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作为推动产业发展而推行的产业政策中的一种干预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对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的影响。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政府是否有必要推行产业政策,二是政府对企业进行补贴的动机是什么。关于政府是否要推行产业政策,国内学界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坚持经济领域的对外开放,各个行业的政策制定和推行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和继承性。再者,关乎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企业基本都属于国有企业。在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控制的同时,政府对各个行业其他企业的经济干预尤其明显。杨洋等(2015)从资源获取和信号传递的角度剖析了政府补贴政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研究发现,政府补贴对民营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较为显著。陆国庆等(2014)对我国政府自2010年以来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补贴政策的绩效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政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补贴政策的绩效是显著的,创新的外溢效应也是显著的。事实证明,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明显的。
政府产业政策的形式有直接的财政补贴和间接的税收减免。政府直接补贴是指相关部门拨付企业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等内容。政府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的动机是什么?站在促进企业创新和发展的角度,政府补贴发放时不应该把优质企业作为唯一标准,而应该选择优质的但资金短缺的企业作为补贴对象。现实却不是这样。邵敏和包群(2011)研究发现,地方政府补贴对象的决定行为更多地体现了“扶持强者”的特点。由此说明,地方政府更倾向于选择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作为补贴对象。
这种情况并不是中国所特有的。Bernini和Pellegrini(2011)分析了意大利南部地区政府的创新补贴政策,以488/1992号法规为例阐述了地方政府选择补贴对象的标准——以企业所有者项目资金投入的数量作为一条重要的标准来衡量企业的补贴申请。美国的小微企业创新研究(SBIR)项目致力于对小微企业创新的扶持和服务。扶持结果以企业是否取得市场成功为标准,这必然会造成项目在选择补贴对象时选择强者的倾向性。[4]可以看出,政府在选择补贴对象时具有“挑选强者”的共性。站在政府的角度,也尽在情理之中,因为地方政府也面临着业绩的考核,尤其在中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权改制后,地方政府具有更大的发展地方经济的主观能动性。一方面,地方企业的良性发展可以促进地方GDP增长,扩大就业和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之间也在进行着业绩的比拼,这涉及地方政府官员的绩效考核。地方政府介入经济活动有多种方式,如直接从银行为企业筹措资金、提供贷款担保、贷款贴息、税收减免和直接的财政补贴等。不同的补贴形式对企业进行扶持的方式和特征都有所不同,比如税收减免具有普遍性、周期长的特点,财政补贴具有针对性、快捷性的特点。直接的财政补贴主要用于促进企业的研究和发展活动,创业企业的规模局限性特征决定了其尤其需要政府创新补贴的支持。同时,高科技创业企业多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获得地方政府补贴比例和程度较大。以深圳创业板企业为例,2009—2012年上市的354家企业中,获得政府补贴的比例为94%,企业获得的政府补贴的平均值为806万元,个别企业,比如2010年上市的香雪制药,仅2008年一年就获得了17266万元的政府补贴。(www.daowen.com)
不管是从企业、市场,还是从政府的层面,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尤其是对创业企业创新活动的补贴都显得尤为必要。这种必要性在具体的补贴效用中并没有被分割为企业、市场和政府三个方面,而是在创业企业的内外部发展环境中综合体现。政府补贴对创业企业内部的直接影响是增加了企业可支配的资源,企业可以在具体的研究和发展活动中投入更多的资金和人力;对创业企业外部的影响是为外部投资者传递一种信号,这种信号显示,创业企业和政府的关系良好或者企业的经营水平较高。不管是哪种信号,都会让外部投资者更加放心地把资金投入创业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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