演变的过程中,制度环境影响和规制着制度环境中的人的行为和生活。但这种制度环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人的价值观和利益发生变化,必然会推动制度环境向前发展。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www.daowen.com)

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了变革。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环境和西方政治经济制度环境存在着根本的差别,在制度环境创新上表现为主体的不同。按照Davis和North(1971)的说法,西方国家(以美国为例)中个人、团体和政府共同影响制度环境的创新,在中国则更多的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个人及团体。政府被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中国的制度环境研究框架下是有必要的。地方政府在中国制度环境的创新中,尤其是在中央和地方财税分权改革后,起着重要的作用。傅大友和宋典(2004)认为,“地方政府”的概念包括:第一,与各级地方政府相对应的是国家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划分的各级区域或地方;第二,地方政府包括了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各级政府;第三,地方政府是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它同中央政府的区别是基于国家行政系统中的地位、职责、权限的不同而管辖范围不同。地方政府以新的观念为指导,通过制定新的行为规范,调整主体间的权利平等关系,为实现新的价值目标和理想目标而自主地进行创造性活动。王伟(2005)认为,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微观主体三者利益博弈的关系看,地方政府在制度环境创新中具有主体地位。地方政府制度环境创新的动机是和政府官员的绩效评价与地方财税收入直接相关的,这两种动机都依靠地方经济的发展来支撑。制度环境的创新为个人和机构的行为提供了行为规范。这种规范如果能够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和促进创新,就会促进区域内经济发展的效率,从总量上增加地方的GDP(官员绩效)和增加政府收入(税收)。所以,地方政府有进行制度环境创新、做好制度环境服务的积极性。如果地方政府在规范制定上有过大的裁决权而缺少监督,“发财”的诱惑性会大于“升官”的能动性,就会出现腐败,导致制度环境的无效率。因此,对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是不可缺少的。

地方政府主要接受来自两个方面的监督——中央政府监督和人民的监督。在当下的中国,中央政府起着制度环境顶层设计和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的作用,这种监督主要通过司法和纪委两个部门来进行。中央政府为加强和深化上级监督,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对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人民的监督通过人大代表代表施行。同时,新闻和网络监督也很重要,各个地方政府的纪委和中央纪委都设置了专门的网站和留言区作为民众反映问题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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