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制度环境对创新绩效的影响

制度环境对创新绩效的影响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于制度环境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一方面,很多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相信正式的制度环境并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因为它会限制企业的竞争以及企业在市场中经营的自由,包括创新的自由。在我们制定和设计相关制度环境时,应着力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环境的有效性体现在对社会交易费用的节约。(二)制度环境与创新产出制度环境对创新成果转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产权的保护和交易成本的降低。

制度环境对创新绩效的影响

至于制度环境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一方面,很多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相信正式的制度环境并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因为它会限制企业的竞争以及企业在市场中经营的自由,包括创新的自由。竞争的限制减少了企业创新的主观能动性,自由的限制减少了企业冒险的积极性。竞争和自由虽然激励企业进行创新,但也正是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来源,所以制度环境需要找到这两个极端的平衡点,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创新。另一方面,一个国家的制度环境从初衷上讲是为了服务企业,减少企业创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成为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来源。Van Waarden(2001)分析了美国和荷兰的制度环境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结果发现,人们期待政府的政策和法律可以更好地服务企业创新,结果与期待却截然相反。在我们制定和设计相关制度环境时,应着力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一)制度环境与创新投入

创新的要素包括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企业的创新投入包括人力资本、资金和技术的投入。创新产出主要包括产品创新、过程创新和其他非技术创新。创新的另外一个要素是创新成果的转化,可以用技术出口占总出口的比重或者新产品销售占销售总额的比重来衡量。创新的投入和成果的转化与外部的联系较为紧密,创新产出是企业创新活动的结果,主要是由创新投入决定的。所以,我们主要从创新投入和成果转化两个方面来衡量制度环境的影响效应。创新投入被认为是创新的基础,决定了创新产出。Romer(1989)把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归因于人力资本储量的增长,而不是劳动力数量(size of the labor force)的增长,在其建立的内生经济增长模型中,把产出函数作为因变量自变量为竞争性投入(rival inputs)和非竞争性投入(nonrival inputs)。人力资本的水平决定了劳动力的质量,而人力资本的水平又是由一个国家的教育水平所决定的。在中国,学校属于公共事业单位,教员的工资体系和教学科研体系都是由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制定的,横向来看,学校之间和企业部门之间的体系结构或多或少都有不同,但重点是,系统内体系结构需要保持稳定性。以教员为例,职称评定体系和教学科研体系的不稳定会使教员的时间和精力被过多地分散,不利于高等教育人才的培养,这都需要制度环境(正式)的保障。竞争性投入指企业具有的非公共产品属性的资金、人力以及技术基础设施(包括用于应用研发的技术基础),主要由企业的内部资金(利润)和外部资金(基于信用或权益的投资)所组成。

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环境的有效性体现在对社会交易费用的节约。交易费用的节约可以提高企业生产和创新的效率,增加企业利润。基于信用和权益的资金获得效果主要得益于一个国家金融体制的质量。合理的金融体制应该是私人资本、机构资本和公共资金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结果,利用资本逐利的属性,有效开放金融市场,鼓励资本向有利润的行业和企业流动。政府是引导,而不是主导,应主要通过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把资金配置到需要的企业和项目中去。业绩好、有信用的企业自然能获得外部资本的投资。同时,创新活动具有极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企业利润和外部投资并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创新投入的需求,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非竞争性资金投入)。

政府作为产业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扶持对象的选择和资金的数额具有较大的裁决权,尤其在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权后,政府更加具有干预地方经济和企业经营的动机。规范和限制政府行为的科学方式是设计合理的制度环境机制(正式制度环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为地方政府的行为设置红线,起到规范政府行为的目的。非正式制度环境包括社会内的信任和价值观,是构成社会资本的要素。关于非正式制度环境对创新投入的影响,我们主要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去衡量。社会资本对创新的影响我们在第二章第二节中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二)制度环境与创新产出

制度环境对创新成果转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产权的保护和交易成本的降低。关于产权,康芒斯在《制度经济学》中引用了洛克的观点:“上帝把世界赐给人类共有,他赐予土地是为了给勤劳和理性的人使用,他所拥有的土地跟那些已经被人占有的土地一样好,但需要改良,这些人无须抱怨,也不该乱动已经由其他人的劳动改良过的土地。只要是你劳作过的东西,那就是你的财产,别人就不能夺取。因此我们认为开辟或耕作土地与所有权是联系在一起的,彼此给了相应的权利。因此,上帝在授命你开垦土地的同时也就给了你占有土地的职权:既然人类生活的条件需要劳动和劳动对象,这就必须实行私人占有。”洛克非常鲜明地表达了自己对私有产权保护的思想,这种思想为后来的研究开辟了道路。洛克的“自然赋予”观念其实是他“天赋自由与财产权”观念的前提。Demsetz(1967)曾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她)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使他(她)的同事同意他(她)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同时,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的,因而规定了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有了这一认识很容易解释产权和外部性之间的密切关系。Demsetz(1967)进一步指出,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

与社会相互依赖性相联系的每一成本和收益都有一种潜在的外部性。使成本收益外部化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双方进行权利交易(内在化)的成本必须超过内在化的所得。由于交易中的“自然”困难,交易的成本要相对大于所得,或由于法律的原因它们也可能较大。在一个法制的社会,对资源谈判的禁止会使得交易的成本无穷大。当外部性存在时,资源的使用者对有些成本和收益没有加以考虑,但允许交易中内在化的程度增加。当内在化的所得大于内在化的成本时,产权的发展是为了使外部性内在化。内在化的增加一般会导致经济价值的变化,这些变化会促进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市场的开辟。综上所述,制度环境对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可归纳为:首先,给进行创新的企业一种预期,预期创新产出后的收益;其次,为收益的内部化提供制度环境保障;最后,降低收益权利的交易成本。(www.daowen.com)

