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是封建王朝财力及奢侈生活的主要来源,而绢帛历来是主要征税对象。
隋遵北齐均田制,丁男给永业田20亩以课种桑麻。缴纳的租调一般以“床”(即夫妇)计。一床一年纳租粟3石,调绢1匹,绵3两。
唐初也实行均田制,丁男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不久推行租庸调制:丁男每年缴纳粟2石,称作“租”;缴纳绢2丈、绵3两或布2.5丈、麻3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20天,如若不服役,按每天缴纳绢3尺或布3.75尺的标准,缴足20天数额以代役,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当然,贵族阶层会找各种理由享有免除租庸调的特权。
租庸调中的“庸”,是唐朝改前朝徭役而成,并作为一项制度普遍推行。“输庸代役”客观上使农民有较多的时间进行生产,农民为了缴纳“调”之绢和免徭役的“庸”,必竭力植桑育蚕丝织,进而刺激了丝绸业的生产发展。
后唐时,由于生产关系及社会矛盾的变化,均田制逐步瓦解,致使唐王朝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无法维持。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建议免除租庸调,推行“两税法”,按住地立户籍,按贫富定等级,分夏秋两季纳税,户税征钱,地税征米。但实际上,农民仍需将大部分钱折算成绢帛缴纳,征钱的很少,因此,育蚕丝织一直在发展。(www.daowen.com)
唐代生产关系的几番变化,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生产力,社会经济空前繁荣,丝绸业也大步前进。当时的丝织品的产量很高,丝绸成了广大农民手中唯一值钱的物品,几乎所有的东西都可以与之比值,可为部分商品的媒介,具有一定的货币功能。贞观、永徽年间(627—655),1匹缣可换1匹马,1匹绢可买1斗米。贞观十一年(637年),因连年丰收,1匹绢可买粟10余石。玄宗执政时,通过法令对丝绸作为货币予以肯定。开元二年(714年)玄宗下令:市面上必须用钱交易的规定不合理,绫罗绢等在交易时均可作为流通的货币,不服者治罪。开元二十二年(734年),玄宗下令更明确:布帛是本,钱刀(货币)是末,贱本贵末,流弊就深,从今以后,钱物兼用,违者科罪。这样一来,将绢帛作货币者渐渐增多。建中年间(780—804),“农人所有唯布帛而已,用布帛处多,用钱少”。
当时,江苏南部地区丝织品产量很高,是唐朝主要赋税地之一。除了正常的赋税外,还有各种名义的苛杂。唐敬宗曾两次向时任浙西(治所在苏州市)观察使的李德裕下诏,索要盘条绫和缭绫各一千匹及罗纱袍缎一千匹。韩愈说:“赋出天下,而江南居十、九,今以观之,浙东西又居江南十、九,而苏、松、常、嘉、湖五郡又居两浙十、九也。”
可见,江南丝绸业之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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