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政府补贴是政府部门对所辖区域内获得补贴的企业的直接资助,应该从政府角度和企业角度两个方面来分析政府补贴的特征。政府层面来讲,创新补贴在选择补贴对象时体现出“弱中择强”的特点。[11]邵敏和包群(2011)采用Heckman选择模型第一阶段估计结果表明,地方政府补贴对象的决定行为更多地体现了“扶持强者”的特点。由此说明,地方政府更倾向于选择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作为补贴对象。但是选择补贴对象后,政府对企业的补贴程度更多地体现了“保护弱者”的特点。孔东民等(2013)基于补贴的盈余管理动机,深入考查了市场竞争和公司所有权对政府补贴的影响以及政府补贴的后果。在控制行业与政治关联的基础上,他们发现亏损企业获得了更高的补贴。耿强和胡睿昕(2013)分析了影响企业获得政府补贴状况的因素,发现面临亏损的企业和受融资约束程度较低的企业更有可能获得政府补贴,补贴程度也相对较高。创新补贴的政府层面特征并不局限于中国。Wallsten(2000)通过研究发现,美国的小微企业创新研究(SBIR)项目致力于扩大小型私营公司创新成果的商业化,虽然目标设定清晰,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却很少注重企业创新的可增长性,而是专注于选择技术相对领先和商业成就较大的企业,这和私人投资者的选择方式基本一样。美国审计总署(GAO)是对SBIR项目进行效果评估的唯一官方机构,评估的标准是获得补贴的项目是否获得了市场成功。[12]企业层面来讲,创新补贴是对企业R&D的补贴,必然影响着企业研究(research)和开发(development)。企业的研究和开发有着明显的异质性特点。相对于开发,企业研究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Cohen和Levinthal(1989)强调,企业的研究活动更能激发企业的潜能并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Nelson(1959)认为企业的研发活动更能为企业带来长远的发展。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异质性特征也表现在政府补贴对二者的作用上。Higgins和Link(1981)指出,政府补贴减少了企业的研发支出。Aerts和Schmidt(2008)发现政府补贴对企业开发应用有积极影响。Link(1982)发现政府补贴对企业的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都有积极影响。Czarnitzki等(2011)发现,政府补贴对企业的研究投入有正向的显著作用,对企业的市场开发和应用支出虽有正向影响但不显著。Clausen(2007)详细区分了政府补贴对企业研究和开发的不同作用,发现政府补贴对企业的研究投入有正向的显著作用,对企业开发则有替代效应。相比国外学者对企业研究和开发的区别研究,国内学者对企业研究和开发的研究基本是进行统一探讨[13][14][15]。本书认为,转型经济背景下的中国,企业普遍把研究和市场开发作为一个统一的部门。这决定了我们的研究应该契合现有的企业内部的部门安排,把它们分开探讨不仅会造成选择样本时的偏差,也会降低数据的解释能力。
政府补贴包括不同的类型,每种类型的特点、效果和针对性都不尽相同。政府的产业政策实施应当探索各种补贴形式的配套执行。政府财政补贴的快捷性和针对性可以帮助企业继续重大的但资金缺乏的研发项目。税收优惠的长期性和普遍性可以为企业提供长期的资金和政策支持。贷款贴息等政策可以满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需要。对不同的企业研究和发展需要,政府应该采取不同的补贴形式,以达到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