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代官府徭役制下的工匠制度

明代官府徭役制下的工匠制度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代的工匠制度完全是徭役性的,官营织造的工匠也不例外。这些到官府织造供役的工匠是通过匠户制度强制征发而来,并以不同的形式编入各地织局。住坐人匠服役时间,规定一月上工10日,歇20日,比轮班人匠役期要长得多。这表明,官府使用雇役工匠,完全取决于织造任务的需要与否,并不是经常性的。

明代官府徭役制下的工匠制度

明代,官府手工业规模庞大,因此官府手工业中的工匠人数也最多。明太祖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规定,各地到京师轮班役作匠户名额为232089名。永乐年间,由南京迁到北京的民匠户共27000户,假定以一户一役人计算,当有27000人。嘉靖时,革去老弱病残等15000人,还留存人匠12255名,其中内织染局有匠官80员,人匠1343名。

明代的工匠制度完全是徭役性的,官营织造的工匠也不例外。这些到官府织造供役的工匠是通过匠户制度强制征发而来,并以不同的形式编入各地织局。两京织染局使用的工匠以“住坐人匠”为主,即已经编入工匠,就名列籍士,终身不易更改;各地方织局则以“存留匠”为主,即固定在局内生产。

(1)住坐人匠。所谓“住坐人匠”,来源于“永乐间设有军民住坐匠役”制。于此,依户籍的不同,一般分为民匠和军匠两种。住坐民匠是直接从民间征发而来,隶于匠籍,属于工部;住坐军匠隶于军籍,属于都司卫所。军匠一般在军中供役制造军器,这是因为“海内燕安”,所以“外卫卒在京,只供营缮诸役”。嘉靖六年(1527年),兵部尚书李承勋奏:“臣知备操官军在京,止备工作之役。不若省行粮费,以募工作,何忧役乏。”因而军匠有时也被派往其他官局服役。其实,军匠服他役早已有之,如南京内织染局中的军匠,有早自洪武永乐年间选用者,至嘉靖三年(1524年)“皆存留勿他役”。苏州织染局在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也启用苏卫军匠13名。

住坐人匠按规定每月享有月粮和直米的待遇,军匠较一般民匠为多,所以苏州织染局的军匠,每名月给本卫食粮8斗,而民匠每名月给粮4斗,相差一倍。这是因为住坐人匠大都“各有本色作行”,还可自行生计。住坐人匠服役时间,规定一月上工10日,歇20日,比轮班人匠役期要长得多。

北京织染局住坐人匠主要靠外省移运。宣德五年(1430年)明宣宗曾令南京、浙江等地工匠去北京。南京内织染局的住坐人匠,除了来自当地机织户因匠籍关系采取就地供役外,还来源于外府取用。天顺四年(1460年)秋,工部奏称,苏、松、杭、嘉、湖五府“巧匠多取赴内局”,嘉靖四十四年(1561年),内织染局缺乏织罗匠,工部“题行苏松二府各取织罗匠二十名,随带家少,赴部审实送局”。由此可知,南京内织染局的住坐人匠很多取自外府的“巧匠”,尤其取用苏松一带的为多。这些织造技艺很高的能手,一旦应命起移,连家小都要被强制迁走。

南京神帛堂使用的是住坐人匠,“洪武时定额四百户,后太监安宁奏增四十户,俱免杂差。奸民利之,夤缘窜籍其中,至一千一百十四户”。正德十六年(1521年),明王朝曾对正德年来投充神帛堂的匠役进行追究过。嘉靖二年(1523年),对正德年投充神帛堂匠役革除189名,并照“旧例复四百四十户之数”。于见,神帛堂的匠役自行投充者占很大比重,这是因为神帛堂的匠役照规定是要“俱免杂差”的。当时应天府(南京)百姓赋役繁重,“富人多投内监神帛堂以避”,争取依附,以逃避赋役。

图5-5 官营织造牵经图

至于南京供应机房使用的工匠,不是上述意义的住坐人匠,可能是所谓的“应用机户”。据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有关记载,当时内监吕贵因加派“乃预括民机,以恣朘削”,有人奏劾他时曾引用“敕书”的规定:“应用机户外,不许佥派,扰害平民。”于此推断,“应用机户”显然是官局以外的民间机户,他们是官局指派选定来应差,专门承造临时派织的工匠。

(2)存留匠。这是明代在各省府地方织染局系统中使用的工匠。存留匠属于轮班匠一类,以存留形式在本府织染局服役。存留匠来源于当地机户,“机户皆隶籍于局者”。如苏州织染局就是民间机户以存留形式供役,成为本府织局的工匠。这里的“隶籍”是指机户隶于匠籍,即通过明代匠户制度,从苏州府民间丝织业中的匠户中分批定期征调而来。

(3)雇募工匠(雇役)。通常在本地工匠不善于织造或制造数额大、工匠不够用的情况下,官营织造不得不雇募工匠来完成岁造任务。江宁、苏州织染局也雇募工匠,主要是因为派机任务增大,原有工匠不敷织造,雇匠来补充劳动人手。虽然江宁、苏州织局使用雇匠是基于生产需要,但情况也不尽相同。据隆庆元年(1567年)官府报告:“南京织染局,往年因积负数多,司局长随陈宪妄以添机雇匠为名,加派于应天府属者踚数万金,此非先帝意也。请自今罢工匠之招募,仍免派征未输者。以苏畿民之困。诏可。”由此表明,南京织局以增加生产,使“往年因积负数多”得以补偿为名招募工匠,实际上行加派赋役之实,这样的募役工匠成为加派勒索的一种手段。

