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华中蚕丝公司的垄断控制和抵制反抗

华中蚕丝公司的垄断控制和抵制反抗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华中蚕丝公司将制种场统辖后,即采取委托方式,委托制种场生产蚕种,尔后将生产的蚕种数量、价格再行统制分配给蚕农。至于蚕茧价格,华中蚕丝公司是通过伪政权以行政命令手段实行控制的。尽管华中蚕丝公司在江浙地区采取各种手段,软硬兼施收买蚕茧,统制蚕种,仍遭到江浙广大人民的抵制和反抗,所收购到的茧量只占该地区蚕茧总产量的一小部分。华中蚕丝公司故伎重施,普遍“代理”登记。

华中蚕丝公司的垄断控制和抵制反抗

华中蚕丝公司成立以后,日本的傀儡政权维新政府制定公布了《管理丝茧事业临时办法》,其中规定:江苏、浙江、安徽三省及各市区管辖内的蚕种制造业、机械制丝业、茧行业统由实业部接受管理。兴亚院华中联络部在《关于蚕丝事业统制之指导要领》中,具体规定了华中蚕丝公司对蚕丝产销的统制。

蚕种制造方面,在日伪政府法令下,华中蚕丝公司代理各蚕种制造场登记,归其统辖。1938年该公司代理登记的江苏省内制种场有95家,占江浙两省制种场的73.64%,制种张数2163000张,占江浙两省制种张数的64.09%。华中蚕丝公司将制种场统辖后,即采取委托方式,委托制种场生产蚕种,尔后将生产的蚕种数量、价格再行统制分配给蚕农。1939年,该公司委托江苏制种1 743 024张,1940年则为3725692张,统制加剧(详见下表)。

表8-3 华中蚕丝公司委托江苏地区制种数量

为了统制蚕种,日伪政府规定,原种制造厂由伪政府主办;场内重要问题须与日军特务机关及华中蚕丝公司商量决定;其技术人员由华中蚕丝公司协助;一般的制种场必须向伪政府登记,华中蚕丝公司派员指导。所制蚕种由华中蚕丝公司收购和配发。蚕农育蚕,得先向伪县公署申报其数量,由伪县公署汇总呈报至伪政府建设厅,建设厅汇总全省各县需种量后再向华中蚕丝公司呈报,华中蚕丝公司根据建设厅所报蚕种数量,下达任务给各制种场,由制种场提供蚕种给华中蚕丝公司,再转交给伪建设厅逐级下拨蚕种至蚕农手中。其产销情况见下图:

图8-1 华中蚕丝公司统制蚕种产销图

由图所见,伪政府建设厅实际不过是一个摆设而已,蚕种制造与配发完全操纵于华中蚕丝公司之手。

蚕茧方面,华中蚕丝公司通过收购蚕茧和控制茧价来达到目的。收购蚕茧主要采用两种方式。

第一,同茧行行主订立“收购包烘契约”,契约规定:

(1)规定收购包烘定额,收购不足额的损失由承包人负担;

(2)预付部分费用,包烘费待干茧进仓后十天结算;

(3)收购价可不按公司规定,超过部分由承包人负责;

(4)干茧烘折,以双宫茧用手指揿出蛹油为标准,不合标准者复烘,费用由承包者负担;

(5)干茧用磅秤计量,每磅折合司马秤七两三钱七分(133磅合一马司担);

(6)在游击区的风险,由承包者负责。

第二,同收茧商订立“包收契约”,其主要规定有:

(1)规定包收额;(www.daowen.com)

(2)收购价超过规定时,损失由承包者负责;

(3)规定烘折,江苏为280斤,浙江为290斤,土种300斤;

(4)购茧费用先付定额的60%,余款在进后五天付给;

(5)收茧过程中如遇火灾、盗窃,所受损失由承包者负担;

(6)在游击区的风险,地方上的一切费用(包括特制费、运输费)统归承包人负担。

以上契约条款明显不公平,左一个承包人负责,右一个承包人负担,一切责任、损失统归承包人,而华中蚕业公司却不承担任何风险,天下哪有这种“契约”?纯粹是强制性掠夺!

至于蚕茧价格,华中蚕丝公司是通过伪政权以行政命令手段实行控制的。伪政权以实业部名义成立了茧价评议委员会,委员长由伪实业部次长担任,设委员18人,委员的名额为维新政府(包括汉奸和日本人)5人、“地方政府”5人、华中蚕丝公司5人、“兴亚院”(日本特务机关)和其他3人。茧价评定委员会1938年第一次宣布公定价格,是以1935年历史上最低的茧价为根据的,即江苏春茧每担21元,秋茧每担20元;浙江春茧每担18元,土种15元,秋茧每担23元。由于货币贬值、币制改革等因素,实际收购价往往高于公定价格。例如,1943年春改良种茧的公定价格为储备券每司马担1902元至2253元,而实际收购价每司马担储备券3006元。关于公定茧价与实际收购情况见以下两表:

表8-4 1939—1943年茧价评议委员会公定茧价

表8-5 1938—1943蚕茧实际收购价格 单位:元/鲜茧担

华中蚕丝公司除了利用伪政权统制蚕茧生产和销售外,为防止蚕农抵制、反抗和蚕茧外流,还采取引诱手段。1939年,华中蚕丝公司给蚕种场每张蚕种0.70元,而卖给蚕农的价格只有0.65元。到卖茧时,蚕农凭蚕茧纸由华中蚕丝公司贴还每张0.30元。因此,每张蚕种实际所付只有0.35元,以此吸引蚕农向该公司委托的茧行卖茧。

尽管华中蚕丝公司在江浙地区采取各种手段,软硬兼施收买蚕茧,统制蚕种,仍遭到江浙广大人民的抵制和反抗,所收购到的茧量只占该地区蚕茧总产量的一小部分。1939年,江浙两省蚕茧产量729200担,华中蚕丝公司购得273100担,占总产量的37.1%;其中江苏省蚕茧产量为346362担,华中蚕丝公司购得172200担,占总产量的49.7%。江苏人民抗日情绪及效果略见一斑。

茧行方面,华中蚕丝公司规定,茧行必须向伪政府登记并与华中蚕丝公司订立合作收茧契约,方可开秤;所收蚕茧也必须按规定价格卖给华中蚕丝公司;若蚕茧转移则必须先呈报日军特务机关,取得许可证方可行事。茧行被日寇暨华中蚕丝公司牢牢掌握。该公司对江苏省的茧行控制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8-6 1939—1943年华中蚕丝公司控制茧行情况

机械缫丝厂方面,统由华中蚕丝公司代为登记。日本侵略者明白,控制了江苏地区的机械缫丝工厂,就等于控制了中国生丝生产的大头,因此竭力加以拉拢掌握。但是,江苏大多数民族资本的丝厂不为其诱惑,采取不合作态度。华中蚕丝公司故伎重施,普遍“代理”登记。当时江苏被代理登记的丝厂有28家,其中无锡25家,苏州3家,占江苏53家丝厂的52.83%。虽然有28家丝厂被代理登记,但因大多数厂主纷纷躲避,留守下来的人员逶迤推诿,实际开工丝厂很少,即使开工的丝厂也并不积极。1938年至1940年间,江苏丝厂实际开工的只有15家,丝车只有4236台。华中蚕丝公司在丝厂业软磨硬抗下,生产很不景气,生丝产量1939年为17276件,1940年为26448件,1941年为15298件,1942年降至6953件,1943年则只有3222件。产量每况愈下,此番“成绩”不能使日伪政权满意,但又无他法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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