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法律规定的五大险种及住房公积金介绍

我国法律规定的五大险种及住房公积金介绍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定福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险种以及住房公积金,各个国家在具体的实施上有所不同,本节将具体介绍我国的法定福利。图5-6我国法定福利的结构1.养老保险法律规定的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我国法律规定的五大险种及住房公积金介绍

法定福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险种以及住房公积金,各个国家在具体的实施上有所不同,本节将具体介绍我国的法定福利(见图5-6)。

图5-6 我国法定福利的结构

1.养老保险

法律规定的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实行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救助措施。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前两部分属于员工福利,第三部分完全是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不属于员工福利。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补充福利,将在下一部分中进行详细阐述。

图5-7 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也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指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1991年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或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

1997年,我国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对这种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具体操作办法作了明确规定:

(1)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企业缴费部分按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全部纳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图5-8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

(3)对于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或者补足至15年),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4)对于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5)对于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2.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9年1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的领取对象、资金缴纳、待遇、享受期限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失业保险所需资金来源于四个部分:(1)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这是基金的主要来源;(2)财政补贴,这是政府负担的一部分;(3)基金利息,这是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收益部分;(4)其他资金,主要是指对不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征收的滞纳金等。失业保险费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图5-9 失业保险资金池

失业人员可享受到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为: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图5-10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对连续工作满1年的农民合同工,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3.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通常是指由国家立法规定并强制实施的,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

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的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部署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内全国建立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中规定: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www.daowen.com)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其中的30%进入个人账户,其余的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的缴费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图5-11 医疗保险缴纳模式

●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图5-12 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4.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一是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员工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而是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并且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裁决。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了效率,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经营。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

二是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三是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职业伤害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劳动者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和添置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这一点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识。企业缴费数量视行业不同和具体情况而定。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

我国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分别于1951年和1955年建立。1988年7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颁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的第一部比较完整和综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1994年12月14日,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6.住房公积金

住房是人类生存、发展和享受所必需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员工安居乐业乃至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福利分房政策,即由国家或企业进行住宅建设、低租金分配给员工使用的制度。目前,我国正在实行住宅的商品化改革和企业货币化分房制度:由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住房公积金。所谓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其在职员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包括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员工所在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它属于员工个人所有。

在企业中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有两个:必须是转正后的企业正式员工,人事档案关系已经调入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购买、建造自由住房;

●员工由于工作变动迁出本市;

●支付本人承租公房所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的5%的部分;

●大中型修缮自有住房;

●职工离退休时可以领取;

移民国外并取得外国国籍。

案例

联想集团法定福利项目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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