苏州织局略有不同,据万历十四年(1586年)苏杭等处提督织造司礼监太监孙隆奏传:“内帑袍服归并五府织染局四千数内,通令食粮额匠织造,则前项见行民匠,可免雇募,而每岁工费可省数千余两。”这就是说,当时在制造上供袍服缎匹任务增加的情况下,不得不雇募民间织工来补充,派织任务由苏、松、杭、嘉、湖五府织局的食粮额设匠役来分担织造,就可免除对民匠的雇募。这表明,官府使用雇役工匠,完全取决于织造任务的需要与否,并不是经常性的。(www.daowen.com)

(4)领织。这是官营织染局为了完成岁造缎匹的贡纳任务,通过中间包揽人,利用民间织机进行订货加工的一种生产形式。实际上,这是官府对民间丝绸手工业进行控制和掠夺的一种手段。

领织的做法,早在明初已流行,到了明后期才发展为合法化。嘉靖十四年(1535年)间,刑科给事中王征奉派到苏州、杭州督察缎匹,并陈述有关织造十二条,从中可以看到领织的一些基本情况。

在“审织户”中说:“所司籍机户之贫富,分为上中二等,分派领织,勿使贫猾者蠹其间。”在“祛冒领”中说:“各省岁造,宜于在官织户量其产业高下,以为领织多寡。每十人为一连,许其互相觉察。有重名包揽,归图分例,及知而不举者,罪坐之。”在“清拖欠”中说:“节年缎匹银两。往往逋负,皆由收头机户侵牟所致。”从这段记载可以看出几个问题:第一,王征所说的“织户”即“机户”,也就是“在官织户”。第二,被分派领织的机户有贫富之分,并根据其产业的多少作为领织多寡的标准。第三,“在官织户”具有两重性。按明朝政府规定,匠户关系是被编制在本府织染局而就地供役的,他们除按匠户关系为官府供役生产外,还有一些剩余时间从事其他织造成产,但是他们又得服从官府分派的领织任务,这是匠户关系的封建劳役义务,因此,其身份既是民间机户,又是“在官织户”。第四,产生了“收头机户”,他们处于官府和领织机户之间的承揽人地位,并负责向官府领取织造缎匹银两,这就使得他们得以从中侵牟取利,甚至“重名包揽,规图分例”,机户们所领官发织造缎匹的银两,往往仅得其半。

鉴于此,王征在“戒专论”中认为:“出纳料价,郡县长吏,宜协僚佐,及专管官委,公同该局给散,毋得自专,以滋乾没。”由于经手官吏从中“乾没”情况严重,王征提出改进之法为,将织造的银两“公同”直接地分散给机户,以杜侵扣之弊。并建议,“宜令诸郡征价赴苏杭等处,机匠领织,官为督发”,也就是官匠直接见面领取织造银两。

但是,生产的发展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到了明末,包揽领织的风气愈益盛行,以致完全成为官府直接从民间丝绸业获取丝织品的主要方式。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苏州织局在“局政坏,局事停,局工散,局舍亦顷圮”的情形下岁造和派织任务并未中止,只得向民间机户“表散督织”来完成。例如,天启六年(1626年),苏杭等府机户奏称,“先年织造钱粮,省直司府预给办料,近来解给衍期,解户赉段上纳……陪累倾家”,这表明,苏杭地区的织造绸缎在明末时,基本上是利用分散在民间的机户以领织的形式完成的。

领织的形式在南直隶各州府也普遍推行。南京于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曾“诏取后湖赎银,发机户织造太庙乐舞生祭服”。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南京供应机房左少监杨志奏报,“参织匠项进举等,预领工银,刁诬侵赖,有妨工作” 。这里的“机户”“织匠”均是向官府领织的民间丝织手工业者。同年,机户王一卿与太监孙顺勾结,采取了由官局“选殷实机户,先纳后领,每匹扣羡余四钱,随段解进”的办法 ,这样,官局不仅可以操控“殷实机户”为其包揽领织缎匹,并且每年还可以获得8 000两“羡银”。松江府的领织,则由官局“举选殷实者”为堂长,充当包揽人,负责办理丝料,“分发小匠领织”,小匠们从堂长那里,“领一段料,举家惊持,妻络子馈,日工夜宿,所系者一月四斗”,缎匹织完解京起运后,料价银两由官局支付。这儿的“小匠”系民间机户以原有的留存匠身份领织,只不过供役的场所由官局移至自家生产,并使其家庭成员也跟着无偿劳作,月粮仅4斗。

图5-6 官营织造络丝图

明代包揽人领织形式,在很大程度上由宋代揽户制演变而来。宋代的揽户是以承揽他人租赋输纳为业的牙侩,他一方面高价向税户收钱,一方面从机户那里以低价购买绸绢,从中牟利。到了明代,这样的揽纳钱粮仍很盛行。嘉靖、隆庆以后,东南大族的子孙奴仆甚至为此交结官府,由此,包揽人的身份则从明初的“无籍之徒”转而为世家大户了。

领织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机户到官局或官府领取丝料,代织成匹,缴还时领取工价;一种是领取价银包织,而领取银两时间有先后,或先领后织,或先织后领。前为加工方式,后为订货方式。明代的领织方式多为先领后织。明代官营织局生产关系如图示:

明代南京、苏州织染局生产关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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