1.制度环境与知识产权保护

预期收益,是企业整合内部资源进行研发活动的动力所在,尤其是对创业企业而言,虽然研发投入会占用企业大部分利润,但是,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应用会帮助企业快速占领市场并取得竞争优势,这种预期收益激励着企业进行创新。然而这种收益并不是天然内部化于企业的,而是具有外部性特征的——新的知识和技术会有外溢效应,使创新企业不能独占创新收益,这种外部性会影响到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从博弈论的角度理解,新兴企业为了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会倾向于模仿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企业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制度环境的有效设计可以减少企业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使企业对所进行活动的损失或收益有一个相对准确的预期。在有效的制度环境机制下,企业进行创新的预期是获得市场竞争优势,抢占市场份额,获得“创新租”;企业一味模仿的预期是逐渐失去市场竞争优势,并最终被淘汰。制度环境可以增加市场的效率,使整个社会的生产处于一个相对优化的模式。

创新活动的外部性是不能避免的,但是,通过制度环境的设计,比如制定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可以对这种外部性进行控制。吴汉东(2014)指出,知识产权法是精神生产、知识创新、智力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安排。知识产权制度环境是以制度环境的名义来保护知识创新的,它来源于研发,形成于市场化,是企业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核心因素。对知识产权进行制度环境的保护,一方面是为进行知识创新的个人或企业提供保护和激励,另一方面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在Arrow(1962)提出知识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时,他给出了一个伴随条件,就是当知识被市场所模仿时,知识会慢慢消减,直至消失。在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也有利于建立完善的市场交易制度环境。企业进行生产所需要的各生产要素都来自市场,制度环境保护下的知识有其市场价格,可进行交易,这会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长久有效的激励,这样的市场机制会促进知识原创和知识交易的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整个市场的创新绩效。

保护知识产权也需要对违反产权保护制度环境的行为予以管制和打击。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环境建设上进展较为缓慢,这也曾为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所诟病。对侵权行为的纵容意味着对个人或企业原创者的伤害,这种伤害一方面会打击到个人或企业进行研发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长期来看,并不利于同行业市场或整个中国市场的健康成长。在模仿和抄袭的过程中,知识会被一点点地消耗,缺乏创新的市场必然是一潭死水。对这种行为进行纠正需要设置有效的制度环境保护,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市场交换机制形成知识产权的价格机制,形成健康的市场供求,使知识原创者的收益最大化。在转型经济背景下的中国,国家的科技信息和技术创新是中国持续发展的动力。这种动力需要制度环境的保护,才能真正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有效支撑。需要指出的是,知识创新本身有一定的外部性,这种有益的外部性会促进产权原创者周围的企业效率的提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封闭和隔绝知识,而是要坚持在保护私人知识产权的同时鼓励其他企业和市场合理使用的规则。这种规则是对知识创新和市场发展的有效调节,可以促使市场中同行业企业加速自身的创新。这样就省去了不必要的重复研发,可以极大地避免研发的风险性。因为成功的研发必须是在正确的周期内选择了正确的研究方向,研发的高风险性主要来自多维选择。合理使用的规则可以起到鼓励同行业竞争健康发展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目标在具体的制度环境中实现是非常困难的,要求政府部门依据企业的知识产权性质和市场发展的健康状况进行细致的制度环境设计和设置。制度环境提供的产权保护不仅可以通过使企业创新收益内部化进而增加企业的创新收益,还可以降低创新成果使用权在市场中交易的费用,达到降低企业成本和增加利润的目的,同时,可以使区域内同行业企业“合理使用”单个企业的创新外溢。这种外溢有一定程度的社会效益,因为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发展。按照Arrow(1962)的说法,知识在相互重复和抄袭中会逐渐消失,只有在不断拓展和创新中才会增加,整个社会的技术水平才会有所提升。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环境提供的产权保护其实是对企业自主创新的保护,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2.制度环境与交易成本

制度环境对企业交易成本的影响,可能是负面的,也可能是正面的。Coase(1937)曾指出,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只有交易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反之,禁令的颁布和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可能导致发生在无成本市场交易条件下的活动终止(或阻止其开始)。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环境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一种权利的调整一般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环境确认的权利的调整,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结果的交易费用可能会非常高,以至于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我们认为,交易的必要性是以交易后的产值是否增加为标准的,产值增加以交易中的成本为基础,成本是可以通过制度环境设计控制的。差的制度环境设计,比如禁令的盲目颁布,会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或者停止企业的交易,造成社会的效率损失。

有效的制度环境设计可以通过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的方式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政府作为制度环境的参与者和设计者,它的角色更像是一个超级企业,因为它能通过行政决定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如政府可以征兵或征用财产一样,它可以强制规定各种生产要素应如何使用。一方面,政府行政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实际上,有时它的成本大得惊人。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企业可以通过使用多个资源所有者的生产资源来提高生产效率,那么可以达成一个用来组合资源的合约。合约的形成包含产权以一种或多种形式的部分转让,如租赁、雇佣或抵押。这些转让以及各种作为生产要素的投入的相互协调都是有成本的,其中包括拟定合约时的谈判与执行成本。交易费用之所以不同,是由于投入产出的物质属性、制度环境安排以及不同的合约规定所付出的执行与谈判努力不同。[6]通过有效的制度环境设计,这种成本是可以被降低或控制的,这种制度环境需要为市场中的交易方提供避免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保护,确定交易方的收益预期,进而提高经济制度环境运行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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