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制度环境:认识其内涵与特性

制度环境:认识其内涵与特性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环境安排可能最接近于“制度”一词的最通常使用的含义。有的侧重于正式制度环境的特性,有的侧重于非正式制度环境的特性。一般而言,前例被描述为规范,而法律法规则是制度环境。总而言之,社会中习俗、惯例和法规的彼此影响和共同作用构成了制度环境。在推行产业政策或干预经济活动时,政府的行为是在有效的制度环境框架内进行的,

制度环境:认识其内涵与特性

关于制度环境的定义,依据不同的时代特征,各个学派经济学家的定义都不尽相同。需要指出的是,每种定义都是契合学者所处的时代特征的。制度环境形成之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在塑造社会规范和群体行为的同时,也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演化。

《国富论》[16]第五卷第一章第三部分,亚当·斯密提到,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的首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保护和维护社会正义,其实质是促进社会的商业发展和规定人的行为。对人的规定分为两种,即对年轻人教育的规定和对所有人行为的规定。对于制度环境促进商业发展:对于修路、建桥等促进商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措施的建立和维持,社会不同阶段的花费程度是不一样的。这些公共事务的花费不一定非要从公众收入中支取。因为这些服务本身就是行政权力的分内之事,更大的服务工程也应该如此管理。可以从政府本身的开支中拿出一部分,不应该通过增加税收为社会带来额外的负担。对于制度环境规定年轻人教育:对于年轻人的教育,年轻人可以通过交学费的形式自己支付。政府也可以提供免费教育或只收取一点费用,但是不能向公众收取额外费用。资金来源可以是地方政府资金、土地租金、资本收益或者个人捐赠。对于制度环境规定所有人的行为:对于所有人的行为的规定主要是信仰引导,而指导教师的费用同样应该来自学费或者政府土地租金,非免费的信仰教育更加有效。

康芒斯在《制度经济学》(2013,中译本)中认为:制度环境好比是生物学上的“有机体”,或者是物理学上的“机制”,但它的成分既不是活的细胞,也不是电子原子,其成分是交易。交易包括买卖交易、管理交易和限额交易,这三种类型的交易合在一起就成了经济研究中的一个更大的单位,在英、美的实践中被称为运行中的机构(going concern)。正是这些运行中的机构,加上维持其运行的业务规则,再加上从家庭、公司、工会、行会一直到国家本身的所有这一切,我们称之为制度环境。

Davis和North在《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1971)中没有直接定义“制度环境”,而是置其于制度环境创新的理论框架下分层次进行讨论。第一,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第二,一项制度安排,是指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环境安排可能最接近于“制度”一词的最通常使用的含义。安排可能是正规的,也可能是非正规的,可能是暂时的,也可能是长期的。不过,它必须至少用于下列一些目标: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合法竞争的方式。(www.daowen.com)

如前所述,本书主要引用了三位学者对“制度环境”一词的定义,即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斯密、早期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康芒斯和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诺思(North)。斯密着重推崇重商主义政策,他对“制度环境”的定义也主要是从政府的政策展开的。总结起来,“制度环境”是政府帮助私人企业的政策、保护性税则、各种补贴和公司的各种特权。按照他的说法,政府在维护一种自然的自由体系时,唯一的职责是“保护这个社会免受来自其他独立社会的暴力和侵害”,这是“一种建立和维护某种公共事业和某种公共制度环境的义务”。康芒斯作为早期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在制度环境分析中,继承了凡勃仑的“整体”“演化”的观点,通过分析制度环境来理解和把握人类行为。他开拓了早期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提出“财产”的本意是处置某物的绝对权利,并提出“交易”作为经济分析的基础的理论框架,而这一观点被后来的新制度经济学派保留。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科斯(1937)认为,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了不同制度环境形态的存在。多种形态制度环境的存在正是节约交易成本的努力所产生的结果。可以看出,新制度经济学派注重的是制度环境的选择和绩效。

通过梳理不同学者对制度环境的定义,可以发现,学者的不同定义有不同的侧重点。有的侧重于正式制度环境的特性,有的侧重于非正式制度环境的特性。从本质上讲,我们无法把习俗、惯例和法规分割开来。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当顾客和竞争者迫使个人服从的时候,这种迫使就变成了习俗;当争执被判决的时候就变成了判例;当行政或司法当局正式宣布的时候就变成了法规;在特殊的纠纷中法规被解读的时候又变成了习俗。在运用于特殊的交易和纠纷的时候,自始至终都存在不断变化但却习惯了的假设,它们共同推进。新的习惯是从现有的习俗和法规中产生的,而法规本身则只有基于习俗和假设这些媒介才是有效的。一般而言,前例被描述为规范,而法律法规则是制度环境。在英美法系中,对不同法律范畴进行了划分。但从社会经济的观点看,这些都是习俗、前例和假设。因此,当我们说起习惯法的时候,我们的意思不是指法律专家所说的专门的习惯法,而是用纠纷判决制定法律的习惯法方法。这种方法并不限于法庭,它是劳动仲裁或制裁的方法。这里的制裁并非指统治权的制裁,而是在家庭、工会和商业机构中制定法律的方式。它是一种关于前例和习俗的选择。习俗通过习惯法判定纠纷的方法变成了习惯法,从而在谴责或者不执行那些被认为是恶劣的或过时的习俗的举动中,认可了习惯上认为良好的习俗。因此,习惯法是习俗的不成文法,“不成文”是因为它建立在前例和习惯的假设上。所以,大家所宣称的从习俗到契约的变化,其实是朝着运用习俗的强制性的方向变化的。这种变化也许是重大的,但这并不是因为习俗消失了。习俗作为习惯的假设,在不同的形式、名称、方向以及强制程度下会重新“现身”。总而言之,社会中习俗、惯例和法规的彼此影响和共同作用构成了制度环境。

与市场中的商品一样,制度环境也分为高质量的制度环境和低质量的制度环境。质量高的制度环境是相对完备、具有公信力执行力的制度环境。高质量制度环境对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有重要的影响。首先,会降低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费用,保证经济活动的有效开展。主要体现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效率有所提升,进一步带来企业间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专业分工的进一步加强。其次,会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的规制。在推行产业政策或干预经济活动时,政府的行为是在有效的制度环境框架内进行的,可以有效规制政府公权的使用和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高质量制度环境会为社会活动和经济发展提供高效的制度环境。在这种环境下,企业通过研发的投入和有效的经营,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经济活动中的投机行为相对较少,企业对自身研发和运营结果的可预见性较高。对政府而言,适当运用本身的公权,可有效地为市场中的个体和企业提供服务。当政府滥用权力或者谋求权力寻租时,对自身行为的制度环境性惩罚的可预见性同样较高。因此,制度环境质量高的环境下,政府行为和企业发展的关系将会更为透明和健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